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實施細則》的通知
〔98〕國管財字第266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實施細則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實施細則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行政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部門行政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各部門)的行政財務活動,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各部門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開展行政財務活動。在財務管理工作中,要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科學、合理地安排各項支出,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任務、機構、人員
第四條 行政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根據本部門工作任務的需要和主管預算單位的要求,編制本部門的預算;
(二)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搞好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管理;
(三)根據核定的預算,統籌安排、使用各項資金,保障本部門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四)加強國有資產價值形態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財務收支狀況,科學分析財務活動,積極參與財務決策;
(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行政財務活動進行控制、監督,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對機關後勤服務單位的有關財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本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五條 各部門應設定相應的行政財務管理部門,並配備必要的財務人員。個別人員編制少或財務工作量小的部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不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作為單據報銷單位管理。
第六條 各部門行政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要有較強業務和組織能力,能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並具備相當於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水平。行政財務人員必須具有財務會計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遵守職業道德,並持有會計征。行政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七條 行政財務活動應在部門行政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行政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不得隨意分散管理,確有必要分散管理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各部門為完成工作任務,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各部門的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按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和經費領撥關係,中央國家機關的預算管理分為下列三個級次;
(一)向財政部報領經費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是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預算的主管預算單位;
(二)向國管局報領經費,並對下級部門核撥經費的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上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沒有下級撥款單位的;為基層預算單位。
第十條 國管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經費預算銷申請、領撥、分配、調整,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制定中央國家機關經費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辦法及其監督執行工作,並向財政部負責;二級預算單位負責本部門和下一級預算單位經費預算的申請、領撥、分配、調整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訂本部門經費預算管理及財務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向國管局負責;基層預算單位負責本部門經費預算的申請和使用,制訂本單位經費預算管理及財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並向上級主管單位負責。各級預算單位應按上述預算管理級次和管理許可權報領、核撥經費,並按照批准的預算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經費預算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結餘留用的管理辦法。各部門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並由行政財務管理機構統籌安排使用。各部門取得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十二條 各部門的預算按下列程式編報和審批:
(一) 各部門根據下一年度工作任務和收入、支出增減因素,測算、編制下一年度收入、支出概算,於每年10月上旬報送國管局;
(二) 國管局審核、匯總各部門下一年度收入、支出概算後,於每年10月下旬報送財政部;
(三) 國管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指標,參考各部門的概算,核定各部門的經費預算;
(四) 各部門根據國管局核定的預算指標,正式編制年度預算,按規定時間報送,一式兩份。
(五) 國管局核定各部門年度預算。
第十三條 國管局按照以下辦法核定各部門的預算。
(一)個人部分支出預算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的開支標準確定;
(二)公用部分支出預算按照保證需要、節約開支和公開、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人員編制和確定的預算定額核定;
(三)專項經費根據財政部核定的專項經費預算指標或當年可調劑的財力,按照兼顧需要和可能的原則核定。
(四)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預算按部門上報的預計數核定。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年度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統籌安排各項支出,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支出。
第十五條 各部門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調整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因國家政策、人員編制、工作任務等有重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預算時,應以書面檔案形式於每年9月底前報送國管局審核批准後進行調整。各部門非撥款收入部分的預算需要調整的,應報送國管局備案,並在年終決算中說明,國管局在決算批覆時予以審核確認。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收入是指各部門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 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主管預算單位核撥的財政預算資金,是各部門主要經費來源。
財政預算撥款可分為經常性經費撥款和專項經費撥款。
經常性經費撥款是指為維持各部門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需的經費撥款。
專項經費撥款是指各部門為完成專項或特殊工作任務所需的經費撥款。
第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按規定從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核撥給各部門的預算外資金,以及經財政部門核准留給部門按計畫使用,不上繳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第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主要包括。
(一) 各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和憑藉政府職權籌集的資金等.
(二) 各部門按照經財政部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共同審批的項目和標準,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三)各部門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徵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入);
(四)各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
(五) 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各部門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和派住境外機構的非經營收入、財政專戶利息等。各部門必須合法取得預算外資金,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從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取得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執收部門的自有資金,執收部門不得按比例提成、分配。
第二十條 其他收入是指各部門取得的除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項合法收入。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臨時出租收入、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收入、固定資產報廢殘值收入、廢舊物品變賣收入、財產物資損失賠償收入、利息收入、勞務服務性收入、機關後勤單位上繳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合理、合法組織的勞務服務性收入,主要包括機關組織的勞務收入、諮詢收入、科技文化活動收入、非獨立核算機關後勤單位的服務收入。書刊發行收入等。各部門在合理、合法組織勞務服務性收入時,應注重經濟效益,引入激勵機制,可採取按收入的固定比例提成的辦法,對參與組織收入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適當勞務補助,提成比例不得超過該項收入總額的10%,具體提成比例、分配辦法,由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後報國管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取得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進行統一管理,不得分散於各職能部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各部門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各部門的經費支出包括經常性經費支出、專項經費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三部分.
第二十四條 經常性經費支出是指各部門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包括人員經費支出和公用經費支出。
第二十五條 人員經費支出是指直接用於公務員個人待遇部分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應加強人員經費支出的管理,嚴格按核定的人員編制控制經費開支人數。不得隨意擴大開支範圍或提高開支標準。
第二十七條 公用經費支出是指各部門為完成工作任務,用於設備和設施購置、維持、消耗,以及直接用於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消耗,包括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業務招待費、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公用經費支出的管理;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既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又能節約開支的前提下,分別採取定額包乾、超支不補或規定支出限額、超支自負等辦法,努力減少公用經費支出中的浪費現象,加強公用經費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明確各款經費的開支界限,按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內容列支,努力做到互不擠占。對墊付的款項,要制定相應的回收辦法,對合署辦公墊支的款項,要制定合理的分攤辦法,收回的墊付款項沖減相應支出。
第三十條 各部門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勞務和商品,要遵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規定,由有關採購部門按照集中統一、公開招標、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採購。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要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對批准召開的會議,要嚴格控制會議人數和會議天數,逐步實行會議定點管理。會議的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開支標準和範圍列支。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要充分提高現有辦公設備的利用率,按照合理、節約、高效的原則,根據財力可能,統籌安排好必需辦公設備的購置。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經費支出是指各部門為完成專項或特殊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專項經費支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用途和數額安排使用,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項目完成後,要向主管預算單位報送專項經費支出決算和專項經費使用效果的報告。
第三十四條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各部門經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各部門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在保證機關正常開支所需後,確有餘力需要用於基本建設的,應當報經國管局審批後,列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其結轉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支出的審批、報銷制度,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畫開支、重大支出項目,應科學論證後報部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年度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結餘,年終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進行分配,其中專項經費結餘,需報主管預算單位批准後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收回本年度已列為經費支出的款項,沖減當年的經費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經列為經費支出的款項,增加結餘,不得沖減當年經費支出。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資產是指各部門占有或者使用的、並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三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各部門購買的有價證券視同流動資產。
第四十條 各部門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指定專職出納人員,負責現金的管理。各項現金收付必須嚴密手續,保證安全。除銀行規定的庫存限額以外,庫存現金都必須存入銀行。現金管理必須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不得以白條抵庫。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銀行存款管理的規定,指定專職出納人員負責銀行存款的管理,各部門只能在當地就近的國有商業銀行或國家政策性銀行開設財政資金基本存款戶和其他資金存款戶,因特殊情況需要增設的,須報國管局審批。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應嚴格遵守銀行的各項結算制度,超過銀行規定結算起點限額的各項資金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各部門不準出租、出借、轉讓銀行賬戶,套取銀行信用。要嚴格支票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空白支票必須嚴格領用、註銷手續,銀行帳戶印鑑和支票應分設專人保管。各部門應及時與銀行送達的對帳單逐筆核對銀行日記賬,年終時,必須全部核對無誤。
第四十三條 庫存材料是指各部門大宗購入的、需要庫存的物資材料。
各部門購買的庫存材料,應嚴格入庫驗收、出庫領用手續,並進行定期清查,做到帳實相符。
第四十四條 暫付款是指各部門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所屬單位或本單位職工發生的臨時性持結算款項。
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範圍,暫付款不能用於與業務活動無關的事項。暫付款應當及時收回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用結餘資金購買的有價證券,應當作為貨幣資金妥善保管。各部門只能購買國債,不得購買其他有價證券。
第四十六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標準是: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
單位價值雖不足以上規定價值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視作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交通工具、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由財務部門統一建帳、核算,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財務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問題嚴重的報請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固定資產的轉移、出售、報廢和報損。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後,由財務部門作相應的帳務處理。
各部門取得的固定資產出租收入、固定資產占用費收入、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收入,原則上仍套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修。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進行固定資產配置。購置固定資產時,要兼顧單位財力的可能,防止盲目購置、重複購置,造成資金浪費和資產閒置。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按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非經營性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按照《中央國家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報有關部門批准,並收取一定比例的資產占用費。
第七章 應繳款、暫存款的管理
第五十條 應繳預算款是各部門依法取得並應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包括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款、贓款、禮品變價收入等。
第五十一條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各部門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及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各部門取得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時,應當出示有關收費許可證,並按規定使用合法票據。
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應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五十三條 暫存款是各部門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暫時存放、持結算的款項,主要包括代扣的房租費、水電費,以及黨費、團費、工會經費、公費醫療款等。
各部門的暫存款項應按暫存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管理,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第五十四條 暫存款中的代管經費是指各部門的行政財務部門在規定職責之外,受職能部門或其他單位的委託,代其管理的不屬於本部門行政財務活動範圍的款項。
各部門應按照委託單位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款項收付。定期向委託單位核對和報告。年終時向委託單位編報決算。臨時代其他單位管理的經費,業務結束時,應及時結清,退回餘款。各部門為其他單位代管經費,可適當提取一定的勞務費,其提取比例應與委託代管單位協定確定。為本單位或職能部門代管的經費,不得計提勞務費。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不得將應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作為暫存款或代管經費管理。
第八章 劃轉撤併部門的財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依法劃轉撤併時,應在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全面的財務清查,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所有的財產物資和往來款項的清單,做好各項財產物資的移交、劃轉、接收等各項工作。
第五十七條 劃轉撤併部門的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 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部門,經主管預算單位批准,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經費預算指標。
(二) 轉為企業的部門,由原單位負責對其全部資產進行清理和登記造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並報財政部審批後,其資產全額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三) 撤銷的部門,應在往來款項處理完畢後,將其全部資產上繳主管預算單位;
(四) 合併的部門,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的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預算單位負責處理。
第五十八條 各部門依法劃轉撤併的,由主管預算單位組織人員或委託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活動進行審計。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九條 財務報告是指全面反映部門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六十條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資金支出情況表及其他有關報表或附表。
第六十一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餘、專項經費使用、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說明影響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的重要事項及原因,總結本期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各部門進行財務分析,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也可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增加其他財務分析指標。
第六十二條 財務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本部門的財務狀況,財務報告的編制必須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檔案進行,做到帳表一致。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三條 財務監督是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部門及其後勤單位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糾正的行為。各部門的財務監督是國家財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十四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對預算編制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 對各項收入、支出的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核,檢查;
(三) 對財產物資、貨幣資金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核、督促;
(四) 檢查內部審計制度、崗位責任制是否真正貫徹落實;
(五) 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問題的糾正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和審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財務監督工作。各部門要通過帳務檢查、現場抽查、聯審互查、重點檢查等方式,搞好經常性的財務監督工作。
第六十六條 獨立核算的機關後勤服務單位的財務監督工作,由行政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必要時由主管預算單位進行專項審核、檢查。
第六十七條 各部門在財務監督中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有錯必糾,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要根據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 各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上級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的審計、檢查活動。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央國家機關機關基金管理辦法》(〔92〕國管財字第31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起草《實施細則》的簡要說明
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對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因此,在具體貫徹落實中,各地區、各部門還必須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貫徹落實細則。為此,我們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這個實施細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增加了機構和人員的規定。我們認為,財務管理工作的好壞,從一定意義上說,要有財務機構和人員的保證,沒有必要的機構和人員,財務管理工作就難以落到實處。目前一方面經費預算供給不足,另一方面,財務管理水平不高,浪費現象嚴重。因此,有必要強調財務管理機構的設立和人員的配備。
二、 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經費預算管理工作的需要,對預算管理的內容、程式、時間、方法、許可權以及預算調整等作了更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強調了預算的約束力。
三、 根據這次預算會計制度改革的原則要求,對各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提出了較詳細的要求。單位預算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要求單位的一切收入、支出都要統一納入預算管理,體現"大預算、大支出"管理的要求。特別是部門取得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強調不是執收部門的自有資金,必須上繳財政專戶,從財政專戶返還的收入必須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
四、 結合原有財務管理的一些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對其他收入中勞務服務性收入的管理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
五、 體現改革的要求,對各部門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提出更加具體的要求。各部門在既能保證工作、又能節約開支的前提下,對公用經費開支項目,要採用定額包乾、超支不補的辦法進行管理;對一些屬於個人待遇範圍的開支項目,國家有明確規定的,認真執行國家統一規定,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批准,應當積極穩妥地探索貨幣化管理的方法,由"暗補"逐步變為"明補";對一些難以控制的重點支出項目,要採取規定其支出限額、超支由個人負擔的辦法進行管理。各部門開展公務活動所需商品和勞力,要按照集中採購、公開招標、公開競價的原則,逐步納入統一的政府採購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