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16〕3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用於支持中央下放企業對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相關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維修改造等方面支出的專項資金。通過財政資金扶持,基本實現分戶設表、按戶收費,交由專業化的企業或其他機構實行市場化、社會化管理和服務,中央下放企業不再承擔“三供一業”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下放企業,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後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和中央下放其他企業。
本辦法所稱“三供一業”是指分離移交前中央下放企業實際承擔的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氣)和物業管理項目。
第四條 補助資金分配遵循“分項核定、因素測算、分年預撥、據實清算”的原則。
第五條 省財政廳依照本辦法分配、撥付和清算審核,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相關部門指導監督各省屬企業及地市加快推進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省國資委負責組織指導省管企業集團(公司)按要求做好“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並按時完成工作目標,審核企業集團(公司)匯總上報的補助資金申請,編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預算,督促企業集團(公司)合理使用補助資金,並對“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完成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管企業集團(公司)負責制定本集團“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總體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協調所屬企業開展“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審核匯總上報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加強補助資金內部控制管理,接受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市內中央下放企業按要求做好“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並按時完成工作目標,審核並匯總企業上報的補助資金申請,編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預算,督促相關企業合理使用補助資金,並對“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完成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中央下放企業是“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的責任主體,須確保按時完成分離移交工作任務,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補助範圍包括:
(一)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在2016年1月1日前已實現分離移交的“三供一業”,以及此後實施分離移交的“三供一業”。
(二)中央下放其他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實施分離移交的“三供一業”。
中央下放其他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實施分離移交的“三供一業”,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對2016年10月1日後完成“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補助資金使用範圍限定用於“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費用,具體包括相關設施維修維護費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科研費用、設計費用、舊設備設施拆除費用、施工費用、監理費等。“三供一業”供給保障水平和維修改造標準執行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標準。
第八條 補助資金按照“三供一業”分項目戶均改造費用補助標準、改造居民戶數、補助比例等因素測算。補助資金計算公式如下:
某市(企業集團)分配補助資金總額=“三供一業”分項目戶均改造費用補助標準×改造居民戶數×補助比例×財力補助調節係數
(一)分項目戶均改造費用補助標準分別為:供水0.58萬元、供電0.92萬元、供熱(氣)0.95萬元、物業管理0.75萬元。
(二)改造居民戶數按照中央下放企業實際情況核定。
(三)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補助比例為100%,中央下放其他企業補助比例為50%。
(四)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財力補助調節係數=中央補助我省政策性破產企業資金數額/∑(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分項目分離移交戶數×分項目戶均改造費用補助標準)
中央下放其他企業財力補助調節係數根據中央補助我省中央下放其他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補助資金進行測算。
第三章 補助資金、清算資金的申請和預撥
第九條 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三供一業”分項目在2016年10月1日前已整體完成分離移交的,可分項目申請清算資金預撥;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三供一業”分項目在2016年10月1日後完成分離移交的及中央下放其他企業完成分離移交年度計畫的,可每年3月底前申請補助資金清算。清算資金預撥申請及補助資金清算申請檔案主要包括“三供一業”分項目整體分離移交情況說明、費用支出情況。同時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時簽署的分離移交協定,或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報告,或分離移交費用清單或資金支付憑證,或由相關接收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承諾函等能夠證明歷史上發生過分離移交相關費用的證明材料。
(二)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清算資金預撥申請表(附屬檔案1)、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附屬檔案2)、中央下放其他企業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附屬檔案3)。
(三)相關企業屬於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或中央下放其他企業範圍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和中央下放企業“三供一業”分項目未完成分離移交的,可分項目申請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申請檔案主要包括“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總體方案、本年工作計畫和資金安排,從2017年開始還應報送以前年度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分離移交相關協定、分離移交費用預算金額說明及相關依據檔案等材料。同時報送以下數據及材料:
(一)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當年“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計畫情況表(附屬檔案4)。
(二)中央下放其他企業當年“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計畫情況表(附屬檔案5)。
(三)相關企業屬於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或中央下放其他企業範圍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各市財政局、各企業主管部門及各企業集團負責對中央下放企業報送的資金預撥和清算申請檔案進行審核、匯總,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補助資金申請檔案和審核意見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對各市、各企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覆核後,按照本辦法第八條核定補助資金預撥數和清算資金的預撥數。
第四章 補助資金的清算
第十三條 每年4月份,省財政廳向財政部報送我省當年“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計畫及補助資金預撥和清算申請檔案。根據財政部審核意見,對我省完成“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任務的項目按相關辦法進行清算資金撥付,同時對未完成任務的項目相應扣回預撥的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各市及各企業主 管部門的申報材料是申請中央補助資金分配的依據,須按時提報;逾期不報的,當年不予安排補助資金。
補助資金清算申請報告截止時間為2020年3月20日,逾期未提交的,財政部專員辦將進行清算審核。
第五章 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年度如有結餘,可按預算管理辦法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各市及各企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補助資金資產監管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加強協作。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擠占、挪用、違規使用補助資金等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資產的財務處理,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6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