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經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7年12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號

《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胡和平
2017年12月14日

辦法全文

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務院印發的《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分為三個片區:中心片區(含西安出口加工區A區、B區,西安高新綜合保稅區和西鹹保稅物流中心〔B型〕),西安國際港務區片區(含西安綜合保稅區)和楊凌示範區片區。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通過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和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推動貿易轉型升級,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監管服務模式,探索建立與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培育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要以“一帶一路”建設為重點,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並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加強創新能力開放合作,形成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的開放格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發展規劃,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統籌指導改革試點任務。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承擔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研究、推動出台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人才等政策並指導實施;

(三)具體協調與國家和省相關部門及自貿試驗區各管委會事務;

(四)推動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

(五)檢查自貿試驗區各管委會法規政策的落實情況,定期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進行總結評估,並做好複製推廣;

(六)統計發布自貿試驗區公共信息,組織對外宣傳和交流工作;

(七)承擔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西安市、楊凌示範區和西鹹新區設立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接受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西鹹新區管委會的領導,協調推進片區綜合發展,統籌片區改革創新試點和改善營商環境工作,承擔片區的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等具體事務。

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照法定程式將有關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下放或委託各片區管理機構實施。

第八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建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審批和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立部門間協調合作的聯動執法機制。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收費目錄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

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設定對自貿試驗區企業的檢查和評比項目。

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統計調查制度,及時統計相關數據,分析預測區內經濟社會運行情況。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激勵、容錯機制,完善以鼓勵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多證合一、多項聯辦”的綜合審批服務運行模式,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在全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體系下,推行工商登記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

簡化和完善企業註銷流程,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企業,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註銷程式或簡易註銷程式。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實行備案制,由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 外商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投資商和各管委會應當及時提請並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探索建立先建後驗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台,加強對外商投資全周期的科學監管。保護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

第十七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直接投資,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屬省級管理許可權的,由自貿試驗區負責備案管理。

第四章 貿易便利化

第十八條 創新通關、查驗、稅收征管機制,依託電子口岸平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為“一線”管理,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則,在區內建立與國際國內貿易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第二十條 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實行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

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第二十一條 建立以政府部門“服務清單”制度為核心的服務貿易服務體系,搭建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台。大力發展生產性服務貿易,推動金融、保險、物流、信息、研發設計等資本和技術密集型服務出口。

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完善掛牌競價、交易、信息檢索、政策諮詢、價值評估等功能,推動智慧財產權跨境交易便利化。

第二十二條 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原產地證書核查、“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

第二十三條 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通關、融資、退稅、保險等服務。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四條 推動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跨境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拓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和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推行自貿試驗區內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二十五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純中資民營企業在自貿試驗區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支持符合條件的法人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以人民幣直接投資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

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可按有關規定發放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

第二十六條 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大力發展自貿試驗區國際航運、國際貿易等重點產業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融資租賃保險。支持自貿試驗區引進符合條件的國外專業保險公司,開展涉農保險業務。

自貿試驗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實施備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允許外商投資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一家合資證券公司。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境外證券投資。

第二十八條 允許外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鼓勵社會資本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多幣種各類基金,為符合產業導向的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第二十九條 推進內資融資租賃企業試點,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批並監管。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

第三十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髮展的外匯管理模式。

第三十一條 加快文化金融改革創新,組建文化金融綜合服務中心,推進文化金融綜合示範區建設。

第三十二條 金融監管部門在相關部門配合下,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監測、評估和防範機制。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工作,防止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第六章 “一帶一路”經濟合作與人文交流

第三十三條 創新航空港、陸港聯動發展機制,深入發展多式聯運,完善集疏運體系。推動西安鐵路陸路口岸、鐵路國際中轉集拼業務發展,建設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構築全方位立體化開放大通道,建設“一帶一路”交通、商貿、快遞物流中心。

第三十四條 加強境外經貿合作區、產業聚集區、農業合作區等建設,開啟“兩國雙園”國際產能合作新模式。鼓勵自貿試驗區內綠色低碳龍頭企業“走出去”,建設國際產能合作綠色產業園區。引入社會資本設立“走出去”發展引導基金。

第三十五條 建設“一帶一路”現代農業國際合作中心。推進國際旱作農業交流與合作,組建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現代農業合作聯盟和全球農業智庫聯盟。創立國家(楊凌)農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創新中外農業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聯合辦學模式。

第三十六條 引導自貿試驗區各類創新主體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共建創新平台,設立海外研發中心。以信息基礎設施為載體,依託通信和網際網路產業,探索建設信息絲綢之路。

第三十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建設文化、旅遊產業項目。減少對文化出口的行政審批事項,開展文化產品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建設西安國家級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對完全針對國外外語市場開展出版業務的非公有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給予特殊政策扶持。

依託自貿試驗區開展陝西文物國際展示、國際交流試點,辦好各類文化藝術節,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文化交流新格局。

第三十八條 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服務。鼓勵外商投資旅行社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公司運營總部。

第三十九條 允許“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與國內中醫藥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中醫理療、康復、培訓、宣傳、國際推廣等機構,搭建中醫藥健康養生國際綜合服務平台,推動中醫藥健康旅遊發展。

第七章 推動西部大開發

第四十條 聯合西部地區相關省份開展多式聯運,暢通溝通境內外、連線東中西的新亞歐大陸橋國際經濟走廊。建立西部地區聯合對外合作交流平台,以資源優勢為重點,以資源加工工業為主體,帶動西部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開放戰略實施。

通過自貿試驗區高端產業集聚,促進西部地區最佳化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創新區域經濟合作模式,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

第四十一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各科研院所與西部地區各類企業合作,推進協同創新。建立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工作機制,建設國家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聚集區。

第四十二條 創新軍民融合發展機制,發揮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軍民融合(西安)試點平台作用,探索國防專利橫向流通轉化、國防專利解密與普通專利跟進保護有機銜接、普通專利參與軍品研發生產等機制,促進軍民科技成果共享共用。

第八章 綜合管理與服務

第四十三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評價機制,簡化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程式,推動境內外專業人才雙向流動,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的出入境、工作、在華停居留及其家屬、子女來華隨居、教育提供便利。

建設面向西部地區的高層次人才綜合服務體系,大力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允許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優秀外國留學生畢業後在自貿試驗區工作並完善留學生居留和創新創業獎勵制度。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健全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依託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風險防控,涉及智慧財產權、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應當發布必要的警示、預防建議等信息。

加強各部門間依法履職信息的聯通和共享,及時公開執法檢查情況,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執法聯絡網路建設。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設便利化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加強自貿試驗區內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海外布局和風險防控,加強文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四十七條 推動稅收服務創新,建立便捷的稅收服務體系,實行一窗國地辦稅、一廳自助辦理、培訓輔導點單、繳納方式多元、業務自主預約、稅銀信息互動、稅收遵從合作、創新網上服務等舉措。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對涉及區內企業的壟斷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自貿試驗區各管委會或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發生商事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商事調解。

九章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