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本會其宗旨:
第一 對中央有關重大決策的具體貫徹落實提出建議;
第二 促進黃河流域文化和經濟的發展,為黃河流域各省市與我國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台、港、澳地區及國外的交流與合作牽線達橋、獻計獻策;
第三為我會理事單位提供力所能及的優質服務。
本會具有業務範圍廣,合作組織區域化的特點。工作範圍涵蓋文化和經濟兩大領域。組織系統方面,除本會在北京登記註冊外,在河南、河北、內蒙、山西、陝西、甘肅、青海、四川、天津等九省、市、自治區及其所轄的一些省會城市和地區級城市都相繼成立了地方性的黃河文化經濟發展研究會,初步形成了黃河流域區域性的社團組織網路。寧夏、山東等省、市、區也正在積極籌建之中。
2004年10月,本會第二屆理事會成立後,加強了本會內部建設,著重為擴大黃河流域對外開放,弘揚黃河文化,促進黃河流域與國內外交流合作牽線搭橋,招商引資,科技扶貧,規劃地區經濟發展,力圖使本會成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創建和諧社會,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一個活躍的平台。
2009年9月,第三屆理事會選出了新一屆的理事會和領導班子。展望未來,我們更注重從變化的形勢中捕捉和把握難得的發展機遇,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創新求變的思路,拼搏進取的精神,在為理事服務水平等方面不斷探索實踐,緊貼中央的中心工作,使本會的工作走在民間團體發展的前列。
2011年10月10日 ,中國黃河文化經濟發展研究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上,何光暐出任中國黃河文化經濟發展研究會會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黃河文化經濟發展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AASSOCIATIONFORYELLOWRIVERCULTURALANDECONOMICDE
VELOPMENT,簡稱(CADYREC)。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全國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具有全國性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黃河文化,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黃河流域的經濟文化發展,為建設全面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水利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業務:
(一)通過與主流媒體合作,向黃河流域各省、區人民深入宣傳改革開放、科教興國、保護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國策,報導脫貧致富的經驗;
(二)設立研究機構,組織專家、學者對黃河流域的科學發展,尤其是對生態環境、乾旱、治沙等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建立信息網站,為沿黃各省、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三)促進黃河流域各省、區內外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引導東南沿海較發達地區的民營企業到黃河流域欠發達地區投資開拓,使之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四)充分利用黃河母親河的感召力,組織各種論壇、研討會、培訓班、招商會等,引導台、港、澳同胞和世界各地的華人、華僑中的財團、企業家、專家、學者和社會賢達為振興黃河流域獻計獻策,出錢出力,引進技術、資金、人才和管理經驗;
(五)與國際組織建立聯繫,開展環境保護、治理沙漠、科技扶貧、兒童教育、農村醫藥衛生和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爭取國際援助,建立各種示範區;
(六)開發黃河流域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組織文藝工作者從事創作、編輯和出版,推出高水平的作品,謳歌“黃河精神”,鼓舞黃河兒女。
第三章理事(會員)
第七條本會理事(即會員)分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凡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交納會費,願為貫徹本會宗旨做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均可加入本會。
第八條加入本會需要自願申請,填寫會員申請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理事證。理事(會員)如要求退會,由本人或該單位法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定並查明與本會無未了事項後,準予退會。
第九條理事(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理事(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一條理事(會員)如拒不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經教育無效,或觸犯刑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會籍並通知本人,或視情通報全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組織機構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過半數以上多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常務理事的人選變動提出意見報主管人事部門審查後提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會長)或者由理事長指派人主持召開。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多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個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對本會有突出貢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再按本會章程程式選舉產生。當選後須向民政部備案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為70歲,如確因工作需要超齡任職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連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成員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二)會長辦公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 (三)督促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成員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二)會長辦公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
(三)督促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任免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並報常務理事會確認;
(二)提議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並報常務理事通過;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並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審批聘用人員;
(五)制定和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督促檢查下屬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八)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二)安排會長辦公會議和組織實施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三)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
(四)負責本會內部管理事務;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理事交納的會費;
(二)個人或理事單位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勞務費或諮詢服務費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過半數以上多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2/3多數通過做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根據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改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已在2009年9月6日在第七次理事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