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政協1號提議推動了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熱潮。據統計,我國目前已有北京、山西、上海、天津、陝西等22個省市區,設立科技風險投資信託公司、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及科技信用社已達80餘家,具備了35億元的投資能力。根據維新風險投資研究中心和中國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的聯合調查,如果加上創業中心,全國各類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基金已超過了200家(僅北京就有50餘家)。風險投資在我國如火如荼,在其蓬勃發展過程中。有些問題亟須探討,商榷。
誤區之一:目的與手段之辯證
在各地紛紛建立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投資基金的熱潮中,我產應當清醒地看到風險投資是手段,不是目的。發展我國高科技,以帶動經濟全面復甦才是目的。我們不是為了建立風險投資公司而建公司,不是為了設立風險投資基金而設立基金。風險投資是一種將權、責、利密切結合的、有效的資金運作機制,這種模式在推動新興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企業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風險投資本身並不是我們追求的目的。我們切勿以發展風險投資之名,以達“炒概念”之實。
風險投資之所以能成為發展高新科技企業的發動機,是因為刺激它發展的兩機制值得借鑑:其一,風險投資的內部激勵機制。在美國,風險投資以有限合夥制為主。而事實證明有限合夥制是一種使權、責、利密切結合的有效的資金運行模式,在這種資金模式下,投資者與資金管理者之間,資金管理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互相牽制,互相依託,共享利益。其二,稅收機制。通過各種稅收法規,政府不僅給予投資者、資金管理者,而且給予資金使用者以稅收優惠,大大刺激了風險投資以及高科技企業的發展。要在我國大力推動風險投資機制,不深入研究用以刺激風險投資發展的稅收機制是不行的。事實上,優惠的稅收政策是政府對風險投資的直接推動,是發展風險投資的最有力的措施。
總之,風險投資本身是以追求超額利潤為目的的。而這種對利潤的追求的後果是直接刺激了高科技企業,從而帶動整個經濟的發展。風險投資往往與追求利潤相聯繫。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非盈利性質的風險投資正在迅速發展,如社區發展風險投資,社區發展風險投資的目的本身不是盈利,而是各級政府,尤其是市區政府促進公益事業的手段。但這種現象是在經濟發展到一定的階段,風險投資成熟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出現的。我國目前仍處於風險投資發展的前期,以追求利潤為動力的個人行為仍是風險投資發展的主線。
誤區之二 GP與LP之分嶺
在大力發展風險投資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不要混淆了“GP”與“LP”的角色。
“GP”是即(普通合伙人),而“LP”即(有限合伙人)。GP和LP的概念來源於美國風險有限合夥制,但其基本原理可運用於非合夥制的其它投資公司。GP是資金的管理者,而LP是投資人。前者為風險投資家,而後者可以是有錢的個人或機構。只在有資金久可以作LP,但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作GP。風險投資家是人格化的風險投資模式。它高度集中了風險投資機制之中的所有的精華:GP應具有金融運作能力,企業管理經驗,高科技工業背景,市場發展洞察力,對新生事物的敏感,對科技未來的信心,對管理人才的渴望,又具有承擔巨大風險的勇氣,以及敢於面對失敗的心理素質。
風險投資有限合夥制的約定俗成一般為:LP,即投資人,要投入所融資金的99%,而GP,即資金的管理者,要投入不敷出%。在利潤分成方面,LP獲得利潤的75%到85%,而GP,雖然所投資金僅占1%,卻獲得利潤的15%到25%。這種利潤分配模式與傳統的模式有著本質的區別,刺激了風險投資家,即資金管理者的資金運作積極性,使得風險投資在經濟效益相對低的私人資本市場中,成為資金管理效益相對高的一種資金運作模式。
分清GP與LP的關係在風險投資運作上至關重要。目前,我國各省市紛紛建立了科技風險投資公司或基金,這些公司或基金大都是政府出資或以政府資金為主,其目的是推動本地區的高科技工業的發展。這種地方型或地區型風險投資的出現是經濟發展的必然。事實上,不論是我國還是其它亞洲國家,不論是開發中國家還是已開發國家,風險投資的發展往往藉助於政府的支持。這種支持可以是政策上的,稅收上的,或資金上的。沒有政府竭力支持,風險投資不可能大幅度的發展。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介入的角度。政府在切入中要分清GP和LP的關係。
如果政府一方面出資建立了風險投資基金,另一方面又令其下屬部門進行資金管理,自已既要作GP,又是要作LP。這種顯然是混淆了GP和LP的關係。不利於資金的管理,也不利於投資效益的。原因很簡單;這樣作的結果遏制了風險投資內部激勵機制的作用。由於政府直接參與風險投資的利潤分成,這樣作也遏制了風險投資發展的外部環境(優惠稅收政策)的形成。
GP與LP之間的分工是風險投資內部激勵機制的精髓。我國目前的狀況是GP和LP精量的不協調。更確切地說是缺乏合格的GP人才。而GP,即風險投資家的培訓是不可能在短期內實現的。
誤區之三:領投與跟投之銜接
我國風險投資事業正在蓬勃發展,各種各類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投資基金不斷建立。但奇怪的現象是雷聲大,雨點小。資金聚集後,往往是攥在手裡出了汗也不敢投出,原因何在?缺乏GP的經驗。中國目前合格的GP有限,這種短缺現象在短期內是很難解決的,變通的辦法除了依賴風險投資中介之外,還可以利用“領投”與“跟投:”的搭配與協調。“領投”,是投資的領頭,而“跟投”則是跟著領頭的投資,形成投資辛迪迦或投資組合。
在一個成熟的風險投資市場,領投與跟投是各風險投資公司之間正常合作方式。一方面由於風險投資內涵的巨大風險,各風險投資公司不僅使自己所投的項目分散化,形成一組項目瓮,同時也邀請其它風險投資公司參與自己的投資項目,形成投資組合。另一方面,每一個風險投資家每年要篩選成百上千的投資項目,很難作到精挑細選取。他們往往憑經驗選定自己所跟投的領投人。假定風險投資公司XYZ在投資微生物技項目方面軍享有盛名。那么,只要XYZ風險投資公司作領投的項目,其他一些風險投資公司便心甘情願作跟投,一方面提高投資效益,另一方面以圖減小風險。
為了分擔作領投的責任,一些風險投資公司往往達成共識,為了分擔在某領域作領投人,而B公司在另一個領域作領投人。互相提攜,互相補充。不可否認,在風險投資公司選擇自已的合作夥伴時,投資中介人起著橋樑的作用,它們往往本身就是領投人或跟投者。
與其他金融或非金融行業相比,風險投資業的最大的特點之一便體現在領投與跟投的關係上。風險投資公司與風險投資公司很少是競爭者,相反他們往往是戰略夥伴。
誤區之四:高科技與風險投資之悖論
風險投資常常被譽為高科技的發動機,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風險投資在促進高科技產業方面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高科技與風險投資的密切關係導致了一種誤解,以為風險投資只與高科技相聯繫。事實是風險投資往往與高科技相結合,是因為高科技往往能夠形成自然障礙,使得其他競爭對手不宜進入市場,而這種障礙使得風險投資家在短期內可獲取超額利潤。
因此風險投資對高科技的興趣不在於高科技本身,而在高科技為製造高額利潤所提供的進入市場的障礙。不一定是高科技企業,任何工業,如服務業、食品業、娛樂業等等都可以創造超額利潤,都可以作為風險投資對象。據美國商業部統計,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95%的發明創造都來自於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中不少是高科技企業,但也有與高科技相關的,為高科技服務的企業。
在我國,一些人認為只有高科技企業才和風險投資相關。這顯然是一種誤解。深受風險投資青睞的不是高科技本身,而是高科技所能帶來的巨大利潤。任何一個企業無論其高科技含量高低,只要能賺到高額利潤,都是風險投資的潛在投資對象。
由於這種對高科技與風險投資關係的誤解,一些高科技企業在自己的高務計畫中,在與風險投資公司的談判過程中過多地強調自己項目的科技含量,科技發明與發現的重要性,忽視了市場潛力。事實上,市場潛力是風險投資家更關注的。他們關注的是科技含量如何能帶來巨大的有發展潛力的市場。
發展高科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長久大計。但就短期看,開發多種服務行業,往往可以創造大批就業機會,提高有效需求,以刺激經濟發展。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在農業方面或農業服務方面的任何創新,如果能帶來新的效益,一定會成為未來風險投資的重點。
誤區之五:風險投資與金融市場之關聯
風險投資與金融市場,特別是與科技板塊市場的關係到底如何?國內輿論界在討論風險投資時,往往把第二板塊的開闢僅僅看成為中小企業的新的融資渠道。這種看法未免過於偏窄。
風險投資與金融市場,尤其是科技板塊的關係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層次的,多視角的。這種關係應大致有三個方面:
其一,從中小企業,新興企業融資看,風險投資與金融市場二者是互補關係。中小企業,包括高科技企業,新興企業可以從多種渠道融資。他們要以從金融市場融資也可以獲取風險投資。從這個解度看,風險投資與金融市場是可替代的、互補的關係。金融市場的發展,如科技板塊,香港二板市場的開放,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便函利。但對廣大創業者來講,在金融市場,如二板市場融資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由於缺乏有形資產作抵押,他們也難以獲取銀行貸款,這時,他們往往求助於風險投資。
其二,金融市場是風險投資退出的途徑之一。風險投資四步曲是融資,投資,管理增值,退出。風險投資的嫁出徐徑大致有二:首次公開上市;出售或股票回購;清產。金融市場為獲取風險投資的企業提供了場所。在風險投資各種渠道中,上市往往給投資者帶來最大的利潤。在美國,或在歐洲,風險投資大都屬於私人資本。一旦風險投資所投的公司走上金融市場,風險投資所代表的私人資本就轉化為公共資本,風險投資也便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
其三,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被忽視的一點,即金融市場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預期,而這種預期直接影響風險投資的投資及融資規模。以美國為例,八十年代末,由於初次上市的低盈,風險投資的規模劇減。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歐洲。九十年代以後,高科技企業的初次上市屢告捷報,網景、cisco、Yahoo等上市後,市值增長數十倍、數百倍,大鼓人心。這種成功的預期使得九十年代以來美國的風險投資規模猛增。可以說風險投資家從投資的第一天起,心中想的便是NASDQ,追求的便是最終的上市。金融市場為創業者,企業家,風險投資家所提供的這種對未來的預期從根本上改變當代經濟的特徵。金融市場不再是資金互通有無的交易場所,金融市場已經成為企業實現價值平台。是企業是否有發展,是否有前途的晴雨計。
誤區之六:速度與質量之互補
中國發展風險投資很多條件還沒有成熟,急於求成往往導致失敗。但也絕不能束手坐等。在預測中國風險投資發展前景時,一些人持悲觀態度。他們認為風險投資在中國的發展還為時尚早。原因是:第一,中國的金融法規,法律不健全,沒有一定的法律保障,風險投資者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證。第二,中國的金融市場不發達,在境內還沒有形成科技二板市場。沒有成熟的金融市場,風險投資失去了最有利的退出機制。沒有這種退出機制,至少是沒有這種退出機制的預期,風險投資不可能在中國蓬勃發展。第三,中國缺乏經過訓練的風險投資家。而對風險投資家培養需要實踐與時間,中國若能形成新一代風險投資家大約需要若干年時間。在這期間,中國發展風險投資是困難的。
以上論述有一定的道理。但這種理論似乎忘記了當代經濟的一大特徵:速度即利潤,速度即生產力。在新興產業,尤其是信息產為越來越占主導地位的現代經濟中,速度是企業的生命,速度是國家的富強,速度是發展根本。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完善的金融市場,成熟的資金管理者,在中國發展風險投資是很困難的,要保障風險投資的質量就更難。但另一方面,坐等條件成熟再發展風險投資,又會為其他國家的發展速度所遠遠拋棄。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在發展風險投資的同時逐步創建;沒有完善的金融市場,我們可以採取風險投資其他的退出方式,如購併、出售、股票購回。對於某些企業來講,海外上市也是一條退出渠道。當然,這樣大的一個國家遲早要形成成熟的金融市場,建立一定規模的科技板塊市場。發展這樣的市場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同時風險投資常常被稱為“耐心資本”,平均需要5到7年年的時間才能完成。在這期間,我國的金融市場會得到較大的發展。同樣風險投資家的缺乏是我國發展風險投資的瓶頸,對這些職業金融家的培訓迫在眉睫。但必須承認,對風險投資家最好的培訓就是實踐。我們與其等待一代新的風險投資家出現後,再全力推動風險投資,不如邊學邊乾,將實踐與職業培訓結合起來。
誤區之七:風險公司與風險基金之別
我國各省市,自治區紛紛創建了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投資基金。很多人並不清楚風險投資公司與風險投資基金之間的關係。在美國,這兩個名詞代表兩個不同的概念,兩個不同的組織形式。我國有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們並不一定全搬美國的經驗。但我們至少應明確這兩個概念之間的差別。在美國,風險投資大都屬於私人資本領域。以九十年代為例,美國的私人資本中,85%是通過私人資本基金來投入的。另外15%是投資才不通過基金,直接投入的。
私人資本基金的組織形式往往是如下三部曲:第一,風險投資家,或私人資本的基金管理者成立資金管理公司。這些資金管理公司往往採取有限責任制。這些資金管理公司有的是購併公司,有的是風險投資公司。第二,風險投資家尋求投資者。事實上,他們在融資時往往就已經有了一些好的投資項目在手。他們在融資之前,或在融資的同時,就已掌握了潛在的投資項目。第三,形成私人資本基金。私人資本投資基金有若干種形式,比較普遍的形式為兩種:風險投資基金和購併基金。前者一般規模比較小,後者規模比較大。前者一般專門投入高科技企業,新興企業,後者則首重於晚期投資。槓桿購併,管理購併,或企業重組。前者側重於高科技企業以及有發展潛力的其他中小企業。而後者則側面於企業的擴大與重組。
在風險投資基金中,以風險投資為主的資金管理公司作為GP,即普通合伙人。而投資者(有資金的個人或機構,如養老金,保險金,捐贈金,等等)作為LP,即有限合伙人。當然,在風險投資公司中,只有有經驗、訓練有素的職業資金管理人才有資格作GP。
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之區別主要在於:
第1,一般說,第2, 風險投資公司可以永存,而第3,風險投資基金則有有限有生命周期。美國法律規定私人資本基金,第4,或風險投資基金不第5,得超過10年(可以連續兩次申報延期一年)。即在10年之內,第6,基金就應當退出投資,第7,將本金與利潤返回給投資者。這樣作的目的是促進投資效益,第8,防止鬍子工程。
第9,風險投資公司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而第10,風險投資基金往往是有限合夥制。
第11,風險投資公司,第12, 更確切第13, 地說,第14,該公司的高級管理者往往成為所籌的風險投資基金的GP。
第15,一家風險投資公司往往設有若干家風險投資基金,第16,每個基金有不同第17, 折投資組合公司,第18, 不同第19,的投資焦點,第20, 不同第21, 的投資期,第22, 不同第23,的啟動時間,第24, 不同第25, 的退出時間,第26, 此起彼長,第27,形成交易流。
誤區之八:投資回報與股權份額之先後
風險投資家在選擇投資對象之後,往往與所投公司進行多方面,多層次的溝通,交流,談判,講價。二者交鋒的焦點在於對企業的評估。對企業的價值評估有二:資產評估,資後評估。
對企業如何評估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直接矛盾的焦點,其原因很簡單。如果風險投資家計畫投入100萬美元。如果給被投資得,即所投公司前評估為100萬美元。風險投資家將戰友該企業股份總額(資後評估)的50%。如果給被投者資前評估為200萬美元,那么風險投資家只占該企業資歷後評估的33%。
在我國,由於風險投資還是一個很新的事物,人們對企業如何評估的問題潰常駐感到無章可循。建立健全評估標準,尤其是對高科技企業,新興企業,新興企業的評估標準問題成為當務之急。除了依據評估標準外,風險投資家往往以同類企業或同類產業為參照,進行相對評估。但在現實生活中,評估的結果常常取決於談判雙方的相認可。對同樣的企業,不同的風險投資家的評估可以大相逕庭。風險投資既然是屬於私人資本,投資者與被投資者之間的談判也往往是內部的和私人的。
事實上,對於風險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公司來說,重要的不是“我占多少股份”,而是“我未來的盈利是多少?”風險投資所占股份往往是未來現金流計算的結果,而不是它的前提。而在我國,我們往往局限於這樣的問題:對於所投公司的無形資產,或智慧財產權,我們應當承認多少?20%?35%?或50%?下一個問題便是?:我們所投的資金應當占多少股份?這實際上是一種本末倒置的思維辦法。在私人資本市場中,風險投資家的計算往往與我們的理解正相反。他們的思路往往是:我所投公司的未來現金流是多少?我所要的投資回報率是多少?基於以上二者的估算,我在所投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應當是多少?這種評估的思路模式對於我國風險投資界來講,也許有些模式。但它是一種反映風險投資本質的比較切實可行的思路。
誤區之九:控股與被控之高下
風險投資家是金融家,風險投資是一種金融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資金運作模式。風險投資基金選擇投資項目的標準是:是否能賺到錢,賺多少錢。而不是我是否能控股。
美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公司——美國研究發展公司,最初投資於數字儀器公司7萬美元,占該公司77%股份。數字儀器公司並沒有因被控股而夭折,美國研究發展公司了並沒出有因控股而得意忘形。他們的目的不是要控股,而是要賺錢。
如上所述,對於風險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公司來說,控股與否是次要的。第一位的是投資回報率。
在我國,風險投資公司在與所投公司的談判中,所投公司往往擔心被控股,而有的投資者也熱衷於持有控股地位。事實上控股與被控不應當作為風險投資選項談判中第一位的考慮。風險投資在被子投企業中的股份標準取決於對該企業的評估,也取決於投資的時期。投資越早,資金成本就越低。
風險投資有兩項原則:第一,風險投資是否控股是投資的結果,不是投資的前提。在投資考慮中,風險投資家往往不把控股與否作為投資多少的標準。第二,風險投資對於一家企業的評估與原企業所投資金的數量無關。
誤區之十:人與物之輕重
在我國風險投資評估中,往往把過多的注意力放在科技含量上。事實上風險投資的不是科技,不是項目,不是公司本身,而是人,在風險投資進行項目評估中,人是最重要的,也是第一位的。在美國,風險投資界多年的經驗是:我們寧願投投給第一流的人,第二流的項目,也不要投給第一流的項目,第二流的人。風險投資選項的標準往往是:所投公司的管理團隊、市場、科技含量。尤其是科技含量帶來的入市速度、發展潛力。這裡,管理團隊即人的力量是最重要的。風險投資將投資對象定義為人,但不是單一的個人,而是管理群體。正因為是管理團隊,風險投資所投的對象一般是公司,而不是單一的項目。創業者個人在未組建公司以前僅憑一兩個好的想法,一兩項專利,獲取風險投資是比較困難的。比較適合這類投資的是天使投資家或科技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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