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是由中國 電子信息產業各有關部門、
各地區企、事業單位,各級標準化管理機構、技術組織,廣大標準化工作者和科技人員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
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國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組織和標準化工作者,加強電子信息產業各有關部門、地區、單位之間的聯繫、協調與合作,開展與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有關的各項活動;加強國際交流,提高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的科學技術水平,促進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工作的健康發展,為振興電子信息產業、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協會接受信息產業部、民政部民間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簡稱:中電標協。英文名稱為:Chines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縮寫:CES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全國電子信息產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標準化研究、試驗檢測的單位、組織及個人等自願組成的,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從事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活動並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國家標準化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國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組織和標準化工作者,加強電子信息產業各有關部門、地區、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繫、協調與合作,開展電子信息產業各技術領域標準化活動,加強國際交流,提高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的科學技術水平,促進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工作的健康發展,為振興電子信息產業,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業務工作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總部地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法令,宣傳貫徹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規章,協助政府部門推動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工作的發展;
(二)廣泛聯繫全國電子信息產業企事業單位,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企事業單位對標準化工作的需求與建議,同時向企事業單位傳遞政府部門的意見;
(三)組織會員按照規定要求,申報電子信息產業國家標準、電子行業標準,參與電子信息產業標準研究和制定工作,並根據政府部門的授權,開展有關標準化活動;
(四)竭誠為會員服務。組織開展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學術交流,在會員中評選標準化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舉辦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專業知識培訓、專題研討;開展標準的宣貫推廣,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示等活動;提供標準化相關技術諮詢和服務等;
(五)加強與國內相關行業協會和組織的聯繫,開展國內外標準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會員證由協會頒發,並由組織工作委員會管理。
第八條凡經國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內從事科研開發、製造、行銷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社團組織等,自願提出申請,承認本協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會員單位應指派聯絡員一人與本協會聯繫,聯絡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承認本協會章程,經本人申請,由一名理事介紹,由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即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一)從事標準化工作,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者;
(二)高等院校畢業,從事標準化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雖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已從事標準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標準化工作經驗者;
(三)對標準化科學技術研究和民眾性標準化科普活動有一定;
(四)從事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幹部和積極支持本協會的工作,對協會的建設和發展作出貢獻的人士。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可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和發表論文;
(四)可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協會的諮詢服務及書刊資料等;
(五)本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本協會交辦的事項;
(四)積極參加研究、探討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積極為本協會撰寫、翻譯學術論文,科普文章、學術報告,積極提出對電子信息產業標準化工作的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觀察員。會員、觀察員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有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與本協會有關的重大問題,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秘書處、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協會秘書處和各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等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1、3、5、6、7、8、9、10、11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本協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辦理日常工作,同時,秘書處可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也可按專業成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秘書處、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協會章程的規定製定相應的工作守則或工作細則,作為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為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有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贊助、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開展評選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標準化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應按國家對社團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會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01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三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