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錢幣研究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中國錢幣研究會 簡介

中國錢幣研究會發行中心是中國香港錢幣權威研究機構、是非營利性學術團體。中心宗旨是研究中國古今錢幣發行背景、發行文化、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普及錢幣知識、弘揚中國貨幣文化、接受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聯合國家文物部門的錢幣專家、學者對各種時代的錢幣篩選考證,本發行中心在錢幣界享有盛名。

機構概述

中國錢幣研究會發行中心是由全國錢幣學、貨幣史研究單位及研究者,錢幣工作者,錢幣收藏者和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錢幣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各種錢幣學術活動,推進錢幣學和貨幣史的研究;開展民眾性集幣活動,普及錢幣知識。弘揚中華貨幣文化,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該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相關業務同時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指導。

業務範圍

(一)發展團體和個人會員,建設一支以錢幣專家、學者為骨幹的民眾性的會員隊伍;
(二)收集整理中外錢幣實物和有關學術資料;
(三)組織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
(四)開展民眾性集幣活動,普及錢幣知識,進行愛國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五)編輯和協助出版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出版物。評選優秀學術成果,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指導團體會員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反映和支持廣大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七)參加國際錢幣學術團體的有關活動,加強同各國和地區錢幣學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與學術交流;
(八)宣傳、貫徹有關金融、文物法律、法規,協助有關部門加強錢幣文物的搶救、保護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錢幣鑑定工作。宣傳普及流通貨幣的防偽技術知識,配合有關方面開展人民幣反假鬥爭;
(十)依法開展經營性活動和有償服務活動。配合主管部門培育、引導和發展錢幣市場。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錢幣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國錢幣學、貨幣史研究單位及研究者,錢幣工作者,錢幣收藏者和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錢幣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各種錢幣學術活動,推進錢幣學和貨幣史的研究;開展民眾性集幣活動,普及錢幣知識。弘揚中華貨幣文化,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相關業務同時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指導。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途發展大廈7樓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發展團體和個人會員,建設一支以錢幣專家、學者為骨幹的民眾性的會員隊伍;
(二)收集整理中外錢幣實物和有關學術資料;
(三)組織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
(四)開展民眾性集幣活動,普及錢幣知識,進行愛國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五)編輯和協助出版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出版物。評選優秀學術成果,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指導團體會員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反映和支持廣大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七)參加國際錢幣學術團體的有關活動,加強同各國和地區錢幣學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與學術交流;
(八)宣傳、貫徹有關金融、文物法律、法規,協助有關部門加強錢幣文物的搶救、保護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錢幣鑑定工作。宣傳普及流通貨幣的防偽技術知識,配合有關方面開展人民幣反假鬥爭;
(十)依法開展經營性活動和有償服務活動。配合主管部門培育、引導和發展錢幣市場。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錢幣學會,均為本會團體會員。對研究中國錢幣有一定成就的外國專家、學者和收藏家,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錢幣學、貨幣史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金融、文博、考古、大專院校及有關科研部門的主管人員、專業人員;
(五)在錢幣學、貨幣史領域有一定成果的研究者或有一定鑑定能力的錢幣收藏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申請者所在地團體會員或兩名正式會員介紹;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對我國錢幣事業的發展提出建議,反映民眾意見和要求;
(七)遵守和維護國家有關貨幣和文物的法律、法規,與違反國家貨幣、文物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批准本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九)審批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理事變更事宜;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錢幣學、貨幣史和貨幣、金融業務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由秘書長經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會學術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人選,交由理事會批准;
(五)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委託或責成一位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代行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金融單位及其它有關部門的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2年4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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