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步伐,在自力更生的基礎上,利用銀行吸收的外匯資金,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和其他經濟建設事業,增加外匯收入,特制訂短期外匯貸款辦法。
第一章 貸款的對象和使用範圍
第一條 貸款的對象是生產出口商品和能給我國直接或間接創造外匯收入並具備貸款條件的單位。重點是支持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進行挖潛、革新、改造。
第二條 貸款的使用範圍:
一、 引進先進技術,進口設備、材料,擴大出口商品的生產能力,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改進包裝裝璜。
二、 進口原料、輔料加工出口。
三、 發展交通運輸、旅遊事業,對外承包工程。
四、 支持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
五、 支持直接或間接創造外匯收入項目所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第二章 貸款的條件
第三條 使用外匯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經濟效果明顯。貸款項目花錢少、收效大、創匯高、還款快。使用貸款單位經營管理好,能充分發揮引進技術、設備、原材料的作用;能促進企業挖潛、革新、改造;能增強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能為國家多創外匯增加積累。
二、 還款確有保證。借款單位必須有外匯來源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並提出歸還貸款本息的計畫。 搞出口產品的項目, 使用貸款增加的產品,不列入國家的產品分配計畫,優先提供出口。增加的收入和換回的外匯,首先用於歸還外匯貸款本息。交外貿出口的商品,生產單位與外貿公司應簽訂產銷、還匯契約或協定。其他貸款項目,必須持有有關部門同意使用其外匯收入歸還貸款的批准檔案。銀行認為必要時,借款單位應由有外匯收入的單位擔保,保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三、 國內配套落實。使用貸款進口的設備、物資,需要在國內配套的廠房、設備、水電汽、燃料、原材料,以及相應的勞動力、技術力量、人民幣資金等,須經計委、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綜合平衡逐項落實,納入有關計畫或簽訂經濟契約。
四、 項目經過批准。 需要報上級批准和撥款的基建項目、 技措項目,必須按照報批程式,經有關領導部門批准。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審批和使用
第四條 借款單位應向中國銀行(在未設中國銀行機構的地方向當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貸款的手續,提出:使用外匯貸款的申請書;批准建設項目的檔案和進口物資清單;已經落實的國內配套計畫和有關的契約副本;經有關部門同意的歸還進口設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計畫。 用出口商品還款的項目, 要有生產單位和外貿公司簽訂的產銷、還匯契約或協定。
第五條 國務院各部的貸款項目,由中國銀行總行根據貸款條件逐項審查辦理;地方的貸款項目,由各省、市、自治區中國銀行的管轄分行在總行批准的計畫數內,按照管理許可權掌握審批。對需要總行和有關部委審查的貸款項目,應上報批准。銀行審批貸款,要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繫,互相協作,密切配合。
第六條 貸款批准後, 借款單位應到中國銀行訂立借款契約, 開立貸款帳戶,並辦理進口訂貨。對借款單位不及時簽訂借款契約或簽訂借款契約後不及時提出進口訂貨卡片的項目,超過批准貸款檔案規定的期限,銀行即按自動撤銷貸款處理。借款單位提出的訂貨卡片需經銀行蓋章有效。銀行根據批准的進口物資清單審查核對,未經銀行同意,借款單位不能變更貸款用途和進口物資的品種、數量。借款單位向國外訂貨的進口契約副本要送給銀行備查。銀行要積極主動幫助借款單位用好貸款。
第七條 金額比較大的貸款項目,借款單位應提出按年分季的用款計畫。銀行按照用款計畫組織資金,借款單位按照用款計畫用款。因計畫不周或情況發生變化,借款單位應該在季末一個月以前申請調整用款計畫。借款單位不按計畫用款,未用部分和未報計畫或超過計畫的用款,銀行向借款單位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彌補對外籌措資金的損失。
第四章 貸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貸款期限從開始用匯日算起,到還清本息止。用於進口原料、輔料加工出口的項目,一般為一年; 用於進口設備 (包括製造設備的材料)的項目,不超過三年;其他貸款項目,一般也不超過三年;使用買方信貸的貸款項目,不超過五年。
第九條 外匯貸款利率,由中國銀行總行根據在國際市場上組織資金的成本加銀行管理費確定公布。
第五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條 借款單位應按照借款契約, 在貸款期限內向銀行還清貸款並按時支付
利息。貸款到期,借款單位無力歸還時,由擔保單位償還。必要時,中國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從借款單位和擔保單位的帳戶中扣收外匯(或外匯額度和人民幣)。
第十一條 有外匯收入的借款單位,用自有的外匯歸還;不直接收入外匯的借款單位,用提供外貿出口商品應收的外匯歸還,即憑外貿部門或其他承擔還匯部門開給的“歸還外匯貸款額度憑證”,用相應的人民幣到中國銀行購買外匯歸還貸款本息。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使用貸款增加的外匯收入,應首先用於歸還貸款。
第十二條 用外匯貸款建設項目,在歸還貸款本息期間,國營企業可以用貸款項目所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占用費歸還。實行利潤留成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核定的基數留成比例,先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然後再歸還貸款,但不得提取生產發展基金和增加利潤留成資金 . 城鎮集體企業可以用貸款項目所增加的產品利潤(指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和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歸還;企業的主管部門在歸還貸款期間,不得從所屬企業貸款項目提取利潤和各項資金。
企業用上述款項歸還當年應付貸款本息後,如有結餘,其結餘部分應照章繳納所得稅或上交利潤;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報經稅務機關同意,可以用貸款項目新增加產品應納的工商稅歸還。
企業申請使用貸款時,須將有關檔案抄送稅務機關備查。
第六章 買方信貸的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買方信貸的貸款項目,除本辦法其他各條已有規定者外,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借款單位必須向簽訂買方信貸協定的國家訂貸,並按中國銀行與外國銀行簽訂的買方信貸協定辦理。
二、 使用買方信貸的貸款項目,借款單位應在訂貸卡片上註明使用買方信貸。外貿公司同外國供貸商簽訂的商務契約,應在支付條款中寫明使用哪個銀行的買方信貸。三、 與外商簽訂商務契約時,中國銀行應同時與外國提供買方信貸的銀行談判,簽訂具體使用買方信貸的協定。對外簽訂協定的工作,根據具體情況由總行辦理,或由總行授權分行辦理。
第七章 貸款的管理
第十四條 擇優發放貸款。 借款單位使用外匯貸款一定要進行經濟核算, 講究經濟效果。銀行對用匯省、效果好、創匯多、還款快的企業、部門和地方,優先給予支持;對使用貸款效果不好,到期不能還款的企業、部門和地方,在工作沒有改進以前,不發放新的貸款。
第十五條 明確經濟責任。使用貸款必須訂立借款契約。銀行保證按契約提供資金;借款單位保證按契約用款並實現經濟效果。貸款到期不還,銀行從過期之日起,在原利率的基礎上向借款單位加收百分之十到五十的利息。貸款必須用於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發生挪用時,挪用部分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倍?剖綻ⅰ#
第十六條 實行信貸監督。 銀行對每個貸款項目都要進行貸前調查、 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的工作。要協助借款單位實現經濟效果,發揮銀行信貸的促進、調節和監督作用。對比較大的項目,銀行要參加對外談判,在使用貨幣、支付方式等方面提出有利於我方的建議。借款單位應向銀行提供所需要了解的情況、資料、報表和契約副本。
對違反國家政策法令,不按規定、契約、契約辦事,浪費外匯資金,造成損失和拖欠貸款的單位,銀行要追究經濟責任,並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提高貸款利率等經濟制裁手段,直至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制訂的《短期外匯貸款辦法》隨即廢除。在本辦法實施以前批准的貸款、簽訂的貸款契約,仍按原來規定辦理。短期外匯貸款實施細則,由中國銀行另行擬訂。
國務院批轉中國銀行關於要求批准短期外匯貸款辦法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一九八0年八月三十日)
國務院同意中國銀行《關於要求批准短期外匯貸款辦法的請示報告》和《中國銀行短期外匯貸款辦法》,現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實踐證明,在自力更生的基礎上,利用銀行吸收的外匯資金辦理外匯貸款,對於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出口商品生產,發展對外貿易和遠洋運輸,支援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當前,外匯貸款的重點是扶植投資少、見效快、創匯多、盈利大的輕紡項目, 支持老企業的挖潛、 革新、改造,發展出口商品生產。使用貸款一定要講究經濟效果,保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各級政府要多注意發揮中國銀行的職能作用。計委、進出口委、工業、交通、外貿、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外匯貸款工作做好。
中國銀行關於要求批准短期外匯貸款辦法的請示報告
為了貫徹執行“發展經濟,保障供給”和“自力更生為主、爭取外援為輔”的方針,一九七三年經國務院批准,利用中國銀行吸收的外匯資金,試辦短期外匯貸款。到一九七九年底止,累計批准貸款五十五億美元,實際用匯三十九億美元,已經收回貸款三十二億美元, 正在辦理進口訂貨的十六億美元。 通過運用這項貸款進口關鍵設備、國內短缺的原材料和遠洋船舶等,對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和遠洋運輸事業,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實踐證明,在自力更生的基礎上,利用銀行吸收的國外資金辦理外匯貸款,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一個好辦法。
去年以來,隨著全國工作著重點轉移和國民經濟實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國務院下達了關於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對廣東、福建兩省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和京、 津、 滬三市改革外貿管理體制、擴大出口等幾個檔案。我國的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往來不斷發展,外匯貸款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發揮外匯專業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的促進、 調節和監督作用, 把外匯貸款用好用活,在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外貿部的指導和幫助下,經過反覆協商研究,吸收了有關部門和中國銀行經理會議的意見, 我們對原來
的《短期外匯貸款辦法》進行了修改。 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 短期外匯貸款的資金由銀行自主運用。去年銀行用於短期外匯貸款的外匯資金是同國家外匯合併在一起安排的,國家計畫定不下來,銀行貸款計畫也定不下來,影響貸款工作正常進行。修訂的辦法規定銀行可以用自營業務吸收的外匯資金作為發放外匯貸款的資金來源,在統一政策、統一計畫下,由銀行自主運用。至於國家引進的大型項目,則仍由國家外匯計畫安排,不足部分由銀行向外統籌,由國家指定的部門統借統還。
二、 改進貸款計畫管理辦法。 按原來規定,各地每年需要的貸款,由地方計委牽頭,提出貸款計畫上報審批,計畫只列使用貸款的項目、額度和出口創匯金額,對還款的安排不夠具體。這樣,使貸款和還款脫節,不能調動地方歸還貸款的積極性,不利於加速外匯資金周轉。 修訂的辦法擴大了各地分行發放貸款的許可權,試行外匯信貸資金統一計畫、分級管理、批用銜接、放收掛鈎、餘額控制、周轉使用的辦法。總行給分行分配一個可以周轉使用的外匯貸款指標,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二年三年不變。各地每年審批、使用和收回貸款的計畫由分行編制, 經當地
計委和進出口委綜合平衡後報總行批准執行。 貸款由各省、市、自治區一級的管
轄分行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批、發放和收回。各地銀行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貸款的審查工作,幫助借款單位用好貸款。
三、 擴大貸款的對象和使用範圍。 按原來規定, 外匯貸款只貸給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使用的範圍也較窄。 對國務院所屬各部的貸款, 不屬於生產出口商品的貸款,與加工裝配、 補償貿易相結合和的貸款,在生產、流通領域中需要銀行支持的短期周轉貸款,在原來的貸款辦法中都沒有規定。這次修訂的辦法把貸款的對象擴大到能給國家直接或間接創造外匯收入,有償還能力並具備貸款條件的單位。同時,補充規定了使用外國銀行買方信貸的辦法。
四、修訂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原來辦法規定,為年息七厘。而現在從國際市場吸收歐洲美元的利率成本高達十幾厘,銀行如仍按年息七厘發放貸款,就要造成虧損,銀行負擔不起。因此,在這次修訂的貸款辦法中,改為由中國銀行根據組織資金的成本加銀行管理費計算貸款利息。因為貸款資金來自國外,所以利率亦應參照國際金融市場做法,實行浮動利率,定期進行調整。
五、用經濟方法擇優發放貸款。 原來辦法規定, 企業申請貸款,須經計委、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和財政、外貿部門五家共同審批。辦一個批准貸款的檔案要五家蓋章,環節多,時間長。這次修訂的辦法,改為用經濟方法辦理貸款。貸款由借款單位向銀行辦理申請,需要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事項,由借款單位提前辦好報批手續,納入有關計畫,或簽訂經濟契約解決。銀行對有利於加快四化建設,能給國家多創外匯,確有償還能力的貸款項目要積極支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調查研究,按照貸款辦法進行審查,擇優發放貸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令銀行發放不符合條件的貸款和超過指標發放貸款。在修訂的辦法中,針對貸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還規定了講究經濟效果,明確經濟責任,採取經濟制裁等用經濟方法管理貸款的內容。
現將修訂的《中國銀行短期外匯貸款辦法》送上,請審查。如無不妥,請將這個報告和辦法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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