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有效
[法律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銀行法定名稱為中國進出口銀行。 英文全稱為:The Export Import Bank of China 英文簡寫為:China Eximbank 第二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實行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在業務上接受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主要是為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進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四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本部設在北京。 第五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註冊資本為33.8億元人民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主要業務範圍: (一)為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進出口提供進出口信貸(賣方信貸、買方信貸); (二)與機電產品出口信貸有關的外國政府貸款、混合貸款、出口信貸的轉貸,以及中國政府對外國政府貸款、混合貸款的轉貸; (三)國際銀行間的貸款,組織或參加國際、國內銀團貸款; (四)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貸擔保、進出口保險和保理業務; (五)在境內發行金融債券和在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不含股票); (六)經批准的外匯經營業務; (七)參加國際進出口銀行組織及政策性金融保險組織; (八)進出口業務資詢和項目評審,為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提供業務; (九)經國家批准和委託辦理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設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行長負責制。行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董事會是中國進出口銀行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國務院負責。 董事會由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董事若干人組成。正、副董事長由國務院任命,董事由有關部門提名,報國務院批准。 第九條 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 (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外貿政策,審定本行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年度計畫; (二)聽取和審定行長的工作報告,監督本行的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 (三)審查通過本行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以及稅後利潤分配方案; (四)討論決定提供出口信貸的國別政策及擔保、信貸風險等重大決策; (五)審定銀行內部機構的設立、撤銷和職能的變動; (六)審定重要的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 (七)審議重要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如遇重大事件時,可臨時召開會議。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會議應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設行長1人、副行長若干人。行長、副行長由國務院任命。其他人事任免,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行長負責主持銀行全面經營管理工作,副行長按照分工協助行長工作,行長的職責主要是: (一)負責本行全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四)組織制訂本行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年度經營計畫; (五)組織制訂本行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以及稅後利潤分配方案; (六)組織擬訂本行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 (七)組織擬訂本行的機構設立、撤銷和職能方案;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經營管理、財務會計及監督 第十三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實行獨立核算、企業化管理,依法納稅。 第十四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財政部有關金融、保險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部、審計署的監督。 第十六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在行長領導下對銀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決定人員聘用和辭退。 第十八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按國務院發布的行員工資制度決定職工的報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國進出口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