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史——以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為中心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史——以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為中心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史——以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為中心》是2015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偉。

內容提要

本書是第一部系統研究中國近代博士教育的著作,展示了中國近代博士教育的全貌,不僅包括近代博士教育的法律制度,也包括近代博士教育的實際成果——職業性醫學博士和學術性法學博士,他們是中國教育史上最早的博士,他們撰寫的博士論文,是中國教育史上第一批博士論文。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史所反映的矛盾是落後的博士教育法律制度與超前的博士教育實踐之間的矛盾,是保守的國家博士學位制度與開放的大學博士學位制度之間的矛盾,是謹慎的政府機構與大膽的教會學校之間的矛盾。每一種矛盾衝突的結果均是前者獲勝而後者失敗。然而前者雖勝猶敗,後者雖敗猶榮。獲勝者並沒有建立中國近代博士教育的功業,而失敗者卻留下了中國近代最早一批博士及其博士論文,留下了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實踐的寶貴經驗和深刻教訓。

遺憾的是,以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為代表的中國近代博士始終未獲國家和社會的普遍承認,他們的博士論文也始終未能進入主流學術的視野。民間自發的博士教育沒有上升為博士法律制度,自下未能行上;官方設計的博士法律制度未能落實到博士教育實踐,自上未能達下;教會大學引入的博士教育沒有被中國本土大學普遍接受,由外未能及里。在上者牢牢控制博士授予權,欲以國家名義統領博士教育;在下者苦心經營,欲以大學名義頒發博士學位。其結果是,上下不能一致,官民不能一心,中外不能結合。

圖書目錄

緒論

一、中國近代博士之謎

二、相關概念的界定

三、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史的意義

四、研究現狀

五、研究方法

六、全書結構

第一章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的起源與早期實踐

第一節 博士在中國的辭源

一、古代中國的博士概念

二、明代利瑪竇將進士等同於博士

三、清末引入西方博士概念

第二節 中國博士教育的萌芽——教會大學的醫學博士

一、上海聖約翰大學

二、北京協和醫學院

三、華西協合大學

四、齊魯大學

第三節 中國近代名譽博士

一、聖約翰大學名譽博士

二、北京大學名譽博士

三、中央大學名譽博士

四、復旦大學名譽博士

五、東吳大學名譽博士

本章小結

第二章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法律制度

第一節 清末有關博士學位制度的探索

第二節 北洋政府有關博士學位的法律制度

一、1912年教育部擬議《學校系統草案》

二、1912年《大學令》

三、1914年教育部官制

四、1914年法制局擬議《學校考試獎勵法》

五、1915年《特定教育綱要》

六、1915年北洋大學博士學位授予權的申請及教育部回復

七、1918年北京大學博士學位提案

八、1919年教育部博士學位提案

第三節 南京政府有關博士學位的法律制度

一、《學位授予法》的起草背景

二、1935年《學位授予法》

三、1935年《學位分級細則》

四、《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法草案》和《博士學位考試細則草案》

第四節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法律制度的特徵

一、框架性

二、消極保守性

三、與既有的學士制度、碩士制度相脫節

本章小結

第三章 中國近代學術性博士教育實踐——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

第一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機構

一、震旦大學法學院的組織結構——兩系兩所

二、震旦大學法學博士培養機構的演變

第二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制度

一、法學士和法學博士的二級學位體系

二、法學博士與政治學、經濟學專業博士的混同制

三、本科入學考試制度與博士入學免試製度

四、本科四年制與博士兩年制

五、寬鬆的導師制

六、課程加論文的混合教育模式

七、博士論文答辯制

第三節 震旦大學博士教育的中國性

一、震旦大學在清末的立案問題

二、北洋政府時期暫予立案

三、南京政府時期正式立案

四、抗戰時期拒絕汪偽的立案要求

五、法國人眼中的震旦大學

第四節 震旦大學博士教育的獨立性

一、震旦大學不依附法國政府或者法國高校

二、震旦大學博士答辯的獨立性

第五節 震旦大學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一、震旦大學立案前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從法律真空到法律追認

二、震旦大學立案後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驗印程式

三、震旦大學博士學位證書的四個疑問

本章小結92

第四章 中國近代學術性博士: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群

第一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名錄

第二節 未取得震旦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的博士生

第三節 博士身份存疑者

第四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統計分析

一、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籍貫分布

二、震旦大學法學博士年齡分布

三、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畢業年代分布

四、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職業分布

五、近代中外雙料法學博士

第五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的特徵

一、來源的單一性和封閉性

二、時期的短暫性和集中性

三、專業的多樣性

四、性別的單一性

五、籍貫的集中性

六、留學國別的單一性

七、教育的學術性

本章小結

第五章 中國近代學術性博士論文——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

第一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概況

一、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目錄

二、近代中外雙料法學博士論文

第二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出版

一、出版要求和出版標準

二、出版時間

三、出版印刷機構

第三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館藏

一、國內館藏

二、國外館藏

第四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性質

一、中國性

二、單一的外語性或者雙語性

三、博士論文的語種規範

第五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外在特徵

一、博士論文字數由少變多

二、博士論文注釋和參考文獻由少變多

三、博士論文表達形式由法漢雙語轉化為單一的法語

四、重視歷史研究以及歷史研究方法

五、逐漸嘗試比較研究方法

第六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內在特徵

一、以中國問題為導向

二、以法學研究為主流

三、以國內法為重點

四、以法律史研究為主線

第七節 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價值

一、博士論文的普遍性學術價值

二、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獨到之處和影響

三、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缺陷

四、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總體評估

本章小結

第六章 中日近代博士教育比較

第一節 日本近代博士制度沿革

一、早期階段(1872——1886)

二、博士和大博士階段(1887——1897)

三、廢除大博士階段(1898——1919)

四、大學博士階段(1920年之後)

第二節 日本近代法學博士名錄

一、日本近代留洋法學博士

二、日本近代法學博士舉例

第三節 中日近代博士教育異同比較

一、中日近代博士教育的相似之處

二、中日近代博士教育的差異

第四節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落後於日本的原因

一、紙上談兵,有法不行

二、缺乏以學術為目的的高等教育

三、缺乏適格的學者

四、博士學位制度過於嚴格

五、缺乏穩定的學術研究環境和物質保障

本章小結

第七章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與當代博士教育的比較

第一節 中國當代博士教育法律沿革

一、1956年《學位條例草案》

二、1963年10月《學位條例草案》

三、1963年12月《學位條例草案》

四、1964年《學位授予條例草案》

五、1966年《關於授予外國留學生學位試行辦法》

六、1980年《學位條例》

七、2004年修訂1980年《學位條例》

八、2015年《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

第二節 1935年《學位授予法》與1980年《學位條例》的比較

一、學位級別

二、政治條件

三、普通博士候選人條件

四、博士學位性質

五、推薦制博士的異同

第三節 中國當代博士教育實踐

一、改革開放後中國博士教育情況

二、21世紀初期中國博士教育統計

第四節 1935年《學位授予法》在台灣的發展演變

一、1954年《學位授予法》——延續“國家博士”

二、1959年《學位授予法》——從“國家博士”到“部頒博士”

三、1960年《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

四、1960年《名譽博士學位授予條例》

五、1960年《博士學位考試審查及評定細則》

六、1977年《學位授予法》——繼續“部頒博士”

七、1983年《學位授予法》——從“部頒博士”到大學博士

八、1994年《學位授予法》——大學博士的進一步擴張

九、2004年《學位授予法》——從學位核備到學位備查

第五節 台灣博士教育實踐

一、1949年以後第一位博士——周道濟

二、第一位文學博士——羅錦堂

三、台灣地區早期博士一覽

四、台灣地區的博士過剩現象

本章小結

結論

一、中國近代博士教育的歷史演變軌跡

二、中國近代博士教育的經驗和教訓

三、中國近代博士教育的歷史地位和歷史意義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年表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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