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為確保中國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實效,堅持“面向三農、商業運作”的原則,有效推進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該指引共五章、二十八條(含附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9]35號
各銀監局,中國農業銀行:
為有效推進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確保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實效,銀監會制定了《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中國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實效,堅持“面向三農、商業運作”的原則,有效推進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是指中國農業銀行根據股份制改革的要求,為實施三農和縣域金融服務專業化經營而採取的一種內部組織管理模式,以縣域金融業務為主體,在治理機制、經營決策、財務核算、風險管理、激勵約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第三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建立適應三農金融服務需要的事業部管理體制,構建科學的三農金融事業部治理機制和組織結構,著力提高三農金融服務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中國農業銀行要根據全行發展戰略目標,對納入事業部管理體制的三農金融業務,實行條線管理,下沉決策重心,提高決策效率,建立健全三農金融部權、責、利相結合的單獨核算和自我激勵約束的經營機制。
第四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按照分類指導、循序漸進的原則,先試點、後推開,穩步推進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依法指導、監管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對三農金融部的發展和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中國農業銀行董事會設立三農金融發展委員會,負責建立健全三農金融業務的發展戰略規劃和基本管理制度,審議年度經營計畫,評價戰略規劃和基本制度執行情況等。
第七條 中國農業銀行可在管理層設立三農金融部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董事會相關決議,協調、推進全行三農金融業務的管理和發展。
第八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逐步建立有效的三農金融部、三農金融營業部(縣域支行)的條線型垂直管理體系。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設立三農金融部,作為單獨核算的利潤中心,負責全行三農金融業務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產品研發、客戶行銷、風險管理、考評激勵、信息披露等職責。
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試點的中國農業銀行省級、地市級分行可設立三農金融分部,並按業務經營許可權下沉的原則合理界定其職責範圍。對於管理半徑較小、所轄縣(市)少的省級分行,推行“省管縣”管理模式,地市級分行可不設立三農金融分部。
試點省(區、市)的中國農業銀行縣域支行作為三農金融部的經營平台,全部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管理體制,可加掛“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部XX縣(市)營業部”的牌子,負責三農金融服務的盡職調查、業務審批、風險管理和客戶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按照利於管理、體現特色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定三農金融部的前台業務部門。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部,可下設三農政策與規劃部、農村產業金融部、農戶金融部等部門履行前台管理職責;省級、地市級分行三農金融分部,可下設農村產業金融部、農戶金融部和代理業務部等部門,承擔轄內三農公司金融、農戶金融的行銷管理、產品研發和代理業務協調等職責。
中國農業銀行縣域支行作為三農金融部的經營平台,可根據轄內三農金融服務的實際需要,設立業務特色鮮明、業務指向具體的部門經營三農金融業務,同時可設立代理業務部,代辦國家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在縣域的金融服務和代理證券、保險、基金等城市金融業務。
第十條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部的中後台服務,可由農業銀行中後台部門統一提供,並根據試點情況,逐步建立獨立的三農金融部中後台部門並納入事業部管理體制。
在三農金融部的中後台部門未納入事業部管理體制前,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納入試點的省級、地市級分行的信貸管理、風險管理、財務會計、科技支撐、績效考核等中後台部門,可單設相應的管理中心,為三農金融部提供支持保障服務。

第三章 經營機制

第十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建立相對獨立的三農金融信貸管理制度。三農金融部要有獨立的信貸計畫,有權制定符合三農金融需要的信貸準入政策和標準,有權建立單獨的信貸評審機制。
第十二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根據各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和三農金融部風險管理能力,區分業務種類,下放業務審批許可權,簡化業務流程,縮短決策鏈條,加強內部控制,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第十三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加大三農金融服務創新力度,穩定和發展營業網點,積極拓展服務渠道,完善服務方式,開發和引入多元化、有特色的金融產品,努力滿足三農金融服務需求。
第十四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核定與三農金融部相對應的營運資本金,逐步建立相對獨立的營運資本管理體制。中國農業銀行要根據三農金融業務風險狀況和發展戰略,合理計量、配置三農金融部的經濟資本,嚴格考核經濟資本占用,強化資本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根據全行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逐步構建科學的三農金融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設定垂直的三農金融風險管理部門,確定合理的風險容忍度,強化內部審計的功能,有效防範三農金融風險。中國農業銀行要逐步建立與三農金融部相對應的撥備制度,實行獨立的風險資產處置政策,單獨足額計提減值準備金,全額覆蓋資產減值風險。
第十六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建立三農金融部單獨的財務核算和業務統計管理體系,制定三農金融部與其他部門之間內部資金轉移定價、成本分攤、收益分享的辦法,真實反映三農金融部的成本、收益和風險狀況。
第十七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逐步建立符合三農金融業務特點的績效考核制度,構建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完善三農金融業務的支付、結算等後台保障體系。
第十八條 中國農業銀行要建立健全三農金融部信息披露標準和報告體系,保證披露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部的業務發展情況進行監測與考核。
中國農業銀行在縣域內組織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縣域。三農金融部的新增貸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財務重組完成次年原則上應達到50%,五年內貸款餘額占其存款餘額的比例應爭取達到50%以上。
中國農業銀行要遵循商業可持續原則,科學設定三農信貸投放比例,三農金融部貸款增長速度應不低於全行貸款增長平均水平;三農金融部資產、負債占全行資產、負債的比例應不低於財務重組完成當年的水平,力爭穩步提高。
第二十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部的經營績效情況進行監測與考核。
三農金融部的資產回報率在財務重組完成次年應達到0.5%,之後逐年提高到0.8%以上;三農金融部的營運資本回報率在財務重組完成次年應達到10%,之後逐年提高到12%以上;三農金融部的成本收入比從財務重組完成次年起應控制在50%以下。
第二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部的審慎經營情況進行監測與考核。
三農金融部對單一客戶、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餘額分別不得超過其營運資本金的10%、15%;三農金融部不良貸款率原則上應控制在5%以下;三農金融部撥備覆蓋率在財務重組完成當年應不低於60%,之後逐年提高,爭取在三年內達到100%。
第二十二條 中國農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建立健全三農金融部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將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發展情況定期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部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主要評估中國農業銀行董事會三農金融業務發展戰略、高管層對三農金融服務的重視程度、決策機制、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網點分布、產品創新、服務質量和服務滿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條 中國銀監會各派出機構按照監管職責分工,分別對轄內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分部和三農金融營業部實施審慎監管。重點關注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內部控制的完備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三農金融服務的充足性。
第二十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各派出機構配備專職監管人員,負責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部的發展和運行情況的考核、評估,以及轄內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分部、三農金融營業部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中國農業銀行有不符合本指引相關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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