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嚴謹的學術作風;倡導奉獻、創新、協作精神,團結廣大輻射防護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進輻射防護科學與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輻射防護科學與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輻射防護科技人才素質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業務範圍
開展輻射防護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輻射防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為會員與團體會員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廣先進技術;開展同國外相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維護會員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開展科普宣傳,促進公眾信息溝通;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舉辦科技展覽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輻射防護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規劃、評估、諮詢、鑑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活動;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培養、發現並舉薦人才。接受相關業務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學會設有綜合行政部、學術與國際交流部、公眾溝通部與財務部四個工作部門。
理事成員
李德平、潘自強被授予中國輻射防護學會名譽理事長;大會選舉產生了中國輻射防護學會第一屆理事會成員。楊長利當選為理事長;常學奇當選為常務副理事長;從慧玲、劉華、劉森林、劉開武、許平、張金濤、吳宜燦、蘇旭、歐陽曉平、程建平當選為學會副理事長;楊華庭當選為學會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輻射防護學會。
英文名稱:CHINA SOCIETY OF RADIATION PROTECTION,縮寫:CSRP
第二條 本團體是輻射防護工作者和從事輻射防護科學技術研究、生產、教學、套用、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是國際輻射防護協會(IRPA)的成員國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嚴謹的學術作風;倡導奉獻、創新、協作精神,團結廣大輻射防護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進輻射防護科學與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輻射防護科學與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輻射防護科技人才素質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國防科工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山西省太原市學府街10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輻射防護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輻射防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
(二)為會員與團體會員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廣先進技術;
(三)開展同國外相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開展科普宣傳,促進公眾信息溝通;
(六)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舉辦科技展覽會;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輻射防護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規劃、評估、諮詢、鑑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活動;
(八)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培養、發現並舉薦人才。
(九)接受相關業務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輻射防護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本年度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學會請求援助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名譽理事長。學術上有突出成就,對本團體工作有重要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工程技術人員,經理事會推薦,擔任本團體名譽理事長,並對學會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訂秘書處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專職工作人員4人,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及辦公場所由學會依託單位提供,並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1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