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

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

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組建於2010年5月25日,是由國內貴金屬各相關領域中的優秀企業聯合發起成立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協會自成立以來,主要致力於推進中國貴金屬行業自律、規範、發展。

協會簡介

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組建於2010年5月25日,由國內從事貴金屬行業的礦業開採冶煉、運輸儲存、現貨工藝加工、投資諮詢、數據結算、資訊媒體、教育培訓等貴金屬相關領域從業者共同發起成立,是由中國貴金屬行業及與貴金屬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現有會員300多個,會址設在上海市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誠信的理念、創新的思維、協作的文化、開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務的指導思想,為會員的需要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

基本任務

1.團結貴金屬行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2.制訂並實施貴金屬行業自律規範和公約,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權益。
3.開展貴金屬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為業界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4.開展貴金屬相關的研討、論壇、年會等活動,發揮貴金屬對我國經濟、文化、社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積極作用。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授權或委託,協助制訂貴金屬行業標準與規範,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獎項評選和申報推薦等工作。
5.參與全球貴金屬政策、規範和標準制訂等國際事務,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6.開展貴金屬公益活動,引導會員單位增強社會責任,維護行業良好風尚。
7.開展專業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管理及服務能力,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
8.開展知識普及活動,引導消費者及投資者理性消費、投資。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維護良好市場環境。
9.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協會架構

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組織結構

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組織結構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組織結構

協會章程

《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英文名稱:PreciousMetalsSocietyofChina,縮寫:PMSC。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國貴金屬行業及與貴金屬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誠信的理念、創新的思維、協作的文化、開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務為指導思想,為會員需要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金融商務領域相關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團結貴金屬行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業界的願望及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會員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
2.制訂並實施貴金屬行業自律規範和公約,協調會員關係,調解會員糾紛,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維護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權益。
3.開展貴金屬行業發展狀況、新技術套用以及其他影響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發布統計數據和調研報告,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為業界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4.開展貴金屬發展與管理相關的研討、論壇、年會等活動,促進貴金屬行業交流與合作,發揮貴金屬對我國經濟、文化、社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積極作用。
5.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授權或委託,制訂貴金屬行業標準與規範,開展行業信用評價、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獎項評選和申報推薦等工作。
6.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全球貴金屬政策、規範和標準制訂等國際事務。
7.開展社會公益活動,引導會員單位增強社會責任,維護行業整體良好風尚。
8.開展法規、管理、技術、人才等專業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管理及服務能力,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
9.開展知識普及活動,引導消費者及投資者理性消費、投資。根據授權受理貴金屬相關的消費及投資投訴和舉報,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維護良好市場環境。
10.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具有加入本會的主觀意願;
3.在貴金屬相關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是依法成立的與貴金屬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5.遵守中國貴金屬行業自律規範和公約。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2.理事長辦公會研究審核後提交理事會批准;
3.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優先獲得本會相關服務的權利;
4.對本會工作的意見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發起或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範圍包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授權,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向理事會提名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
4.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授予的職權。
5.理事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包括理事長、相關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本會年度中、近期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本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和會員組成特點,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本會的會員組成,應當在本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承擔委託任務的服務收入;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2010年7月5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行業自律

《中國貴金屬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中國貴金屬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貴金屬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遵照"科學發展、規範管理、趨利避害"的基本方針,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所稱貴金屬行業是指從事貴礦業開採冶煉、運輸儲存、現貨交割、工藝加工、投資諮詢、數據結算、資訊媒體、教育培訓以及其他與貴金屬有關的金融、科研、教育、服務等活動的行業的總稱。
第三條:貴金屬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愛國、守法、公平、誠信。
第四條:倡議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國家和全行業整體利益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自律條款

第六條: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貴金屬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積極推動貴金屬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條: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八條: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守用戶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向用戶作出的承諾無關的活動,不利用資本或其他優勢侵犯投資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貴金屬行業相關服務者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貴金屬服務管理的規定,自覺履行貴金屬行業服務的自律義務。
第十條: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
第十一條:不斷提升服務水準,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加強員工職業道德行為規範教育,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
第十二條:大力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積極主動踐行社會責任,普及貴金屬投資知識,幫助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第十三條:不得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誇大、引人誤解或有歧義的宣傳,不得貶低同業內其他單位的產品或服務。
第十四條:加強誠信建設,維護行業信譽,不虛假宣傳,不隱藏風險,著力提升信息系統技術水平,做到透明管理,誠信經營。
第十五條: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遵守商業道德,不得以詆毀行業內其他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
第十六條:積極謀求開展行業內部合作,互通有無,形成穩定完善的產業鏈條,增強規模效益。
第十七條: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同行業國際規則的制定,自覺遵守我國簽署的國際規則。
第十八條: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倡導企業合規經營管理,自覺接受監管部門、大眾媒體及投資者的監督,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做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

第三章公約的執行

第十九條: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貴金屬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貴金屬行業自律,並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條: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並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二十一條: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二十二條: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約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的主管部門檢舉公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成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表簽字後生效,並由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我國貴金屬行業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並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九條:本公約成員單位可以在本公約之下發起制訂各分支行業的自律協定,經公約成員單位同意後,作為本公約的附屬檔案公布實施。
第三十條:本公約由中國貴金屬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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