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期貨經紀公司審核批准和登記註冊若干問題的通知

證監發字【199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4〕69號),搞好期貨經紀公司的審核批准的和登記註冊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底之前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但尚未將備案材料上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在1995年4月15日之前,將備案材料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報證監會。逾期不報者,證監會將不予補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二、1993年12月底之前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但尚未辦理變更註銷境外期貨業務經營範圍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在1995年4月15日之前,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辦者,證監會將不予補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但尚未核准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在1995年4月15日之前,將證監會要求的上報材料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初審通過,報證監會審核。逾期不報者,證監會將不再受理審核其上報材料,取消其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資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通知該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中外合資期貨經紀公司中尚未轉為全資中資公司的,必須在1995年4月15日之前完成轉資手續,並將證監會要求的上報材料,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初審通過,報證監會審核。逾期不報者,證監會將不再受理審核其上報材料,取消其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資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通知該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法律程式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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