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1994-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公告
(1994年12月9日)
最近,社會上流傳有關註冊會計師資格認定的訛誤,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對有關註冊會計師資格認定、批准註冊和執行業務有關的法律規定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執業人員”,凡未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均不是註冊會計師。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九條規定:“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準予註冊。因此,依法認定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還必須辦理註冊批准手續。法律規定辦理註冊登記的機構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其他機構不得辦理。第十一條還規定:“註冊會計師協會還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式者,不是註冊會計師。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一條規定:“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沒有依法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不是註冊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必須亮證執業。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自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實施之後,凡未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全科合格者,均不具備申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條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第十六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契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註冊會計師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國法律不允許註冊會計師以個人名義執業,也不允許註冊會計師在其他機構執業。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協會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凡年度檢查未獲得通過的註冊會計師,將不允許執行業務。1994年度的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的檢查,將在1995年1季度由本會依法組織進行。通過年度檢查的合格人員名單,將由省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向社會公告。未獲得通過的人員,不得繼續執行並進行註冊會計師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