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藝術人類學學會

中國藝術人類學學會

中國藝術人類學學會成立於2006年12月23日。學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和聯絡全國藝術人類學領域的學者,開展藝術人類學理論與實踐的深入研究,注重實地的田野考察,更進一步地認識與宏揚中國自己的民族文化和藝術,為增強中華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為中國藝術人類學學科的發展而努力。學會現有會員近700人,會長為中國藝術研究院藝術人類學研究所所長方李莉研究員。

主要職責

(一) 廣泛團結和聯絡全國藝術人類學方面的學者和有關研究人員,開展藝術人類學理論方法與實踐的深入研討,積極推動實地的田野考察工作,努力使我國藝術人類學的學科體系逐步完善化。

(二)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內、國際有關藝術人類學領域的研討會,並致力相關學術成果的出版與宣傳。為我國藝術人類學的學術研究提供一個交流的平台。通過學者間的交流與研討,促進我國藝術人類學學科建設的不斷發展。

(三) 為了不斷加強藝術人類學的學術研究與交流,並及時總結研究的成果與信息,為全體會員提供國內外有關藝術人類學研究的最新資料與信息,擬定每年推出《藝術人類學研究通訊》若干期。同時組織力量翻譯和編寫藝術人類學方面的專著與教材。積極做好《民族藝術》雜誌的協辦工作。

(四) 積極參與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相關工作,以藝術人類學田野工作的優勢,深入城鄉基礎社和少數民族地區進行民族民間文化才藝術方面的考察,為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工作提供可靠資料與必要的理論支持。

理事成員

會長為方李莉,副會長為:王傑、鄧佑玲、劉禎、色音、何明、張士閃、李玉林、納日碧力戈、周星、洛 秦、麻國慶、廖明君。

團體會員

會員約700人,第二屆理事會中,常務理事38餘人,理事79人。秘書處設在中國藝術研究院藝術人類學研究所。由於藝術人類學是西方的外來學科,所以會員相對受教育程度較高,不少會員有出國留學或在國外作訪問學者的經歷,一般都有碩士以上的學位,不少會員擁有博士學位,並大多數在高校任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中國藝術人類學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ociety for anthropologies of Art(縮寫:CSA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全國從事藝術人類學研究的相關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的教師、學者及專業研究人員自願組成,是一個全國性、非營利性、專門從事藝術人類學專業研究的社會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國家道德風尚;廣泛團結和聯絡全國藝術人類學領域的學者,開展藝術人類學理論與實踐的深入研究,注重實地的田野考察,更進一步地認識與宏揚中國自己的民族文化和藝術,為增強中華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為中國藝術人類學學科的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陽區惠新北里甲一號(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藝術人類學研究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廣泛團結和聯絡全國藝術人類學方面的學者和有關研究人員,開展藝術人類學理論方法與實踐的深入研討,積極推動實地的田野考察工作,努力使我國藝術人類學的學科體系逐步完善化。

(二)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內、國際有關藝術人類學領域的研討會,並致力相關學術成果的出版與宣傳。為我國藝術人類學的學術研究提供一個交流的平台。通過學者間的交流與研討,促進我國藝術人類學學科建設的不斷發展。

(三) 為了不斷加強藝術人類學的學術研究與交流,並及時總結研究的成果與信息,為全體會員提供國內外有關藝術人類學研究的最新資料與信息,擬定每年推出《藝術人類學研究通訊》若干期。同時組織力量翻譯和編寫藝術人類學方面的專著與教材。積極做好《民族藝術》雜誌的協辦工作。

(四) 積極參與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相關工作,以藝術人類學田野工作的優勢,深入城鄉基礎社和少數民族地區進行民族民間文化才藝術方面的考察,為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工作提供可靠資料與必要的理論支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為、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四)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六)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七)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與信息;

(六) 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

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

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

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

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通過召開,其決議需經

到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

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

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

議需經到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

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裡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

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

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

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

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

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

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

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行年度工

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

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

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

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

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有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

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

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

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

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

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

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

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

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

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中止程式及中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於原因需要

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中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

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

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

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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