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協會宗旨:協助政府對行業進行管理,反映行業和會員的呼聲,推動農副產品購銷體制改革,規範流通市場。主要職能: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中國蔬菜流通協會是世界批發市場聯合會的會員,同美國、法國、日本、韓國、西班牙等二十幾個國家以及台灣省和香港地區的商會、農協及企業建立了廣泛聯繫。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蔬菜流通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是由全國蔬菜商品流通、加工、貯藏企業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組織。
第二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和為企業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接受政府委託,協助政府對行業進行管理,反映行業和會員的正當要求,推動蔬菜購銷體制改革,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蔬菜大市場,大流通的發展,並注重同國際市場接軌。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發揮助手協調、紐帶、服務的作用和組織各種交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開拓大市場,搞活大流通。
(一)組織全行業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
(二)研究和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蔬菜商品生產的發展方向,基地建設和有關流通領域的政策、法令以及行業規劃、立法等方向的問題,提出建議和要求。
(三)組織協調行業內和產銷間各方面的關係,促進行業的經濟聯合,增強行業的經濟實力。
(四)溝通產銷信息,開展諮詢活動,組織蔬菜商品交流,積極為企業提供服務。
(五)舉辦各種培訓班,提高行業幹部的素質和科學技術水平,推動蔬菜商品購銷、加工、貯藏、運輸向現代化、標準化、規格化方向發展。
(六)開展國際間的經濟和技術交流,發展國際貿易,同國際市場接軌,促進蔬菜行業走向國際市場。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二種。
第五條 凡從事蔬菜經營和生產、加工、貯藏、運輸企業單位、科研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企業),願意遵守本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本協會批准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凡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和長期從事本行業工作熱愛本行業工作的行家、離退休幹部,由團體會員推薦或個人申請,經本協會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蔬菜流通協會或蔬菜研究會等社團組織均可參加,經本協會批准成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三)委託本協會協助研究蔬菜流通、加工、貯藏中存在的問題;
(四)優先獲得本協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
(五)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業務技術培訓;
(六)有退會和加入其它社會團體的自由。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按照協會要求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支持協會的工作,承擔協會交辦的事項,向協會報告情況,反映意見,提供資料。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協會工作。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推選的會員代表組成。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是或延後召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決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聽取和審查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協會的重大問題;
(四)選舉理事會;
(五)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第十條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根據需要本協會可聘請若乾顧問。
第十一條 理事會任期四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召開。
理事會的職責: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畫;
(三)領導所屬辦事機構;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五)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六)批准接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七)提出修改本協會章程的意見,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八)選舉常務理事會。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處理協會的重大問題,對外代表本協會。
第十三條 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設定秘書處及必要的職能部門,本著精簡的原則配備精幹的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和有關單位的資助;
(三)本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收入;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經費支出
(一)召開會議和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出版信息、資料、刊物的必要補貼;
(三)辦公費用和旅差費支出;
(四)其他需要支出的費用。
第十六條 經費的收入和支出由秘書處管理,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做經費預決算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程式。本協會章程需要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提交理事會審議,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的成員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經與會代表三分之二代表通過報民政部備案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會因情況變化,需要終止活動時,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經三分之二的代表通過,由主管業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申請登記。常務理事會要組成三人小組,負責本協會債權、債務的清理及其他遺留事項的處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