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著作權史研究文獻

中國著作權史研究文獻

《中國著作權史研究文獻》,作者周林,由中國方正出版社於1999年11月1日出版,本書了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歷史、智慧財產權的特點、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的含義,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熱點及難點問題。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中國著作權史研究文獻

“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從旁觀者看,可能是一種可嘆的孤獨,而從當事者看,也許正是“唯我獨尊”。而要真正產生有學術水平的研究成果,研究者往往是既重視史實,又重視現實並帶有超前性,即前鑒於古人,後不讓於來者。至少,包括WIPO智慧財產權教程、Geller及Nimmer等人的著作權法在內的一批庶幾可立於世的專著,是絕無“唯我獨尊”式的孤獨。

擺在我們面前的這份史料,初看也許會給人一個問號:在網際網路時代,它不顯得多餘嗎? 正如80年代有關“信息社會”論的熱,是由計算機廣泛套用帶動起來的,目前,“知識經濟”論之熱,則是由計算機網路及數位技術的廣泛套用帶動起來的。當人們談及,傳統的農業經濟及工業經濟的特點是有形資產起決定作用,而知識經濟則是無形資產起決定作用時,均會想到:知 識產權恰恰是無形資產的重要(或最重要)組成部分。在知識經濟中,商品生產“隱形化”。事實上,網路環境還使商品流通的一部分,也“隱形也”。例如,通過網路出售軟體、多媒體、資料庫等等,均已與傳統的市場上出售有形磁碟、光碟等銷售活動大相逕庭了。知識經濟必然、而且已經帶來智慧財產權保護上全新的問題。而這些新問題,又集中在網路的套用上。

智慧財產權的特點之一是“專有性”。而網路上的知識、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公用的,極難被權利人控制。智慧財產權的特點之一是“地域性”。而網路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上述第一對矛盾,引出了智慧財產權領域最新的實體法問題。在國際上,有的理論家提出以“淡化”、“弱化”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來緩解專有性與公開、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學家中山信弘。而更多的學者,乃至國際公約,則主張以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強化專有性來解決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兩個新的著作權條約。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護的客體,增列了一大批過去不屬於專有權的受保護權利。而美國、歐盟國家均已準備在1998年到1999年,即進入21世紀之前,修訂本國智慧財產權法,使之符合新條約的要求。此外,在商標保護方面,強化專有性的趨勢則表現為將馳名商標脫離商品及服務而加以保護。這種強化智慧財產權專有性的趨勢,應當說對開發中國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沒有開發中國家表示出“堅決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識經濟中,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趨勢是抵制不了的。開發中國家應及早研究對策。上述第二對矛盾,引出了智慧財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式法問題,亦即在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中,如何選擇訴訟地及適用法律的問題。過去,絕大多數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並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網路上的侵權人,往往難以確認其在何處;在實踐中,侵權複製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路的無國界性決定的。曾有人提議採取技術措施,限制網路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上述矛盾。但在實踐中,困難極大,或根本做不到。於是更多的學者,更多的國家及地區,實際上正通過加速各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即通過弱化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

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律“一體化”,就要有個共同的標準。多少年來,已確認的專有權,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銷。於是,保護面廣、強度高的已開發國家法律,在大多數國際談判場合,實際被當成了“一體化”的標準。開發中國家雖然並不情願,卻又阻擋不住。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時所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就是違背開發中國家意願、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又不得不被廣大開發中國家接受的典型一例。看來在這一問題上,開發中國家也應及早研究對策。 而研究對策的前提,是我們應了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歷史、智慧財產權的特點、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的含義,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熱點及難點問題。

在哲學上,20世紀初列寧與“經驗批判主義”的論戰結果,使得60年代“基本粒子”的物理學理論,並沒有再度產生出“物質不見了”的較廣泛的回聲。而一切作品均可以“數位化”為“基本粒子”的現實,則在著作權領域實實在在地產生出與世紀初理論家們面對所謂“以太”而產生的“重大發現”。這再次向人們展示出了解歷史的必要性。因為從這個角度出發而推出的“弱化”理論,與中山信弘等人的理論完全不同。即使人們不願苟同中山先生的理論,也很難否認其理論多少有點新意,算是“一家之言”。而由數位技術推出的“弱化”,則是歷史上已在哲學界及著作權界均被多次否定的舊論的重複,只是缺乏歷史知識的論者自己不知而已。

在使更多的研究者乃至實際工作者少走彎路方面,史料將顯示出自己的價值。因此,這本著作權史料的收集、整理者的工作,將被證明具有不可否認的價值。

本書目錄

中國著作權史研究的幾條線索

關於中國著作權歷史的分期

第一編 宋元明

《東都事略》牌記

《方輿勝覽》載兩浙轉運司榜文及福建轉運司牒文

國子監頒髮禁止翻版《叢桂毛詩集解》公據

翻板有禁例始於宋人

宋刻書之牌記

元時官刻書由下陳請

明時官刻書只準翻刻不準另刻

《古今韻會舉要》牌記

唐詩類苑》牌記

《月露音》牌記及印記

《皇明文雋》印記

駢枝別集》印記

《皇明經世文編》印記

第二編 清

廣學會嚴禁翻刻新著書籍告示

《格致新報》答讀者問

與張元濟談《原富》抽版稅函(一)

與張元濟談《原富》抽版稅函(二)

論布著作權制度於支那

中西十人問答.論著書

創設萬國同盟保護文學及美術著作條約及附屬檔案

日人盟我著作權

論著作權同盟

管學大臣爭論著作權函電匯錄

呂海寰為著作權事奏稿

廉部郎上管學大臣論著作權事

管學大臣批答廉惠卿部郎呈請明定著作權由

與管學大臣論著作權書

清政府保護著作權布告之一

清政府保護著作權布告之二

著作權考

歐美雜誌·著作權通例

中美商約談判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史料選輯

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節錄)

中日通商行船續約(節錄)

著作權之關係

論著作權法出版法急宜編訂頒行

民政部為擬定著作權律草案理由事致資政院稿

民政部為擬定著作權律清單請旨交議事奏摺

資政院奏準著作權律折

大清著作權律

資政院為著作權律奉諭準行事致民政部咨文

民政部為將著作遵章呈報註冊事出示曉諭

民政部為迅速推行著作權律出示曉諭事致各省督撫咨文

民政部警政司為已將著作權律通咨京內各衙門等事復著作權註冊局片

學部為著作權律已弓起外國出版界重視事致民政部呈文

著作權律釋義

第三編 中華民國成立至1949年

著作物呈請註冊暫照前清著作權律分別核辦通告文

著作一經註冊遇有侵損即得向該管審判衙門遵律呈訴通告文

請拒絕參加中美著作權同盟呈

法務部通飭嚴辦翻版案件

禁用翻印本部審定之教科用圖書

北洋政府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註冊程式及規費施行細則

內務部通咨各省解釋著作權法與出版法之差異請轉飭切實辦理文

商務印書館出著作權授與契約

美商著作權交涉始末記

請拒絕參加萬國著作權同盟呈

國際著作權同盟與中國

上海書業商會關於修正著作權法之請願書

重訂翻印外國書籍著作權交涉案牘

譯印韋氏大學字典著作權涉訟記

民國初期的著作權法

上海著作人公會緣起

著作人協會之發起

幾部著作權無主的書籍

北平出版界開始向翻版書下攻擊令

舊都出版界之魔窟

翻版書的黑幕

著作界的奇恥

著作人和出版人應知道的一些法律

被剝削的文字勞動者

李笠翁制箋不許翻梓

竊人之書

中國著作權法沿革

出版界不滿“中美商約”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解釋著作權法各項疑義令

民法第二編內有關出版與著作權之條文

解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疑義

解釋侵害著作權訴訟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第一條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疑義

解釋曾經刊載之譯作匯印或單行本能否仍享有著作權疑

解釋著作權註冊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各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第六條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第一條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疑義

解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又民法

第五百一十六條疑義

修正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四編 新中國成立至1998年

……

附錄

中國著作權史研究論文目錄

編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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