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和協調全國從事自動識別技術研究、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推廣、發展自動識別技術,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服務。二、 工作範圍
(一)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先進技術和政策諮詢;(二)研究起草有關行業標準,編寫有關技術資料;
(三)在國內外開展有關學術與技術交流,舉辦自動識別技術展覽會、研討會和培訓班,組織會員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出國考察、培訓;
(四)根據委託,承擔有關項目的論證和科研成果的鑑定,對自動識別技術的產品、套用系統進行評審和認證,發布協會公告;
(五)建立全國自動識別技術信息網路,促進企業、事業、科研單位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向會員單位和社會提供諮詢服務;
(六)開展自動識別技術產品、套用系統的開發、鑑定和技術轉讓;
(七)出版協會的正式出版物和專業技術資料;
(八)建立自動識別技術專業委員會,加強行業管理;
(九)承辦國家有關政府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協會機構
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經辦協會的日常工作。協會專業機構
1、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專家工作委員會;
2、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條碼識別技術專業委員會;
3、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智慧卡技術專業委員會;
4、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射頻識別技術專業委員會;
5、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生物識別技術專業委員會;
6、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光字元識別技術專業委員會;
7、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語音識別技術專業委員會。
五、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英文名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Manufacture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AIM Chin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自動識別技術研究、生產、銷售和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和協調全國從事自動識別技術研究、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加快自動識別技術及產品的研發、製造,加強本領域的標準化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促進自動識別產業的健康發展,共同推動自動識別技術的廣泛套用,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北三環中路3號雙全大廈4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自動識別技術和政策諮詢,承擔上級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研究、制定、發布協會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參與國家和國際標準化工作;
(三)開展國際、國內有關的學術、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有關技術交流項目和專題活動;
(四)接受委託承擔有關項目的論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對自動識別技術的科研成果、產品、套用系統進行評審鑑定;
(五)推動科研成果產業化,為會員和相關行業提供技術轉讓和各種技術的諮詢服務;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自動識別技術展覽會和研討會,宣傳和推動自動識別技術的廣泛套用;
(七)開展自動識別技術的職業、專業教育和培訓;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專業期刊及年度報告等技術書籍與資料;
(九)對先進技術、產品進行廣泛宣傳,開展行業自律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團體年度工作方針和任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7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