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教授協會章程

《中國老教授協會章程》是中國老教授協會的內部規章制度,經2011年12月3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老教授協會(英文名稱The China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縮寫為CS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年齡一般在55 歲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和其他具有高級專業職稱的專家、學者為發揮學術專長,繼續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而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推進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充分發揮協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老教授的橋樑、紐帶作用,團結廣大老教授,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繁榮我國教育、科技、文化事業服務,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出新貢獻。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家政策,倡導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科學精神,保持謙虛謹慎、艱苦奮鬥的作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第六條 本會根據國家、社會和市場的需要,調動廣大老教授、老專家的積極性,為促進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促進高等教育質量的提高。主辦或合作辦好各類多學科民辦高等學校,特別是辦好大學後的高層次人才教育,為國家培養高素質人才。根據社會各界的需求,提供專業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單位的聘請,擔負講課、專題講座、指導研究生、培養青年教師和進行教學管理、教學質量評估等工作。

三、堅持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並重的方針,發揮多學科優勢,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諮詢服務工作。根據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需求,進行科學研究、論證、評估、諮詢、中介、開發等多種服務。辦好民辦科技諮詢開發研究機構,為科技成果儘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和建設社會主義服務。

四、根據國家和政府部門關注的問題,市場的迫切需要和社會需求,組織專題研究,舉辦高水平學術會議,開展學術研討與諮詢工作,並將研究成果提供給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作決策參考。

五、參與組織和推動普及科學知識的活動,採取辦講座、寫文章等多種方式,為在全社會特別是青少年中提倡誠信為人、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反對學術腐敗、反對迷信和偽科學的良好社會風氣服務。

六、開展對文學藝術、體育衛生的研究和創新活動,開展對我國文化遺產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為弘揚民族文化,繼承優良傳統,培育民族精神作貢獻。

七、組織編寫或翻譯專著、叢書、教材、資料,推薦出版高水平的學術專著和科普讀物。

八、開展國內、國際與地區間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境外教育、科技機構的聯繫,組織學者互訪,學術研討,促進我國教育、科技事業的發展。

九、參與組織和推動對青少年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為培育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道德風尚作貢獻。

十、參與和推動社會老齡事業的發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在科教工作上有突出貢獻的老教授、老專家,宣傳和推動老年人科學養生、益壽延年的健康建設。關心和維護老教授、老專家的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內容生動活潑的聯誼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

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或其他高級專業職稱的專家、學者;

二、年齡一般在55 歲以上,身體健康,願意和能夠參與本組織的活動;

三、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

單位會員

在擁護本會章程、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下列團體或單位可作為單位會員加入本會: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老教授協會;

二、部分高校的老教授協會;

三、部委直屬科研院所等單位的老教授協會;

四、以教授、專家為主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或科技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須有會員兩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單位會員應提交有關證件和簡介,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單位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經協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件。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取得本會有關信息資料;

三、優先參與本會組織的為社會服務的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三、維護本會的社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四、與本會交流業務信息;

五、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退會:個人會員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單位會員應提交書面通知、交回有關證件、處理好遺留問題。

會員如果1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作風優良;

二、教學、科研、管理工作成績顯著,在相關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老教授事業,有奉獻精神;

四、社會聯繫較廣,有較強的活動能力。

第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名譽職務根據需要聘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根據常務理事會的建議決定名譽職務人選的聘任;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機構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職權,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制訂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第十九條的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條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有奉獻精神;

二、在相關業務領域裡有較大的影響,有較強的管理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能堅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應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可連任。

第二十八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教育部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發揮本會優勢,為社會做貢獻;

四、負責本會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制定和執行辦事機構的工作程式和管理制度;

六、負責辦事機構人員的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防止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形成領導集體,負責協會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項的及時研究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和利於管理,設立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並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地位,對外交往或行文應使用“中國老教授協會× × 專業委員會”的全稱。其活動應在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進行,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對外簽訂契約契約,需經本會書面授權。

第三十四條本會主辦的大學、研究院等是發揮老教授作用的重要陣地,是本會的實體機構,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註冊登記的法人單位,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民事責任。本會應積極予以支持幫助,促進其發展,並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而制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負責清算本會資產,處理債權債務等善後事宜,並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應將清算結果報經教育部確認後,報送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取得民政部發給的註銷登記檔案,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1年12月3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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