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和任務
中國縣域品牌發展協會遵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活動,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基層政府服務,在國家部委和基層政府、會員、社會之間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國縣域品牌和區域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其主要任務是:
(一)、對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城市品牌定位、城建發展戰略、旅遊產業、地方環保工作和創建生態文明的發展態勢等進行調研,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向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基層政府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和基層政府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三)、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維護區域經濟市場秩序;
(四)、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建立信息網路,搞好品牌宣傳工作,並接受委託,組織技術交流,舉辦展覽、抽樣調查,以及對城建、旅遊、環保等領域進行專題調研;
(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編輯出版有關資料、刊物,傳播城建、旅遊、生態文明信息和研究成果;
(七)、協助地方政府塑造品牌形象;
(八)、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中國縣域品牌發展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其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本屆常務理事會由會長(1名)、副會長(5名)、常務理事(62名)和秘書長(1名)組成。常務理事會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中國縣域品牌發展協會現有理事195名,城建、旅遊、環保等行業的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都推選了理事。協會的組成具有廣泛代表性。
中國縣域品牌發展協會既有團體會員也有個人會員。凡在城建、旅遊、環保、縣域品牌行銷、區域經濟建設等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延期召開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推選或聘任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八)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八條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務理事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到一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畫,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五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建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授予卸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終身名譽理事;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一條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國內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五)國外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會員中分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條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條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