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社會主義學會

(一)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學會概況

成立時間:1993年10月法人代表:趙 曜
會 長:冷 溶 
常務副會長:嚴書翰
副 會 長:盧志超、靳輝明、李慎明、林炎志、李忠傑、閆志民、湯有倫、許耀桐、黃百鍊
秘 書 長:劉俊傑
辦事機構:辦公室、科研部、研究部、會務部
公開發行刊物:《科學社會主義》(雙月刊)
會員總數約:1000人

學會章程

中國科學社會主義學會是中共中央黨校主管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總部設在中共中央黨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科學社會主義學會,簡稱“中國科社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Assciation of Scientialism。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成員,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積極開展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宣傳活動,努力探討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課題,批判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和各種歪曲、反對科學社會主義的錯誤思潮,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第四條 本會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已登記註冊等法人單位;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央黨校,會址設在中共中央黨校科學社會主義教研部。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任務 (一)組織和推動會員對科學社會主義基本理論、世界社會主義實踐的經驗教訓、特別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實踐問題的研究,開展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路線、綱領、政策的普及和宣傳工作; (二)組織和推動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科學社會主義學會之間的協作,交流科研成果和經驗,評選優秀的科研成果,並向有關報刊和出版單位推薦; (三)幫助和支持各地科學社會主義學會開展學術活動,為他們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四)編輯出版刊物和資料; (五)定期制定工作計畫和學術活動規劃。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各省、市、自治區的科學社會主義學會和中央與國家機關組織的科學社會主義研究小組以及屬於科學社會主義範疇的專題研究會小組。願加入本會者,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還可吸收個人會員,並邀請一些有聲望的學者和幹部作為學會顧問。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相關學科領域內做出一定的業績,具有一定的影響。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或選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和建議權、監督權; (四)優先享受本會贈閱的刊物和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聲譽,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介紹工作經驗。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及日常辦事機構和有關專業委員會構成。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和各省市科社學會按一定比例推選的代表構成。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畫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討論決定本會工作的重要問題。本會理事應及時向當地學會傳達學會工作的精神要求。各地科社學會的活動,應儘可能與住在當地的全國科社學會理事商量或徵求意見。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研究決定本會的工作或會員提出的重要問題。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他們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在職年齡不超過70歲。(如確因工作需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主持辦事機構,聯繫各地科社學會和專業委員會,籌備召開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組織實施學會的工作計畫與學術活動,負責經費管理等。第二十一條 本會根據學科建設和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團體與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的撥款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主要是:科研調研活動費用,會議和辦公費用,刊物及資料的印刷發行費用,獎勵優秀科研成果活動的費用,其他業務開支。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財稅法規和相關制度,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接受監督和審查。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及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因法定原因或特殊情況終止活動,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告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本學會所設的各專業委員會如終止活動,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決定,並報民政部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0年11月日第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審核。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要經常務理事會提出,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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