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態學學會青年科技獎

第一條 為鼓勵我國青年生態學科技工作者奮發進取,促進科技人才健康成長,特制定本條例。中國生態學學會設立中國生態學青年科技獎。
第二條 在生態學科技工作與活動中湧現出來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優良的科學道德與學風,並在業務工作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中國生態學青年科技獎。
1、在生態學領域學術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見解,發表後被公認為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者。
2、在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實踐中勇於創新,做出重要貢獻,並已取得較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3、在傳播生態學知識和新技術推廣中成績顯著,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或 經濟效益的重要貢獻者。
第三條 中國生態學學會生態學青年科技獎每兩年開展一次,每屆授獎人數為5-10名。在每兩年舉辦一次的中國生態學學會學術年會上頒發獲獎證書。並按排序推薦中國科協中國青年科技獎。
第四條 中國生態學學會各專業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學學會都可以推薦侯選人。
第五條 中國生態學青年科技獎設立由理事長為組長、學會負責人和下屬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獎勵評審工作。並確定10名候選名單,上報中國生態學學會常務理事會投票決定,過參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票的候選人,方可獲得中國生態學會青年科技獎。
第六條 評獎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必須堅持標準,依靠專家,公正合理,實事求是,寧缺毋濫,發現弄虛做假者,堅決撤銷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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