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協會

中國能源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協會是由國內外環保行業相關企業共同聯合發起,並由最具有研發資格和從事能源環保生產的企業與個人自願結成,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

協會介紹

協會業務上接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指導。

協會設有辦公室、會員部、培訓部、項目部、技術推廣中心,協會專家委員會等。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及社會效益相統一,通過開展相關領域的政策研究,加強國際交流、產業合作,為環保科技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促進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協會職責:

立足行業,服務社會,以服務行業、會員、政府為宗旨,深入開展行業經濟運行、技術發展、企業運營等方面的情況調研,發布行業信息,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行業發展政策建議,提供行業技術經濟諮詢,推廣國內外先進環保高新技術,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依據,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橋樑紐帶作用。

協會優勢

國際交流與合作

中國能源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協會作為非政府組織,在國際交流與合作方面得到了有關部委的支持,組織參加雙邊、多邊與環保相關的國際民間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努力發揮中國民間環保組織對外交往的特色和優勢,拓寬交流渠道,與聯合國機構、駐華使館、外國政府相關部門,國際組織和跨國企業等開展各種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

豐厚的社會資源

協會常務理事、理事中擁有社會各界的中高級政要,大型知名企業及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清華大學等人脈資源,還有港澳台地區的一批理事,形成致力於環保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社會資源。部委領導多次到協會視察和指導工作,對於協會的工作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能源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協會(中環高協)。英文名稱為:China Ener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igh-tech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EEPH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能源環保高新產業的行業專家、科研、生產、設計等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並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協會由北京東方中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責承辦業務,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及社會效益相統一,通過開展相關領域的政策研究,加強國際交流、產業合作,為環保高新產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促進我國環保高新產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全會服從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五條 中國能源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團結凝聚各社會組織,聯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促進我國環保高新技術發展工作,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做好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2、積極開展能源環保高新產業權益的立法,建立能源環保高新權益保障體系,組織能源環保活動及法律援助,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3、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及環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諮詢服務;

4、組織開展環保高新領域公眾參與、社會監督、通過多渠道多角度為環保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創造條件,構建社會監督新平台;

5、團結凝聚環保高新技術系統及各社會組織,聯合多方面力量,促進環保高新技術產業改革與發展;

6、開展環保科技現狀調研,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保和維護權益知識,提高全民環保意識;

7、 組織開展行業協調,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我國環保形象,推動全人類環保事業發展;

8、組織推廣國內、國際行業技術合作和技術交流,舉辦展覽會、新聞發布會等活動。承辦政府委託及與我會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別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自願從事或參與本會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四)個人會員應該是在環保科技能源等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單位會員應該是從事環保高新技術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會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 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執行會長為本會法定負責人。本會法定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會的財務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紀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按章辦事。

第四十五條 本會成員必須十分珍惜和自覺維護本會信譽,勇於開拓,誠信辦事,熱情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條 本會成員必須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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