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在理事會閉幕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的工作。考慮工作和組織會員活動的需要,協會根據專業設定了漁船、漁機、繩網與質量管理等四個專業委員會。協會主要以專業委員會開展各種活動,有利於會員有針對性地參與協會工作與活動,對共同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發揮會員參與協會工作的積極性。協會社團登記號:社證字第宗旨
協會始終以“架政企橋樑,促行業騰飛”為自己的座右銘。協會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在憲法、法律和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努力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會以全方位為會員服務為宗旨,努力促進行業信息化建設,促進行業之間的聯繫;協助為改善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努力提高我國海洋漁業和淡水漁業的現代化水平做了不少工作。
主要工作
協會主要通過全方位為會員“服務”增加協會的凝聚力,圍繞“服務”主要開展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協會召集漁船漁機行業的專家座談會深入研究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漁船漁機行業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分析了我國漁船、漁業機械、網具等生產企業將要面臨的主要問題及應當採取的措施;研究了我國現行漁船漁機政策和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漁船漁機行業總體發展思路、中長期發展戰略及應當採取的措施等等,不僅為政府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也為行業發展指出了方向。
二、積極開展對外交流,為會員搭建“走出去”的平台。協會充分利用了協會的影響開展國際、國內間的交流。2004年8月協會與我國駐冰島使館商務部協商,與商貿部華鑫國際經濟貿易合作有限責任公司、冰中貿促會在冰島共同舉辦了以漁船漁機為主題的冰中漁業展覽會。通過展覽會一方面向冰島及北歐各國展示了我國漁船漁機行業的實力,同時也為我國漁船漁機行業初步了解了北歐市場的漁機產品的市場容量和價格情況等提供了方便,總之達到增進了相互了解的目的。
三、組織國際間的考察團與美國、歐洲、日本、韓國及台灣地區等進行對口交流,充分為會員提供參與國際交流的機會與場合,不僅開闊了會員的眼界,而且還使一部分會員親身體會到西方的市場經濟,進入國際市場還應當進行那些努力等等。
四、質量問題是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戰略問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企業面臨的競爭日趨激烈,質量已經成為競爭的焦點。90年代國際標準化組織在總結工業已開發國家先進企業的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改了ISO9000質量標準體系的6項標準,制訂出ISO9000—2000標準。從某種意義上講,該標準就是企業向國際市場進軍的準入證。為提高會員質量意識,幫助我國漁船漁機行業的有關企業了解、掌握並在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中執行這一標準,協會舉辦了多起會員企業質量管理人員ISO9000—2000質量標準培訓班。
五、保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在經濟活動中的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開展技術諮詢、信息服務等等。隨著協會會員經濟活動範圍的擴大,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國際上企業間經濟糾紛也難免發生,因此協調會員與其他經濟組織間的糾紛也成為協會為會員服務的一項內容。
六、組織參加國內、國際相關展覽,開展行業間的信息、技術交流業,讓會員了解國內、國際市場,適應市場的要求。以科技為先導,帶動漁船、漁機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開發與利用,協會經常組織日本和港、澳、台地區的專家和企業進行技術交流與合作研討。了解和掌握國際漁船漁機的發展動向與技術水平,協會加強行業內外、國內外的經貿交流與合作,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業訪問等,跟蹤國際先進水平,縮小與國際水平的差距。協會有決心,有信心為漁業的高效、節能、環保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出新貢獻。
七、協會注意發揮網際網路的作用,利用中國漁船漁機行業協會網站宣傳會員、為會員提供漁船、漁業機械和繩網漁具的信息。同時也為國際、國內組織和企業了解協會提供條件。
建議與展望
協會的服務是全方位的,隨著會員經濟活動的深入開展,協會為會員服務內容及服務領域也會隨之擴展。
建議政府加速改革步伐,儘量多地下放職能,儘量多地給協會一個發展的空間和展示能力的平台,由漁船漁機行業協會負責對漁船漁機行業的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漁船漁機漁具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Fishing Vessels and fishery Machine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名稱為:“CFVFM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國內漁船(含休閒漁船及漁船用產品)、漁業機械、漁業儀器、繩網漁具和漁具材料製造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技術推廣、漁業公司、漁業船舶檢驗和經銷單位等自願組織起來的全國性套用技術類的社會團體法人,不受系統、地區和經濟所有制的限制,不以營利為目的。全方位地為會員服務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與時俱進,在憲法、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允許的範圍內,充分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努力促進行業內部信息化建設,促進與其他行業之間的聯繫;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漁船漁機行業產品的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農業部和民政部主管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行業自律,貫徹執行與本行業有關的方針、政策和其他有關的國家規定,維護行業經濟秩序;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了解、研究和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盡力協助排憂解難,在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安排中,注意保護會員的利益;
(三)開展對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研究、收集整理,提出行業改進和發展的意見與建議;
(四)開展技術、信息諮詢服務,交流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組織國內、國際漁業技術裝備展覽和技術交流活動,溝通產需渠道;協助會員推廣新產品,引進國外新技術、新產品,努力爭取擴大國外市場;
(五)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協作;
(六)組織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七)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合法事項;
(八)配合標準化歸口單位,宣傳貫徹產品標準和質量檢測要求;
(九)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
(十)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十一)在自願的基礎上協調會員之間及會員在國際交往間的經濟糾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從事是研究、開發、製造、使用、檢驗、經銷漁船(含休閒漁船、玻璃鋼漁船及漁船用產品)、漁業(養殖、捕撈、加工)機械、漁業儀器、繩網漁具、漁具材料和從事休閒漁業活動的企、事業、科研、大專院校、技術推廣單位及漁業船舶檢驗和相關社會團體等,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二)擁護協會章程;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四)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具備第八條所列會員資格,並擁有10個或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企業、事業、科研、院校或社會團體可以申請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以單位名義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中國漁船漁機行業協會會員登記表”;申請團體會員還應附送:
1、本組織的章程;
2、領導機構及主要負責人名單;
3、本組織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名單。
(二)經秘書處初審合格,並書面或電話方式徵求理事長及部分常務理事同意後,即成為協會正式會員;
(三)入會批准通知書由秘書處通知申請單位,並發給中國漁船漁機行業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團體會員入會後,不影響其原來享有的權利;
(二)參加協會的管理,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協會重要事項的表決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活動;
(四)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優惠;
(五)對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權要求協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援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依本章程應當享受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委託承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報告本單位先進的經營和企業管理經驗,按協會要求報告統計報表;
(六)依本章程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中國漁船漁機行業協會會員證書。凡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事會研究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和聘任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專業小組等開展工作,組織各項業務活動;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中,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法人代表是理事長。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會員或有關單位的捐贈和贊助;
(三)承擔政府部門業務項目的收入或政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業務開展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會員會費的收取標準。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由於分立、合併或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