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

中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是中國越野賽車的一項重要賽事,每年舉辦一次,吸引眾多車手參賽。

競賽規則

越野賽車輛安全設備規則

第一條:
賽事仲裁可以將結構看上去是危險的車輛除名。
第二條:
如果選擇一個裝置,它的安裝必須是符合規則的。
第三條:管路、燃料泵和電纜
3.1 所有組別
管路必須有外層保護,以防止任何危險(石頭、腐蝕、裝置破壞等)。
自動油路切斷器
推薦所有供應發動機的燃料管和發動機的回油管提供直接設定在油箱的自動切斷閥,以在這些管的部分破裂或滲漏時,可自動關閉所有帶壓力的燃料管路。
通風管也必須安裝一個重力控制的滾動閥門。
所有汽油泵只能在發動機運轉或啟動程式時工作。
3.2 T2組
系列的生產裝配可以保留。
如果使用FT3 1999、FT3.5或FT5油箱,則汽油管路必須換用航空形式油管,管路不限。
如果進行改裝,則必須符合下面章節的要求。
在車內允許附加的保護,防止火災和噴出的危險。
非原裝的電纜,必須由非易燃“袖管”保護。
3.3 T1和T4組
裝置必須按下列技術要求生產:
3.3.1)汽油管路(不包括連線到噴射器)在135℃(250℉)時必須有最小70巴(1000psi)的防爆壓力。
—潤滑油管路:在最小232℃(450℉)的操作溫度時,必須有最小70巴(1000psi)的防爆壓力。
當這些管路變形時,必須有線狀連線物和外部編織層,以防止磨擦和火焰(不可助燃)。
對於燃料管,由非傳導部件與車殼隔離的金屬部件必須導電連線。
3.3.2)液壓流體管路在最小232℃(450℉)操作溫度時,必須有最小280巴(4000psi)的防爆壓力。
如果液壓系統的工作壓力超過140巴(2000psi),則防爆壓力必須至少是雙倍的工作壓力。
當這些管路變形時,必須有線狀連線物和外部編織層,以防止磨擦和火焰(不可助燃)。
3.3.3)冷卻水或潤滑油的管路必須在駕駛室外。
燃料或液體的管路可以通過駕駛艙或座艙,但不能在座艙內有任何連線裝置,不包括依照圖253-59和60所示的接口設定在前或後廂板上和制動管路上(T4除外)。
除了制動主缸和液體容器,任何液壓容器禁止出現在駕駛室。
制動液容器必須安區地固定。
3.3.4)汽油泵和龍頭必須在駕駛室外面。
3.3.5)只有為了駕駛室通風的進口、出口和管路允許在駕駛室內。
3.3.6)電纜線必須由不助燃的覆蓋層保護。
3.3.7)除了制動管路,快速自鎖連線裝置可以安裝在所有管路中。
第四條:制動安全系統
由一個踏板控制雙管工作:踏板正常地控制所有車輪;在制動系統管任何位置出現滲漏時和任何形式的制動傳動系統失效時,踏板仍可控制至少兩個車輪。
車輛可以安裝一個手制動系統,用於一個和同軸的制動上並且完全獨立於主系統之外(液壓或機械式的)。
第五條:附加的固定裝置
在發動機艙蓋和行李箱上至少安裝兩個附加的安全固定裝置。
這個方法也適用於後擋板,但不適用於車門。
原有的機械鎖不得使用或拆除。
這些固定裝置必須是“美國式固定裝置”,通過蓋子的一個桿,用一個也固定在蓋子上的銷子鎖住。
如果使用塑膠部件,必須提供金屬加強,防止扭曲。
安裝在車內的大件物品(如備胎、工具箱等)必須穩固地固定。
第六條:安全帶
6.1安全帶
兩條肩帶和一條下擺帶(腰下)是必須的。
在車體上或車架上或駕駛室或防滾架上的固定點:2個給下擺帶、2個(對於T1和T2,可能的1個與座椅對稱的)給肩帶。
這些安全帶必須符合FIA第8853/98和8854/98號標準。
在車內任何時間都必須有2個安全帶切斷器,當車手和領航員坐在車內繫緊安全帶時,容易觸及它們。
而且,推薦包括公共道路的比賽使用的安全帶裝備按扣開釋系統。
ASN可以註冊在註冊的安全架上的安裝點(見8.4條),這個安裝點應是被檢測過的。
6.2安裝
安全帶禁止設定在座椅上或座椅支撐上。
必須使用系列車上的安裝點(T2和T4)。
如果不可能安裝在系列車的安置點上,新的安裝點必須設定在車體或車架或座艙上,肩帶的每條帶子一個獨立的安裝點並儘可能地向後。
安全帶不得設定在無頭枕或靠背與頭枕是一體的座椅(在靠背和頭枕之間無開口)上。
注意:帶子在通過時不能被損壞。
可以在原座椅上打孔,以允許安全帶通過。
—推薦的安裝點的幾何位置如圖253-61所示。
向下的方向,肩帶必須向後並且安裝在與靠背頂部邊緣水平線45度以內(T4車手的肩帶是20度),雖然推薦角度不超過10度。
與座椅中心線的分散角或輻合角的最大限度是20度(在水平線測量)。
如可能,應使用由生產廠商設定在C柱的固定點。
不得使用增加與水平面更大角度的安裝點,不包括座椅符合FIA標準的要求。
因此,4點安全帶的肩帶必須固定在由車輛生產廠商設定的原有的後排座椅的下擺帶的固定點上。
對於4點安全帶,其肩帶形成的交叉必須與前座中心線對稱。
如果不可能使用系列固定點,肩帶可以固定或傾靠在一根設定在防滾架的後橫槓上或前安全帶的上安裝點。
肩帶也可以安置在防滾架上或用纏繞方式安置在加強槓上,也可以安置在後安全帶的頂部安裝點上,或安置或傾靠在一根焊接在後支撐上的橫向加強裝置上(圖253-66)。
使用橫向加強部件要遵守下麵條件:
-橫向加強應是至少38毫米×2.5毫米或40毫米×2毫米的管,由冷拔無縫碳素鋼管制作,最小的彎曲強度是350N/mm²。
-這個加強部件的高度必須是:肩帶向後下方與靠背頂緣水平面的夾角在10--45度之
間(T4是20度),推薦使用10度角。
—為最大限度地包住骨盆部分,下擺和胯部帶子不可從座椅邊緣外通過,只可穿過座。下擺帶必須緊固在骨盆和大腿的拐角處,完全地系在腹部範圍。沒有任何條件,它們可以超過腹部區域。
-帶子可以由纏繞或螺絲固定,對於後者每個安裝點的插入物必須是焊接的(見圖253-67所示規格)。
這些插入物必須被設定在加強管內,使用M12 8.8或7/16UNF規格的螺絲將帶子固定在這些插入物上面。
-每個安裝點必須能經得住1470daN的力,胯部帶是720daN。對於兩條帶的同一個固定點,負荷量應等於兩條帶負荷量的總和。
-對於每個新添加的固定點,必須使用一塊面積至少40厘米²、厚度至少3毫米的加強板。
-在車體/車殼上的安裝原則:
1) 一般安裝系統:見253-62。
2) 肩帶的安裝:見253-63。
3) 下擺帶的安裝:見253-64。
6.3 使用
安全帶必須使用註冊結構,不得改裝或拆除部件,並符合廠商的說明。
安全帶的效力和壽命直接與它的安裝、使用和維護等方式有關。
在嚴重碰撞後、帶子被割破、磨損或因化學作用或光照變軟,安全帶必須更換。
如金屬部件或扣件彎曲、變形或生鏽,也必須更換。
任何功能不全的安全帶必須更換。
注意:不允許混合座椅安全帶,只可以使用所有者生產的整套安全帶。
第七條:滅火器
禁止使用下列產品:BCF、NAF
7.1 安裝滅火系統
7.1.1)所有車輛必須裝備一個來自FIA第16號技術清單、在FIA註冊的滅火系統。
7.1.2)所有滅火器必須有足夠的保護並必須安置在駕駛室。它們的安裝必須能夠承受25g的減速力。
所有滅火設備必須是防火的。塑膠管是禁止的,必須使用金屬管。
7.1.3)當車手坐在標準位置、繫緊安全帶並且方向盤在應有的位置時,必須能用手操縱所有滅火器。
T1組和T2組:
2個車外控制機構必須設定在距線路切斷機構較近的位置,但不可聯動。
T4組:
1個車外控制機構必須設定在距線路切斷機構較近的位置,但不可聯動。
這個操縱機構必須用紅色字母“E”做標記,設定在一個至少10厘米直徑帶紅邊的白圈內。
7.1.4)系統必須在任何位置工作。
7.1.5)滅火器噴口必須適合滅火劑並在設定時不得指向乘員的頭部。
7.2手動滅火器
7.2.1)所有車輛必須安裝一個或二個手動滅火器,最小的總容積在7.2.3和7.2.4中註明。
所有卡車必須安裝2個滅火器,最小的總容積在7.2.3和7.2.4中註明。
7.2.2)允許使用的滅火劑:AFFF、FX G-TEC、Viro3和乾粉,或其他在FIA註冊的滅火劑。
7.2.3)滅火劑最低數量:
AFFF: 2.4升
FX G-TEC: 2.0公斤
Viro 3: 2.0公斤
Zero 360: 2.0公斤
乾粉: 2.0公斤
7.2.4)根據滅火劑的不同形式,所有滅火器必須備有下列壓力:
AFFF: 根據廠商說明或12巴
FX G-TEC和Viro3: 根據廠商說明
Zero 360: 根據廠商說明
乾粉: 8—13.5巴
而且,每個裝有AFFF的滅火器必須裝備一個檢測容積壓力的裝置。
7.2.5)下面的說明必須顯示在滅火器上:
-- 容積
-- 滅火劑型式
-- 滅火劑的重量或體積
-- 滅火器的日期必須被檢查,裝瓶或最後檢測在兩年以內。
7.2.6)所有滅火器必須被充分的保護。它們的安裝必須能夠經得住25g的減速力。而且,只可使用最少2個快速開釋的金屬帶鎖緊固定。
極力推薦使用防火管路:不推薦塑膠管,極力推薦金屬管。
7.2.7)車手和領航員坐在正常位置,繫緊安全帶,方向盤在正常位置時,必須至少容易觸及一個滅火器。
7.2.8)對於卡車,允許安裝一套第16號技術清單中的滅火系統代替2個滅火器其中的一個。
第八條:防滾結構
(僅適用於T1和T2,T4參見第287條)
對於T1組的車,涉及註冊日期必須理解為FIA技術護照第一次頒布的日期。
8.1總則
安裝一套防滾架是必須的。
它可以是或:
a)由下面的要求構成;
b)由ASN按照防滾架的註冊規則註冊;
由ASN批准的並由代表廠商的有資格的技術人員簽字的註冊檔案或證明必須呈交給賽事的車間人員。
任何新的由ASN註冊的並銷售的防滾架,自2003年1月1日開始,必須有一個由生產商安置在防滾架上的識別牌作為證明;這個識別牌不得仿製或拆除(嵌入、雕刻或自毀膠貼)。
識別牌必須帶有廠商名字、ASN註冊表或證明的註冊或證明編號以及生產商的獨立序列號碼。
帶有相同編號的證明必須攜帶在車上並呈交給賽事車檢人員。
c)由FIA根據防滾架的註冊規則註冊;
它必須屬於由FIA註冊的車輛的註冊表的延伸(VO)。
自1997年1月1日開始,在所有註冊的和銷售的防滾架上,防滾架生產廠商的識別和序列號必須清晰可見
防滾架的註冊表必須詳細說明這個信息, 購買者必須收到一份與此相關的帶編號的證明。
禁止改裝註冊的或證明的防滾架。
任何用於防滾架的加工、焊接的方法,包括材料或防滾架的永久性改裝,將被認為是改裝。
所有對於在事故後損傷的防滾架的維修,必須由生產商直行,或由其批准。
管子不得攜帶任何液體或其他內容。
防滾架不得過多地影響車手和領航員的進出。
管子可以通過儀錶盤以及后座椅占用成員空間。
后座椅可以摺疊。
8.2定義
8.2.1)安全架:
一個設定在駕駛室且靠近車體安裝,具有在車輛碰撞或翻滾時用於防止車體(車架)嚴重變形功能的多管結構。
8.2.2)防滾槓:
用兩個安裝腳形成環狀的管狀結構。
8.2.3)主防滾槓(圖253-1):
橫向且近似垂直的單管環狀,設定在前座的背後橫穿過車體。
8.2.4)前防滾槓(圖253-1):
與主防滾槓相似。它的外形應順從風擋玻璃柱和風擋玻璃頂部邊緣。
8.2.5)側面防滾槓(圖253-2):
近似縱向的和近似垂直的單管環形結構,沿著車輛的左、右兩側設定。
前槓順應風擋框設定,後槓近似垂直並設定在前座椅後面。
側面防滾槓的後腿必須在前座的後面。
8.2.6)側半防滾槓(圖253-3):
與側防滾槓相同,但沒有後柱。
8.2.7)縱向部件:
連線前和主防滾槓的頂部部件的近似縱向的管。
8.2.8)橫向部件
連線側半防滾架或側防滾架頂部部件的近似橫向的管。
8.2.9)斜支撐:
橫向的管,連線:
主防滾槓的頂部拐角之一或一根側防滾槓的橫向裝置的端點之一與另外一側防滾槓的下安裝點;或一根後支撐的上端點與另一根後支撐的下端點。
8.2.10)活動的支撐
必須能夠拆除的防滾架部件。
8.2.11)框架加強:
附加在防滾架上的部件以提高它的強度。
8.2.12)安裝腳:
焊接在防滾槓鋼管端部上的加強板,允許用螺絲或焊接固定在通常有一塊加強板的車體或車架結構上的一塊加強板上。
8.2.13)加強板:
安裝在車體或車架上的金屬板,在防滾槓安裝腳的下面,以更好地將負荷分散到車體上。
8.2.14):三角片
加強拐角和連線點,由彎成U形(圖253-34)的且不小於1毫米厚的金屬片製作。
這個加強裝置的端部必須設定在被連接管子的最大直徑的2-4倍的距離內。
8.3說明
8.3.1)基本結構:
基本結構必須遵照下面的設計之一製作:
— 1個主防滾槓 + 1個前防滾槓 + 2個縱向裝置 + 2個後支撐 + 6個安裝腳(圖253-1)。
— 2個側防滾槓 + 2個橫向裝置 + 2個後支撐 + 6個安裝腳(圖253-2)。
— 1個主防滾槓 + 2個側半防滾槓 + 1個橫向裝置 + 2個後支撐 + 6個安裝腳(圖253-3)。
主防滾槓的垂直部分必須儘可能地靠近車體的內部輪廓。
前防滾槓或側防滾槓的前柱必須順應風擋框,且在它的下面的垂直部分只可有一個彎。
為了建造一個防滾架,橫向部件與側防滾槓的連線,縱向部件與主防滾槓的連線,以及側半防滾槓與主防滾槓的連線必須設定的頂部平面。
對於這些,在頂部平面不得超過4個活動連線。
後支撐必須固定在車兩側的頂部附近和主防滾槓上部的外側拐角附近,儘可能使用活動連線方法。
它們必須與垂直面形成至少30度的角,必須向後並且是直的,儘可能靠近車內飾板。
8.3.2 設計
一旦定義了基本結構,就必須用規定的部件和加強裝置製作(第283-8.3.2.1條),可以附加可選擇的部件和加強裝置(第283-8.3.2.2條)。
8.3.2.1 必須的部件和加強裝置
8.3.2.1.1斜支撐
防滾架必須有一個下列定義的斜支撐:
—2008年1月1日之前註冊的車,圖253-4/5/6/7。
—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註冊的車,圖253-6(只適用於T1組)和圖253-7。
斜支撐的方向可以是反向的。
對於圖253-6,在車體上的兩個安裝點的距離不得大於400毫米。
這些部件必須是直的並可以拆除。
斜支撐的上端點必須連線主防滾槓,與它的後支撐的連線點的距離不得超過100毫米,
或與它的主防滾槓的連線點的距離不得超過100毫米(測量見圖253-52)。
斜支撐的下端點必須連線主防滾槓或後支撐,與安裝腳的距離不得超過100毫米(除了圖253-6)。
8.3.2.1.2門槓
每側車門必須安裝至少一根縱向管(圖253-8)。
製作這個加強裝置的管子必須建造在防滾架內,它與水平管子的角度不得超過15度(向前向下)。
側面保護必須儘可能高,如果它包含一根管,自座椅底部至少10厘米,對於所有的上部安裝點,自門的底部測量不得高於門的一半。
如果這些上部安裝點設定在門開口的前面或後面,這個高度限制對於支柱和門開口的相應的交叉也是有效的。
對於交叉的門槓(圖253-9),推薦交叉管子的下安裝點直接安裝在車體或車架上縱向裝置上,且交叉部分中的其至少一根是整管。
允許門槓連線到風擋柱上加強裝置上(圖253-15)。
對於沒有領航員的比賽,門槓只可以安裝在車手一側。
8.3.2.1.3橫向裝置(圖253-29):
安裝在前防滾槓上的橫向裝置是必須的,但它不得占用為乘員預留的空間之上。
它必須是直的。
它可以設定儘可能地高,但它的下邊緣不得高於儀錶板的最高點。
自2007年1月1日開始註冊的車,它不得設定在轉向柱的下面。
8.3.2.1.4頂部加強
僅對於2005年1月1日開始註冊的車;
防滾架的上面的部件必須符合圖253-12/13/14中的一個。
加強裝置可以順應頂部的輪廓。
對於沒有領航員的比賽,只對於圖253-12,可以只安裝一個斜支撐,但是它的前連線必須在車手一側。
加強裝置的端部,與防滾槓和部件之間的連線點的距離必須少於100毫米(不適用於在圖253-13/14中V型加強裝置的頂部)。
8.3.2.1.5風擋柱的加強裝置
它必須安裝在前防滾槓的每側(圖253-15)。
它可以彎曲,只要在側面是直的,且彎曲的角度不可超過20度。
它的上端部,在前(側)防滾槓和縱向(橫向)裝置之間連線的連線點的距離必須少於100毫米。
它的下端部與前(側)防滾槓的前安裝腳的距離必須少於100毫米,(測量見圖253-52)。
8.3.2.1.6加強拐角和連線點:
在下述內容之間的連線點:
— 主防滾槓的交叉裝置;
— 頂部加強裝置(圖253-12的結構和僅對於2007年1月1日註冊的車);
— 門槓(圖253-9的結構);
— 門槓和風擋柱的加強裝置(圖253-15),
必須由最少2個附合第283-8.2.14條三角片加強。
如果門槓和風擋柱加強裝置沒有設定在同一個平面上,加強裝置可以由網筋狀金屬片製作,只要它符合第283-8.2.14條規定的規格。
8.3.2.2選擇的部件和裝置
除了第283-8.3.2.1條給出的指示,顯示在圖253-12至14/16至19/21/23至28/30至33中的部件和加強裝置是可選擇的並且可以根據製造者的意願設定。
加強管子必須是直的。
它們必須或是焊接的或是由活動的連線方式設定。
上述所有部件和加強裝置可以獨立或與另一個混合使用。
8.3.2.2.1頂部加強(圖253-12至14/ 23至24)
只有2005年1月1日以前註冊的車可以選擇。
對於沒有領航員的比賽,只對於圖253-12,可以只有一個斜支撐,但它的前連線點必須在車手一側。
顯示在圖253-23/24中的部件可以由二個管制作。
8.3.2.2.2後交叉支撐(圖253-20/21)
如果使用一個符合圖253-14的頂部加強裝置,圖253-21的構造可以用圖253-22代替,
8.3.2.2.3前懸架安裝點(圖253-25)
延伸必須連線到前懸架頂部安裝點。
8.3.2.2.4橫向部件(圖253-26/27/28/30)
為了安裝符合第253-6.2條規定的安全帶,可以使用安裝在主防滾槓上的或後支撐之間的橫向裝置。
對於顯示在圖253-26/27的部件,在中央腿和垂直之間的角度必須至少是30度。
8.3.2.2.5加強拐角和連線點(圖253-31至34)
加強裝置必須由管子製造或使用符合第283-8.2.1.4條定義的彎成U型的金屬片。
形成加強裝置的部件的厚度不得少於1毫米。
管狀加強裝置的端部向下或沿著被固定部件至它們的安裝點不得超過一半的距離,除了前防滾槓的連線點,可以連線門柱/前防滾槓的連線點。
8.3.2.2.6安裝千斤頂
對於T1組,千斤頂可以安置在防滾加上。
8.3.2.3防滾架最小構造
防滾架最小構造定義如下:
車輛註冊 帶領航員 不帶領航員
2005年1月1日前 圖283-1A 圖283-2A或對稱的
從2005年1月1日開始 圖283-1B 圖283-2B或對稱的
交叉裝置可以變化,根據第283-8.3.2.1.1條。
頂部加強裝置可以變化,根據第283-8.3.2.1.4條。
對於三名車組成員的車輛,防滾架必須符合圖283-3,用一個第二主防滾槓設定在靠近后座椅的背面。
關於皮卡車,駕駛室不足以安裝必要的防滾架,則可以安裝圖283-4至7中的一個。
這僅限於皮卡車,除了所有車體的其他形式和設定的點以外的內容必須符合其他章節的描述(包括第283-8.3.3條的材料說明)。
圖283-4:必須有一個斜支撐桿。
圖283-5:必須有二個斜支撐桿,一個為了在駕駛室內的4點防滾架(遵照圖253-5),一為了在駕駛室外的4點防滾架(遵照圖253-4或圖253-5)。
圖283-6:必須有一個斜支撐桿(遵照圖253-4或253-5)。
圖283-7:必須有二個斜支撐桿,一個為了內部的4點防滾架,一個為了外部的6點防滾架。
8.3.2.4活動裝置
如果在防滾架的結構中使用活動裝置,可拆卸的連線點必須符合由FIA批准的形式(圖253-37至47)。
活動連線必須安裝在管子的軸的延伸,不得偏移。
一旦組裝,不得焊接它們。
螺絲和螺桿必須有最低8.8 質量(ISO標準)。
符合圖253-37/40/43/46/47所示的可拆卸的連線點是單獨為了固定第283-8.3.2.2條描述的可選擇的裝置和加強裝置,但禁止連線主防滾槓的、前防滾槓的、側半防滾槓的和側防滾槓的上面的部件。
8.3.2.5附加的約束
安全架必須完全包括在
—向前:前輪軸之前200毫米;
—向後:後輪軸的位置。
但是,後支撐可以超過這個平面固定到車架上。
在承載式車架上的後支撐可以延伸到後懸架安裝點,只要它們安裝或焊接在承載式車架的一個凹體內。
頭枕的後面將定義主防滾槓的管子的位置,不可以超出它的主槓管子的垂直的位置。
在防滾槓管子下面的最小自由高度是900毫米,在未變形座椅的底部垂直測量。
8.3.2.6在車體/車架上安裝防滾架
安全防滾架必須直接安裝到剛制車體或主車架上,如:懸架的負荷傳遞給結構上。(如車架和防滾槓安裝腳之間的連線處的附加的加強裝置)。
最少的安置點如下:
—前防滾槓每根柱一個;
—側防滾槓或側半防滾槓每根柱一個;
—主防滾槓每根柱一個;
—後支撐每根柱一個。
在車體上完成一個有效的安裝,可以用切割或變形的方法改裝圍繞防滾架的原有的內部裝飾。
但是不可以拆除全部裝飾部件
如有必要,為了安裝防滾架可以移動保險盒。
前、主、側防滾槓和側防滾槓的安裝點:
每個安裝腳必須包括一塊至少3毫米厚的加強板。
每個安裝腳必須用至少3條螺絲固定在一塊至少3毫米厚、至少120平方厘米並焊接在車體上的加強板上。
自2007年1月1日註冊的車,120平方厘米的區域必須接觸加強板和車體之間的表面。
遵照圖253-50至56所示。
對於圖253-50至52,加強板不必焊接在車體上。
固定螺絲必須至少有8毫米直徑,最低質量為8.8(ISO標準)。
鎖緊裝置必須是自鎖的或安裝鎖片。
後支撐的安裝點:
每個後支撐必須由至少2條8毫米螺絲固定在至少60平方厘米麵積的安裝腳上(圖253-57),或用1條雙切面螺絲固定(圖253-58),只要它是相同的截面和強度,且有一個焊接在後支撐內的襯套。
它們的安裝必須用板加強。
這些是最低的要求。
另外,可以使用更多的鎖緊裝置,安裝腳的支撐板可以焊接到加強板上。防滾架(由第283-8.3.1定義的)可以焊接到車體/車架上。
特別情況:
安裝在車體上的斜支撐 (圖253-6)必須有上面定義的加強板。
對於非剛制車體/車架,任何防滾架和車體/車架之間的焊接時禁止的,只允許搭接在車體/車架上的加強板。
管狀或半管狀空間結構(T1組)的車輛的防滾架必須焊接到車架上或車架的一個整體部分上。
前、側、側半和主防滾槓的安裝點必須至少設定在駕駛室地面的平面上。
至少一根相同截面和質量的管子必須延伸至防滾槓的每個腳。
其他的斜支撐以及在地板面的水平管子是推薦的,。
8.3.3材料說明
只允許使用環形截面的管子,管子的使用說明:
材料 最小的拉伸強度 尺寸 使用位置
冷拔無縫非合金碳素鋼,有最大碳含量是0.3% 350N/mm² 45×2.5(1.75” ×0.095”)或50×2.0(2.0” ×0.083”) 主防滾槓(圖253-39)側面防滾槓),根據結構。
38×2.5(1.5” ×0.095”)或40×2.0(1.6” ×0.083”) 側面半防滾槓和安全架的其它部分(除了上面章節說明的)
注意:這些描述的特徵是最低的要求。
在選擇金屬時,必須注意金屬要有好的延伸特性和足夠的焊接能力。
管子必須由一個冷工作方法彎曲,並且中心線彎曲半徑必須至少是管子直徑的3倍。
如果管子在彎曲時成為橢圓,小直徑和大直徑的比例必須在0.9以上。
拐角表面的必須平整順滑,沒有波紋或裂痕。
8.3.4焊接的說明:
必須沿著管子的周長焊接。
所有焊接必須是最高質量的全穿透並最好使用氣體保護焊弧。
好的焊接外部表面不一定能完全保證它的質量,但低質量焊接絕不是優質工藝的標誌。
在使用熱處理的鋼材時,必須遵守廠商的特殊說明(特殊的電焊、氣體保護焊)。
8.3.5保護材料:
在乘員身體與安全架接觸的位置,必須附加不易燃材料作為保護。
在乘員頭盔與安全架接觸的位置,必須使用FIA8857-2001 A型標準的保護材料(見第23號技術清單—“由FIA註冊的防滾架保護材料”) 。
套用:所有的組別。
第九條:後面視野
後面的視野必須由兩個外側後視鏡提供(一左,一右)。
第十條:拖車環
所有車輛在車的前、後必須安裝一個拖車環。
這個拖車環必須非常牢固地固定,並不得用於提升車輛。
它應是清晰可見並漆成黃色、或紅色或桔黃色,並設定在車體內,最小的內部直徑是50毫米。
所有卡車必須一個有足夠強度和尺寸的拖車環,以適於賽程中的拖車需要。
必須漆成反差顏色(黃色,紅色或桔色),以易於識別和立即使用。
它不得向前突出保險槓。
第十一條:車窗/ 隔網
風擋
必須安裝壓層風擋,帶有一個識別的商標。
所有其他車窗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註冊的安全玻璃。
在風擋上允許有一條太陽膜,只要不影響乘員看到道路標誌(信號燈、交通標誌)。
在沒有風擋的情況下,帶有護目鏡(帽沿)的全盔對於車組乘員是必須的,否則,不允許發車。
如果,在一個意外之後,車體變形將不允許由壓層玻璃製作的風擋替換原風擋,可以用至少5毫米厚的聚碳酸酯製作的風擋玻璃替換。
如果風擋玻璃是膠粘的,必須有可能從駕駛室內部打碎前門的車窗,或不使用任何工具拆除它們。
如果是透明的後窗和側窗,必須是註冊的材料製作,或是最小3毫米厚的聚碳酸酯。
在側窗、後窗、頂窗玻璃和後視鏡的內面使用透明的或無色的防爆膜是必須的(僅限於用玻璃製作的部件)。這些膜的厚度不得大於100微米,且它們必須安裝一個允許控制它們的出現的顯示裝置。
允許在側窗和後窗適用彩色玻璃或安全膜。對此,必須使距車5米外的人可以看到車手以及車內物品。
隔網
所有在前門安裝了風窗的車輛,必須安裝設定在門上保護網,使用一個設定在下面的快速釋放系統。
推薦使用“夾子”式的安裝。
在上面安裝的保護網不得在沒有工具時拆卸。
保護網必須有下列特性:
最小頻寬:19毫米。
網眼最小尺寸:25χ25毫米。
網眼最大尺寸:60χ60毫米。
同時,必須能從側面觀看到,自方向盤的中心到相關一側座椅的最後點。
第十二條:風檔玻璃的安全固定裝置
這樣的裝置可以隨意使用。
第十三條:匯流排路切斷器
必須拆除原有的主點火開關(“Neiman”)的防盜裝置。
匯流排路開關必須切斷所有電子線路、電瓶、交流發電機或發電機、照明、喇叭、電動控制等,也必須停止發動機運轉。
對於沒有電噴設備的柴油發動機,匯流排路切斷器必須與切斷髮動機進氣裝置聯動。
它必須是耐火形式,由車內坐在座位上並系好安全帶的車手和領航員從內部觸及,並容易從車外觸及。
對於車外,匯流排路切斷控制系統必須位於車手一側的風擋下面。
它的標記是一個紅色的火花,在一個底邊至少12厘米的白邊藍色三角內。
T1組和T2組車輛必須裝備2個車外開關,每側一個。
卡車必須安裝一個線路切斷器和熄火裝置,用於停止發動機和切斷電瓶與所有線路(自動滅火期除外)的裝置。
這個開關必須漆成黃色,由一個帶白邊的藍色三角內紅色的火花識別。
使用一個不超過20厘米寬的提醒膠貼,以顯示開關的位置。
線路切斷器和熄火裝置必須設定在外面,駕駛室前臉的中間,風擋的下面。
線路切斷器必須在任何時間容易觸及,即使是車輛側翻或底朝天。
另外,發動機停止開關與顯示它的開關位置的標記必須安裝在駕駛室內。
它必須由坐在車內並系安全帶的車手和領航員操作。這個開關也必須斷開電動油泵。
注意:對於使用一個機械發動機熄火系統的發動機,一個熄火裝置可以安裝在車外,與電子線路切斷器分動。但是,這個裝置必須靠近電子線路切斷器安裝,並有清晰的標記和操作說明(拔或旋以停止發動機)。
第十四條:FIA批准的安全油箱
賽員無論何時使用的安全油箱,必須來自FIA批准的生產廠商。
To this end,在交付的每個油箱上要註明廠商的名字、生產的油箱的精確說明、註冊號、有效期截止日期和編號。
標記是不能被擦掉的,並且必須是由FIA根據現有標準事先批准的。
14.1油箱的使用年限
在大約5年後,安全油箱的質量在強度上必然產生相當的變化。
油箱的內層(囊)的使用期不可超過5年,不包括由廠商每兩年期進行檢測和再次檢測。
設定在FT3 1999、FT3.5或FT5油箱的保護罩內的一個由非易燃材料製作的防漏窗必須可能檢查到有效期。
14.2 安裝油箱
原裝油箱可以用FIA註冊的(FT3 1999、FT3.5、FT5說明)安全油箱或由車輛生產廠商註冊的另一個油箱代替。對此,可以使用一個嵌板封閉因拆除原裝油箱而留下的開口。
油箱的數量不限。
可以混合使用多種註冊油箱(包括標準油箱)和FT3 1999、FT3.5或FT5油箱。
任何由FIA承認的廠商沒有與車輛共同註冊的油箱必須是FT3 1999、FT3.5或FT5油箱。
一個小於1升的集油箱是不限制的,但是它們的數量由裝備車輛的主油箱的數量作為限制。
原裝油箱可以保留在原有位置。
增大容積的FT3 1999、FT3.5或FT5油箱可以安裝在原裝油箱的位置。
對於廠商為了行李而提供的作為車體一個完整部分的封閉行李箱(前面和後面)的T2組車輛,必須使用這個行李箱放置附加油箱。
為了在泄漏時使汽油流出,行李箱的地板必須打孔。
關於廠商沒有提供一個作為車體一個完整部分的特別行李箱的車輛,附加油箱可以設定在駕駛室內最後排座椅之後。
在所有情況下,包含加油管的油箱必須完全地由防火裝置和防漏隔板或包裝隔離,以防止汽油滲漏到駕駛室或與排氣管接觸。
如果油箱設定在行李箱,當拆除后座椅時,駕駛室必須由抗燃燒、防火和防漏隔板或包裝與油箱隔離。
對於二廂車,在駕駛室與油箱位置之間必須儘可能使用一個由透明塑膠製作的非結構、不易燃隔板。
必須有效地保護油箱,並牢固地與車體或車架固定。
推薦在FT3 1999、FT3.5和FT5油箱內使用安全泡沫。
加油口和油箱蓋的位置和規格可以改變,只要新的設定沒有突出車體並保證防止可能的汽油滲漏到艙內。
這些口可以設定在後窗的位置。
加油口和通風口必須永遠設定在駕駛室外的一個金屬部件上。
如果在車體內有一個加油口,它必須由一個帶有外流的容器包圍。
通風必須或在車頂部通向外面,或在車內儘可能高地纏繞並且在與它連線的油箱的對面,在車的下面通向外面。
這些通風必須安裝自動封閉閥。
對於T1和T2“皮卡”車型,完全與後面的平台(完全封閉的金屬艙)分開的駕駛室,油箱必須是FT3 1999、FT3.5和FT5油箱,平台必須被改裝,以允許比賽時汽油在發生滲漏而流向車外。
14.3帶加油管的油箱
所有安裝帶有加油管通過駕駛室油箱的車輛必須裝備一個FIA註冊的單向閥。這個帶有一個或二個葉片的閥,必須設定在油箱一側的加油管內。
加油管的定義為車輛的加油口與它的油箱的連線裝置。
14.4加油
在加油操作之前,建立共用於車輛和加油裝置接地裝置是必要的。
14.5 油箱通風
油箱必須裝備符合283.14.2條規定的通風裝置,不包括系列生產的油箱,汽油供給管路和通風必須保留
第十五條:防火保護
為了防止在火災時火焰直接通過,在發動機和所有機械部件之間、發動機與乘員座之間必須設定一個有效的保護層。
第十六條:照明設備
照明設備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的國際慣例。
每個車輛必須至少安裝如下:
—2個大燈(由信號燈/大燈混合的)
—2個前燈
—2個後燈和牌照等
—2個停車燈
—前後各2個轉向燈
—警示燈(雙閃)
可以安裝2個附加大燈,只要它們的設定沒有超過風擋底部以上250毫米。
它們可以安放在外後視鏡的支撐內。
每個停車燈要有至少50平方厘米的面積,2個大燈和附加大燈必須設定在前輪軸的前面,最大高度與風擋的發動機蓋/底部的線相同(最多8個大燈)。
所有面積超過32平方厘米的前面的燈必須由一個格子窗或附加的半透明的板充分地保護和固定,在玻璃破碎時。
每輛車也必須裝備2個紅色的後霧燈,成雙的或與2個附加的“停車”等並列設定。
這些燈的每一個要有一個21至55瓦的功率。
它們要有50平方厘米的工作面積,或必須有已經由FIA批准的至少的有效面積。
它們要被設定在距地面至少1.5米的位置,從車後面看到並設定在車外。它們必須設定在車的2側,對於“皮卡”車型,設定在駕駛室後部的上角。
在比賽期間按照賽事主管的要求這些燈必須經常地接通。
所有照明設備在比賽期間必須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
如果確定一個車組的電路被確定出現問題,在其修好之前不允許賽段發車。
第十七條:聽得見的警告裝置
在整個賽程中每輛車必須裝備一個壓縮機警告裝置。
第十八條:備胎
每輛車應包括至少2個與車使用的輪胎相同的備胎,在比賽過程中必須牢固固定。
第十九條:擋泥板
安裝橫向擋泥板的要遵守下列條件:
—使用柔性材料製作;
—至少是覆蓋車輪的寬度,但在前輪和後輪的後面車輛三分之一的寬度(圖252-6)是敞開的。
—後輪之前的左右擋泥板之間必須有至少20厘米寬的間隙。
—車輛停止、車內無乘員時,擋泥板的下沿距地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0厘米。
—在垂直方向,擋泥板不得突出車體。
這些擋泥板必須在最後車輪的後面和驅動輪的後面;它們必須滿足前面的要求,必須是橡膠土層的帆布或塑膠(至少5毫米厚)並與車體連線。
為防止向前飛濺,由柔性材料製作擋泥板可以設定在車輛的前部。
它們不得突出車體的寬度,或超出車長10厘米以外,並且前輪之前至少三分之一的寬度是無遮擋的。
對於超過4個輪驅動的車輛,被考慮的車輪僅是在前軸和後軸上的最後面的輪。
第二十條:座椅
T2和T4組,如果改換原裝座椅的安裝和支撐,這些部件必須或是FIA批准的廠商製作,或必須符合下面的要求(見圖253-65):
1)支撐必須由4個安裝點固定在車體或車架上,每個座椅使用固定螺絲的直徑至少是8毫米並使用加強板,遵照圖。
對於每個安裝點,在其支撐、車體或車架和加強板之間的接觸面積至少是40厘米²。
如使用快速釋放系統,它們必須能夠承受18000N的水平力和垂直力,不在同時施加這個力。
2)座椅必須由4個安裝點固定在支撐上,前、後各2個,在座椅上使用至少8毫米的螺絲,使加強裝置與座椅成為一體。
每個安裝點在任何位置必須能承受15000N的力。
3)支撐和加強板的最小厚度是:鋼板3毫米,輕型的合成材料5毫米。
每個支撐最小的縱向支撐尺寸是6厘米。
4)如果在註冊座椅和乘員之間有一個墊子,這個墊子的最大厚度是50毫米。
所有乘員的座椅必須是FIA註冊的(8855/1999標準),並不得改裝。
自顯示在必需的商標上的生產日期5年內為使用年限。可以由生產廠商允許延長兩年但必須註明在另一個商標上。
對於所有這些座椅,必須為每位乘員提供最小400平方厘米麵積頭枕。
這個表面必須是連續的(非拼接的),沒有突出部分。
它的位置應為:當乘員坐在正常位置並發生向後撞擊車輛乘員的頭部時,它是與車手或乘員頭盔最先接觸。
當施加一個850N向後力時,這個頭枕的偏移不得超過5厘米。
頭盔和頭枕之間的距離必須儘可能的小,當成員在正常的位置時施加上述的力,頭盔移動的距離要小於5厘米。
第二十一條:安全氣囊
任何有安全氣囊的系統必須拆除。

比賽規則

1.總條件
本規則依照《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並結合國內汽車越野項目的實際情況而制定。
補充規則由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審定公布。
2.賽事特徵
2.1比賽定義
2.1.1賽道為人工和自然的障礙。
2.1.2實行系列分站賽和總決賽。
2.1.3比賽設預賽及決賽階段,以比賽用時和罰時之和計算成績。
2.2比賽設定及參賽資格:
2.2.1比賽設汽油組、柴油組、新秀組,參賽資格由補充規則規定。每名車手每站比賽限報名一個組別。
2.2.2俱樂部杯
在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註冊的車隊(參見《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車隊註冊規定及車隊比賽執照申領辦法》)均有資格參賽。參賽車隊至少要有兩輛相同組別的賽車參加比賽才能獲得此獎項的成績和積分,每個註冊車隊在一個組別的俱樂部杯賽中最多指定三個車組。
報名俱樂部杯的車手僅計算個人成績和俱樂部杯成績,不再計算廠商隊杯成績。
2.2.3 廠商杯
在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註冊的車隊(參見《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車隊註冊規定及車隊比賽執照申領辦法》)均有資格參賽。參賽車隊必須有同一廠商生產(須出具汽車製造商的參賽授權書)的三輛同一組別的賽車參加比賽,才能獲得此獎項的成績和積分。
報名廠商杯的車手僅計算個人成績和廠商杯成績,不再計算俱樂部杯成績。
2.2.4車手報名資格:凡加盟俱樂部的車手和領航員可通過俱樂部報名參賽。
2.2.4.1國內車手需持有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頒發的當年有效的D級越野比賽執照或臨時比賽執照。
2.2.4.2香港、澳門及台灣籍車手參加比賽可持香港、澳門及台灣汽車會頒發的當年有效的比賽執照,及所屬汽車協會的同意函或蓋有該協會章的報名表。
2.2.4.3不接受外籍車手報名。
2.2.4.4不要求領航員必須持有比賽執照。
2.2.5 參賽組別:
2.2.5.1汽油、柴油車手資格:2007年度總成績排名汽油組前30名、柴油組前20名、新秀組前10名的車手;持有D級拉力執照一年以上有參賽經歷的車手。
2.2.5.2新秀組車手資格:2007年度總成績排名汽油30名、柴油組20名以後的車手;持有D級拉力執照一年以內的車手;女子車手。
2.2.5.3擁有汽油組、柴油組車手資格的車手不得報名新秀組的比賽,擁有新秀組資格的車手可以報名汽油、柴油組比賽,但在本賽季內不得轉回新秀組參賽。
2.2.5.4汽油組、柴油組車手年度排名30名以後的車手,下一賽季轉入新秀組參賽資格;新秀組車手年度排名前10名的車手下一賽季獲得汽油組、柴油組參賽資格。
2.3報名及保險
2.3.1報名:
報名方法和報名期由補充規則確定。
各分站賽最大接受報名額度為100輛參賽車。每個俱樂部最大報名額度為10輛賽車。
2.3.2 報名費
分站賽每部參賽車報名費:
接受組織者廣告 550元人民幣(含保險費200元)
不接受組織者廣告 1500元人民幣(含保險費200元)
副駕保險費 200元人民幣
2.3.3 報名費將在下述前兩條情況下如數退還:
報名未被接受。
比賽未能舉行。
2.3.4 組織者將向由於遇有不可抗力(已得到其所在地區汽車協會證明)而未能在比賽中發
車的參賽者退還50%的報名費。
非組織者原因在比賽開始前退出比賽,僅退報名費的50%。
2.4 保險
2.4.1組織者將為每位獲得參賽資格的車手投保人民幣三十萬元的人身意外險和二萬元的醫療保險,此項保險為強制性保險。保險期限從第一天比賽開始至比賽結束或該車手退出及除名時止。
2.4.2組織者投保比賽公眾責任險。
2.5廣告
2.5.1 參賽者可以在車身設定廣告,但廣告內容必須符合國家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並在車身預留不可選擇的組織者廣告位置。
2.5.2 選擇不同的組織者廣告將支付不同的報名費,具體費用由補充規則規定。
2.5.3 參賽者應確保廣告及號牌清晰可見,並保持至比賽結束。
2.6比賽車輛:
2.6.1具有報名資格的車輛為4輪驅動,座位數不超過7個的輕型越野車。
2.6.2車輛由報名者自帶,必須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牌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2.6.3車輛技術改裝參照《全國汽車越野賽通則》關於T1組的改裝規則執行,車檢裁判有權拒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參賽。
2.6.4參賽車輛必須加裝防滾架,其結構參照《國內汽車比賽車輛技術規則》。
2.6.5車輛資格及分組由補充規則規定。
2.7安全義務:
2.7.1 參賽者必須遵守《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本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否則取消比賽資格。
2.7.2參賽者比賽時必須帶頭盔和手套。護具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嚴禁穿著混紡或化纖質地的服裝參賽。
2.7.3參賽者必須按照規定系牢安全帶進行比賽。發車裁判在發車前對每位賽員進行檢查,對未遵守規定的車手提出警告,並有權拒絕為其發車。
2.8日程:
比賽分為預賽、決賽,一般安排在周末舉行。
第一天 賽員資格審驗、車輛檢驗、車隊經理會議
第二天 預賽第一階段
第三天 預賽第二階段
第四天 開幕式、決賽、閉幕頒獎儀式
2.9 車手在賽季內變更所屬俱樂部隊
2.9.1每個賽季,俱樂部應持有與車手簽訂的文字協定,無論是單場或是全年的。參賽俱樂部需在賽季開始向中國汽聯出具本俱樂部簽約車手正式名單備案。
2.9.2 在一個賽季內,俱樂部隊所屬車手如與原俱樂部隊解除契約,須向俱樂部提出申請,解除契約關係,由轉出俱樂部隊出具書面檔案同意,該車隊主管俱樂部法人和車手均應在檔案上籤字,並提交中國汽聯,該車手本賽季內已獲個人積分如要帶到新轉入俱樂部,須由原所屬俱樂部隊提交的檔案內註明同意,其個人積分方可持續累計,否則將從零開始計算。
2.9.3如俱樂部與車手沒有簽訂文字協定,則車手解約或轉出,只需俱樂部或車手單方向中汽聯遞交即可。
3.比賽方法
3.1公告欄:
組織者將設公告欄,公布比賽時間、發車順序、成績、公告和通知等。
3.2檢錄:
3.2.1參賽車手須按組織者公布的時間和順序到檢錄區入口報到進行檢錄。
3.2.2按時檢錄是車手的責任。
3.2.3車手和賽車未按規定時間檢錄,遲到超過5分鐘將視為棄權。
3.3發車:
3.3.1每次比賽,參賽車手在進行檢錄後,應按照裁判的指揮駕駛賽車上發車台。
3.3.2發車前須進行安全檢查,參賽車手應帶好頭盔並系好安全帶,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3.3.3比賽發車按信號燈或旗語發車:
3.3.3.1信號燈發車:發車顯示屏開始10秒計時,5秒時黃燈閃動,數字歸零時綠燈亮起,賽車發車,計時開始。
3.3.3.2旗語發車:裁判相繼出示30秒和10秒指示牌,當出示10秒指示牌之後,發車裁判平舉綠旗,賽車進入準備發車狀態。當發車裁判向上舉起綠旗時,賽車發車,計時開始。
3.3.4搶發車將受到處罰。第1次搶發車,路線裁判將出示紅旗停止該組比賽並引導賽車返回起點,重新發車,罰時20秒。對於連續2次搶發車的賽員,取消其比賽資格。
3.3.5發車信號給出20秒鐘後,未能發車者,視為退出比賽。
3.3.6發車間隔將由補充規則公布。
3.4衝刺和終點
3.4.1賽車通過衝刺計時點,成績將被記錄,在終點裁判處簽名確認後,成績生效。
3.4.2賽車在衝刺點後損壞,未能到達並通過終點者,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
3.4.1賽員在駛過衝刺點線後,應立即減速並低速駛至終點。在終點未減速、停車者,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
3.4.1在衝刺點及終點區間,撞壞場內設施及發生交通事故者,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並承擔修復設備的費用。
3.5旗語及其他:
3.5.1比賽中裁判有可能出示部分汽車比賽的通用旗語,旗語表示的功能如下:
黃旗:表示比賽前方發生事故或出現危險情況,需立即減速慢行。
綠旗:發車旗。
紅旗:表示比賽中止或終止。
黑白方格旗:賽車到達衝刺點時使用。
3.5.2標記牌:在設有標誌牌的地方,必須按標誌牌的指示行駛。
3.5.3減速障礙:故意衝撞減速障礙者,將受到仲裁委員會的處罰。
3.5.4 警戒帶:在設有警戒帶的地方,必須在警戒帶內行駛,否則將受到仲裁委員會的處罰。
3.5.5不按照比賽路線行駛者,將受到仲裁委員會的處罰。
3.6競賽:
3.6.1預賽:
3.6.1.1按比賽組別依次進行比賽,每個車組都參加二個階段比賽(或由補充規則規定),以二個階段比賽用時和受罰時間累加後的成績進行排序。
3.6.1.2允許未完成預賽第一階段比賽的車組繼續參加預賽第二階段的比賽。每一階段的退出者都將得到了一個固定罰時。固定罰時將由組織者設定,將根據每一賽段的難度和其他因素來計算而定,具體時間見補充規則或賽事公告。二個階段均未完成比賽的車組不計算預賽成績。
3.6.1.3 預賽第一階段發車順序以抽籤決定或按以下原則制定:
a)截至上一場次車手的成績排名。
b)2007年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的種子車手排名。
c)報到順序。
3.6.1.4 預賽第二階段按第一階段結束時的比賽用時排位發車,順序由補充規則規定。
3.6.2 決賽:
3.6.2.1 決賽資格:
報名人數8人以上,各組別預賽前6名有資格參加決賽。
報名人數5-8名,預賽前3名有資格參加決賽。
報名人數不足5名,取消決賽,預賽直接產生第1名。
3.6.2.2 決賽階段發車順序由預賽排名決定,排位高者後發車。
3.6.2.3 決賽以比賽用時和受罰時間累加後的成績進行排序。
3.6.2.4 決賽階段成績相同者以預賽成績排定名次。如在預賽中成績相同,則預賽第一階段成績領先者獲勝。如仍相同,則比較預賽第二階段成績。
3.6.3 每個階段仲裁委員會有權調整、確定認為安全、合理的新的發車順序。
3.6.4 比賽使用電子或手動計時方式,時間記錄精確到百分之一秒。
3.7總決賽資格:
3.7.1汽油組、新秀組、柴油組前30名。
3.7.2 2007年度各組別種子選手。
3.7.3各組別單場冠軍。
3.7.3由中國汽聯選派的各分站賽成績優異者。
4.成績評定:
4.1成績公布
4.1.1每場比賽結束後90分鐘內公布本場次初步成績,成績須經賽事主管簽字。
4.1.2初步成績公布30分鐘後自動成為正式成績,不再接受任何對該成績的抗議。
4.2車手個人積分
4.2.1分站賽車手個人積分:
4.2.1.1汽油組、柴油組和新秀組前15名的車手根據總成績排名,獲得相對應的積分:
成績排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積 分 25 20 17 14 12 10 9 8 7 6 5 4 3 2 1
4.2.2總決賽車手個人積分:
4.2.2.1汽油組、柴油組和新秀組前20名隊車手根據總成績排名,獲得相對應的積分:
名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積分 50 45 41 38 35 32 29 26 23 20 17 14 11 9 7 5 4 3 2 1
4.3俱樂部杯積分
4.3.1 汽油組、柴油組和新秀組均設定俱樂部杯。
4.3.2報名參加俱樂部杯的車組中獲得本站積分最高的兩個積分之和為本站俱樂部杯賽積分。積分相等時,其中車組積分最高者比較,以評定其俱樂部杯名次。
4.4廠商杯積分
4.4.1 汽油組、柴油組設定廠商杯。
4.4.2報名參加廠商杯的車組中獲得本站積分最高的兩個積分之和為本站廠商杯賽積分。積分相等時,其中車組積分最高者比較,以評定其廠商杯名次。
4.5年度名次評定
4.5.1 各獎項年度積分由該項目積分最高的三個分站賽和總決賽積分累加得出,由此積分排定該獎項全年名次。
4.5.2 如出現年度積分相同情況,則按照下列方式排列名次:
a) 比較其在總決賽所獲名次,名次高者成績列前。
b) 如車手未參加總決賽,則以全年各分站比賽獲第一(或高名次)次數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同,第一分站賽積分高者名次列前,以此類推。
b) 如俱樂部未參加總決賽,全年各分站比賽中所獲單站俱樂部積分最高者名次列前。如最高積分相同,則比較第二高積分,以此類推。如仍相同,第一分站賽俱樂部名次高者列前。
4.6錄取名次及獎勵:
4.6.1 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年度獎勵
4.6.1.1汽油組、柴油組、新秀組車手前八名。
4.6.1.2 汽油組、柴油組、新秀組俱樂部杯前三名。汽油組、柴油組廠商杯第一名。
4.6.2 分站及總決賽獎勵
4.6.2.1汽油組、柴油組、新秀組車手前八名,巾幗杯第一名。
4.6.2.2 汽油組、柴油組、新秀組俱樂部杯前三名。汽油組、柴油組廠商杯前三名。
4.6.2.3各組別報名參賽車組不足8個(含),僅獎勵前三名;不足5個(不含),僅獎勵第一名。
4.6.3 獎金及其他增設獎項由補充規則規定。
5.抗議與申訴
5.1抗議
5.1.1隻有報名人有權提出抗議。
5.1.2抗議必須以書面形式並附500元抗議費遞交賽事主管,由賽事主管遞交賽事仲裁委員
會。如抗議有效,退回抗議費。如須拆檢車輛,需另交拆檢費3000元,如抗議有效,此費
用退還,並由被抗議者承擔此費用。
5.1.3遞交抗議書的時間限制:被抗議的事件發生後10分鐘內、成績公布後的30分鐘內。
賽事仲裁委員會不受理針對計時裁判和終點裁判的抗議。
5.2 申訴
5.2.1報名人對賽事仲裁委員會決議仍有異議,有權提請申訴。
5.2.2申訴人須在決議公布一小時內先以書面形式通知賽事仲裁委員會,並在三日內向中國
汽車運動聯合會遞交書面形式的申訴書。
5.2.3申訴書應有申訴人或授權人的簽名,連同人民幣2000元一併遞交中國汽車運動聯合
會。
5.2.4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將在收到申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各方裁決結果。
5.2.5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對爭議事件的判定為最終裁決。

09年賽事賽程

階段時間地點
1 3月24日-28日雲南建水
24月12日-16日雲南景谷
35月9日-12日福建連江
45月22日-25日山東薛城
5 6月12日-15日北京懷柔
67月31日-8月3日內蒙古鄂爾多斯
710月7日-9日湖南郴州
810月29日-11月1日浙江+武義
911月14日-16日福建廈門
總決賽11月20日-29日 廣東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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