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中國民用航空維修協會(簡稱CAMAC)是依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以民用航空維修機構為主體,由企、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性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經民政部核准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團法人。
民政部核准登記註冊的日期是:2006年12月25日
CAMAC的宗旨是:貫徹執行行業規章和有關政令,在政府主觀部門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制定行業標準,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協同行業關係,提升行業競爭力;維護會員單位和業內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與國際航空維修業同行的交流與合作;為航空公司和其他用戶提供優質服務;促進中國民航事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CAMAC主導思想:機構簡單,人員精幹
績效明顯,服務全面
CAMAC運作理念:誠信為本 公平公正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全稱“中國民用航空維修協會”,簡稱“民航維修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CIVIL AVIATION MAINTE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簡稱“CAMAC”。
第二條 協會是由中國境內的涉及民用航空維修的機構和個人,依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自願參加結成的、行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執行行業規章和有關政令,在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的作用;制定行業標準,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協調同業關係,提升行業競爭力,為航空公司和其他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利益和業內工作者的權益;促進與國際維修業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協會接受民航總局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宣傳貫徹本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代表會員表達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 依據政府授權,組織行業技術資格和相關資質評審,制訂和修訂本行業標準和規範,並推動貫徹實施;
(三) 制定行業自律規定,規範和協調會員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提倡公平競爭,為航空公司和其他用戶提供優勢服務;
(四) 組織行業培訓和人力資源開發工作,跟蹤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提供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提高行業整體競爭力;
(五) 開展對外交流合作,與國外同行建立工作聯繫,接受會員委託,代表會員就外國製造、維修廠商及其他有關機構違反WTO等事宜,與對方交涉和談判,保護會員利益;
(六) 研究和吸收國際先進的管理模式和理念,樹立先進典型,推廣先進經驗;
(七) 負責國內外行業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評估,研究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共性問題,提供行業發展的指導性建議和意見;
(八) 開展海峽兩岸本行業間的聯繫與交流,依據業務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承辦對台灣地區各航空維修機構的維修許可審定工作;
(九) 舉辦行業展覽,開展學術交流,出版刊物、建立網站,為會員提供多種信息交流平台;
(十) 承辦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會員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願意履行協會的會員義務,均可申請入會;
(二) 協會的單位會員應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取得民用航空總局頒發的維修許可證的法人及法人授權的維修單位(或實體機構)、或者從事與民用航空維修業相關的教學、科研、出版、航材保障等單位;
(三) 協會的個人會員應是從事民航維修工作的專家、學者或者在本專業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四) 經批准後,即成為協會的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應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頒證機關註冊登記許可證(複印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發的維修許可證(複印件),個人會員應附有相關證書(複印件);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會員大會決議增設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遵守自律規定及行規,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會員大會決議增設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協會自律公約;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單位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單位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負責審定協會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協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2年,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對在航空維修科技、教學、管理和協會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並擔任過常務理事的專家、學者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為名譽會長、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或委託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年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