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民族器樂學會
第二條本會隸屬中國音樂家協會。由全國從事民族器樂工作的人士和愛好者組成的社會學術團體。
第三條宗旨:團結廣大從事民族器樂的人士,為弘揚我國民族音樂文化,繼承發展民族器樂藝術,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工作。
第五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核准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基本任務 組織學術交流,進行樂器研究,提高民族樂器製作水平,普及器樂知識 培養人才,編制專業刊物、音像製品,成果展評鑑賞,諮詢服務。
第七條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的工作計畫,積極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1、從事民族樂器工作單位。
2、從事民族音樂工作單位。
3、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單位。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
1、從事民族樂器製作者。
2、從事民族樂器學術研究者。
3、從事民族音樂教學者。
4、從事民族樂器演奏者。
5、從事民族樂器事業及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活動家。
凡具備以上資格、特點、條件的個人,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會員自願退會,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選舉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物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知項活動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學會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物的義務;維護本會會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會會費標準為:團體會員會費每年1000-5000元;個人會員會費每年100元。,一次交納5年會費。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學會提出減免會費的申請。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利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他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連選。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八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常務理事39人、理事59人。
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藝術總監、總策劃等。
二、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會員。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會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督促古琴、古箏、胡琴、彈撥、吹管、打擊、戲曲、鑑賞、教學指導、製作分會及研究中心、培訓中心的工作。
第十四條本會的法人為理事長。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1、上級撥款
2、本會活動收入
3、單位和個人捐贈
4、會費收入
二、經費的主要用途
1、舉辦各項活動
2、辦公事業支出
3、促進本會發展
附則信息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必要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