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促進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2007年12月5日通過)
總 綱
本會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創立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指引和幫助下,積極投入反內戰、反獨裁的愛國民主運動,為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重要貢獻,譜寫了革命的光榮歷史。新中國成立後,本會努力促進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發展,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促進祖國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愛國、民主、團結、求實,堅持立會為公,是本會的優良傳統。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積極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認真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職責。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本會的政治綱領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共同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貫徹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生態文明,為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獻計出力。
(二)促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努力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完善和發展,促進政黨關係和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鞏固中華民族大團結。
(三)致力於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繼承發展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吸收人類先進文明成果,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倡導良好思想道德風尚,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推進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發展和繁榮文化出版事業。
(四)致力於社會主義社會建設,促進民生改善、發展成果共享,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全社會優先發展教育,促進教育改革和創新,促進社會體制改革和社會管理完善。
(五)努力促進“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實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反對分裂國家,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
(六)擁護和支持我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積極參加對外交流和友好活動,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貢獻。
(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充分發揮會員和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與合理要求。積極提倡奉獻和創新精神,推動會員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功立業。
為確保政治綱領的實現,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與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體現政治聯盟的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統一;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以政治交接為主線,繼承和發揚我會的優良傳統及老一輩領導人的高尚風範,遵循多黨合作的政治準則,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必須堅持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全面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全會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必須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促進領導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努力把本會建成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高素質參政黨,更好地擔負起歷史賦予的光榮使命。
第一章 工作總則
第一條 本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緊密聯繫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極發揮參政黨的作用。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為參政議政第一要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深入調查研究,對教育、文化、出版、科技等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協商決策和進行民主監督。
第三條 本會經常了解、及時反映社情民意,為化解矛盾,協調關係,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積極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項活動,發揮本會在愛國統一戰線中的作用。推動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在各級政府、司法機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團體、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等任職的會員認真履行職責,支持擔任特約人員的會員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面向社會,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突出特色,以服務為宗旨,為人民民眾多辦實事,開展社會服務工作。
第六條 本會通過實踐活動發現和培養人才,向各級人大、政府、司法機關和政協推薦人才,為各類人才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七條 本會加強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交往與合作,為實現祖國的繁榮和統一作出貢獻。
第八條 本會把加強思想建設放在自身建設的首位,推動和幫助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深入進行堅持基本路線的教育,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和會章會史教育。
第九條 本會的組織發展堅持以從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識分子為主、以大中城市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為主的原則。發展會員要注重質量,堅持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有計畫穩步發展的方針。
第十條 本會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民主程式,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政治堅定、作風優良、工作高效、團結合作的領導集體。
第十一條 本會依法加強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制度建設、作風建設、文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強化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推進機關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
第十二條 本會加強對會史的研究,積極開展統一戰線、人民政協和民主黨派理論與實踐的研討,推動參政黨的理論創新和工作創新。
第二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識分子,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必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愛崗敬業,努力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須有兩名會員介紹,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基層組織和上級組織考察,由支部會員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准,並層報中央備案。
中央和省級組織必要時可以直接發展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有關檔案;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意見,提出建議;
(四)對本會的工作和領導機構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要求組織關心和幫助。
第十七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維護國家利益;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任務;
(三)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四)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五)聯繫民眾,接受本會組織和民眾的監督;
(六)參加本會組織生活,交納會費;
(七)工作變動或遷移他地時,須轉組織關係。
第十八條 會員要求退會,必須正式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並提出意見,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准,註銷會籍,並層報中央備案。
第十九條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組織活動,不交納會費,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教育無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會籍的,可由所在基層組織討論,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准,作自行退會處理,並層報中央備案。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二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下級組織要及時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匯報工作。下級組織要遵守和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各級組織的權力機構是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委員會即為領導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各級委員會的人選,由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由於特殊原因不能用選舉辦法產生的,可以由上級組織任命。
中央和省級組織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一定程式,可以對所屬組織領導機構的成員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 地方組織的籌備、建立或撤消,須層報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組織
第二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並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決定本會的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出席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必要時可以召開全國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地改變。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屆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提出,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會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和批准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三)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四)必要時可以調整少部分中央委員。
第二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新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由代表大會主席團推定召集人主持會議。
第二十九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常務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
第三十條 中央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即為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員會主席主持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根據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領導中央日常工作。主席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由主席會議提名,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根據需要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根據需要在中央機關中設立工作部門。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按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產生,由主席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議任命,向中央常務委員會通報。
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機構設定和主任人選,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地方組織是: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省(自治區)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地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縣委員會,縣級市委員會,省轄市的區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地方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上級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由同級委員會召集。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工作任務;
(二)聽取、審議和批准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地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屆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請上一級組織批准。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地方各級委員會或常委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新一屆地方各級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由主席團推定召集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級地方組織的工作,對外代表本級地方組織。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和批准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組織的重大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
(四)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同級委員會的少部分成員。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報請上一級組織批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任期與本屆委員會相同。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其任期與本屆委員會相同。
常務委員會在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即為同級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委會議,領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委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秘書長,由主委會議提名,同級常務委員會任命(在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任命),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副秘書長和必要的工作部門。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按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產生,由主委會議任命,向同級常務委員會通報(在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向同級委員會通報)。
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機構設定和主任人選,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決定(在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基層組織是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會員人數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會員人數較多的支部可設小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在會員人數較多的單位或按會員的業務系統設立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
本會中央和各級地方組織可根據不同情況,設立直屬支部或直屬小組。不能編組的會員,應由其所屬會的組織直接聯繫。
第四十二條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的委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組織、宣傳等委員,由委員會選舉。小組可推選組長一人。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必要時經上級組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換屆。
基層組織的建立、撤併和所選出的負責人,須報上級組織批准。
第四十三條
(一)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組織會員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二)結合本單位的中心任務開展活動,推動會員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三)了解會員對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重要事務的意見和建議,向上級組織和有關方面反映;
(四)組織會員過好組織生活,加強政治學習,關心會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增強團結,共同進步;
(五)做好所聯繫民眾的工作,積極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會員遵紀守法,討論對會員的表揚、獎勵和處分;
(七)對申請入會對象進行考察和培養,做好發展會員的工作;
(八)收繳會費。
第七章 乾 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各級組織按照德才兼備、注重實績、會員公認、任人唯賢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
本會各級組織應加強對幹部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最佳化幹部隊伍結構。
第四十五條 本會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思想、指導工作,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努力了解國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於帶領所在組織的會員開展各項會務工作,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組織領導與合作共事能力;
(三)認真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模範地履行本會章程,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熱心會務,積極主動地開展本會工作;
(四)作風民主正派,求真務實,密切聯繫民眾,善於團結同志,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批評監督;
(五)堅持立會為公,服務社會,服務人民,勤奮工作,清正廉潔,嚴格自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選舉產生的,或是由組織任命的,均實行任期制,在同一職務上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和機制,逐步設立中央和省級組織監督機構,對領導班子成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履行領導職責的情況,對會員遵守本會章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八條 對地方組織、基層組織和會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在履行參政黨職責和自身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其上級組織應給予表揚或獎勵,貢獻特別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上報會中央,在全會通報表彰。
第四十九條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和本會紀律,所屬組織應按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和對待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撤消會內職務、留會察看、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五十條 對會員的處分須經所屬組織委員會討論通過,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其中撤消會內職務、留會察看的處分,須上報省級組織批准,層報會中央備案;開除會籍的處分,須經會中央批准。
留會察看處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在察看期間,沒有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對會員的處分應嚴肅、慎重。
受處分的會員對處分有不同意見,有權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