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協會概況

中國木材保護協會成立於2010年的全國性社團組織。秘書處設在木材節約發展中心,在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業務主管部門為工業和信息化部。
協會將秉承節約和高效利用木材資源的理念,積極推廣功能性木材、木材高效利用產品在園林景觀、木結構建築、裝飾裝修中的套用。
分支機構:木材防腐專業委員會、戶外木漆專業委員會(籌)
內部機構:秘書處(行政部、信息部、會員會展部、質檢部(檢測中心)、技術培訓部)、理事會、專家委員會、標準化委員會。

協會工作

1、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鼓勵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作好企業和政府雙向服務。2、組織相關企業、科研院所制訂、修訂、實施本行業各類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最佳化會員企業資源配置,促進會員企業轉型升級。3、組織制、修訂國家及行業標準,引導行業向標準化、規模化、產業化方向發展,提高會員企業市場競爭力。4、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產品展銷會,加強院校、企業間技術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套用,促進行業產、學、研相結合發展,為企業技術發展提供空間。5、收集國內外行業信息,研究行業產品供需形勢,價格動態,開展預測預報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規避會員企業風險。6、組織行業專家解決會員企業面臨的技術難題,提高會員企業技術水平,擴展產品類別,最佳化產品質量,提高會員企業競爭力。7、提供企業申報的國家項目、課題諮詢服務,受企業委託,對會員企業重大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前期論證。8、樹立行業品牌企業,推廣相關產品工程套用示範項目,引導消費者的消費結構。9、編印行業期刊及產品手冊,積極推廣行業產品在景觀園林、木結構建築、裝飾裝修中的套用,為會員企業積極爭取市場空間。10、定期組織相關技術、管理、檢測等培訓活動,提高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增強核心競爭力。11、發展與國外行業社團的友好往來,開展國際交流,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1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節會員之間糾紛,協調行業間關係,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英文譯名:CHINAWOO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WPIA。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木材保護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行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樹立行業良好信譽,增強行業交流合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收集、調查木材保護行業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研究探討木材保護企業改革和發展方向,提出木材保護行業改進和發展建議。(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推行和貫徹木材保護有關政策法規,加強協調,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調解糾紛,為企業和政府作好雙向服務。(三)組織企業制訂、修訂、實施本行業各類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四)協助政府部門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行業標準,組織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推進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與木材保護行業的規範工作。(五)推動相關企業橫向聯合,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合作,促進木材保護產品市場的完善和行業群體優勢的發揮。(六)開展木材保護相關信息、技術諮詢服務。組織木材保護行業信息、技術交流,編印內部技術信息刊物及業務資料。(七)組織會員企業的技術、管理人才的培訓,舉辦相關的經驗交流會、學術研討會,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促進人才流動。(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者根據行業和市場發展需要,組織木材保護產品交易展覽會,促進技術交流,經貿洽談和技術合作。(九)發展與國外木材保護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和聯繫,開展國際交流。(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依法從事木材保護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以及熱衷於發展我國木材保護事業的專家、學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擁護本團體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申請表;(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七)決定其他重大問題。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主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負責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匯報本團體工作,並提出工作安排計畫;(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格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准,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經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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