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

(一)負責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三)處理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第四十七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

獎項介紹

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設獎者及承辦機構都為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科技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中國民航局共同發起,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的(社證字第4854號)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利益。在政府的領導下,面向企業,建立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促進企業間的橫向聯繫與合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資源整合,推進產、學、研合作,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交通領域的信息化、智慧型化進程,依法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我國智慧型交通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鬥。

評選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中國智慧型交通行業發展,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技人才成長,根據《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獎勵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三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我國智慧型交通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等工作,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影響。
第五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授予在中國智慧型交通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
第六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是授予個人或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簡稱獎勵委)負責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巨觀管理和指導。依託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秘書處設立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公室(簡稱獎勵辦),負責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和其他日常工作。獎勵委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負責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獎勵對象與評審標準
第八條 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個,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個,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7個,授獎單位不超過3個。
第九條 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獲獎組織或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有所創新;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貢獻;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有所創新;
(五)在重大工程建設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生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是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並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按項目類型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一)基礎研究類:在智慧型交通基礎研究或套用基礎研究方面有重大科學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帶動了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進步,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的項目;
(二)技術開發類:在智慧型交通相關科學技術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實現產品、工藝、軟體、系統等科技創新,帶動該領域技術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項目;
(三)工程套用類:在智慧型交通成果研究、開發、推廣、套用等方面做出貢獻,促進技術發展或行業結構最佳化,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完成並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
(四)社會公益類:在智慧型交通企業管理、標準、檔案等科學技術工作和社會公益性事業中,有所發明和創新,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項目;
第十二條 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項目。
第十三條基礎研究類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明顯進展,學術上為國內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認可和引用,帶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積極影響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十四條 技術開發類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一)屬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推動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意義,並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促進作用,並產生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三等獎。
第十五條 工程套用類獲獎項目應在技術創新、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上有所貢獻,並推動行業科技取得進步。
第十六條 工程套用類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一)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行業覆蓋面大,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
(二)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接近國際先進水平,行業覆蓋面較大,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有所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在行業內有一定覆蓋面,創造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積極作用,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積極意義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十七條 社會公益類獲獎項目,應是在標準的制定套用、企業或生產管理、科技信息、科技檔案、公益推廣等科學技術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並得到套用推廣。
第十八條社會公益類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一)有重大創新,對促進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具有重大推動作用,並在行業內得到廣泛套用,取得巨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
(二)有較大創新,對促進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具有較大推動作用,並在行業內得到較大範圍套用,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有所創新,對促進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具有較好推動作用,在行業內得到較大範圍套用,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積極意義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十九條 其他類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參照前述標準進行評定。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二十條 獎勵委由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相關領導、智慧型交通行業知名專家和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獎勵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基金會)理事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人,體現以專家為主的原則,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和較高的權威性。
第二十一條 獎勵委的主要職責
(一)對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為完善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二)對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單位及個人、獎種和等級做出決議;
(三)研究、解決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20~30人。評審委主任由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聘任,每屆任期兩年。
第二十三條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可設若干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負責各自專業範圍內評審工作,具體評審流程在第五章中詳細闡述。
第二十四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建立評審專家庫,可視當年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申報項目的情況,從評審專家庫中聘請專業評審組成員。
第二十五條評審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依據評審規則開展評審工作。
(二)向獎勵辦提交評審報告,提出獲獎項目和獲獎等級建議。
(三)處理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四)對完善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評審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經允許,不得對外泄露。
第四章 推薦
第二十七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需具有下列推薦資質之一:
(一)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或交通相關主管部門推薦;
(二)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常務理事單位推薦;
(三)與交通相關的一級行業社團組織推薦;
(四)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智慧型交通協會組織推薦;
(五)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專家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或評審委5名(含)以上專家聯名推薦;
(六)獎勵基金會理事單位推薦。
第二十八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和交通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一級行業社團組織每年可推薦3項;各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常務理事單位、獎勵基金會理事單位、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智慧型交通協會組織每年可推薦2項。
第二十九條推薦單位(人)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推薦表》(以下簡稱推薦表),並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可包括:工作報告和研究報告、科技成果鑑定證書、專利證書、論文、獲獎證書、驗收報告、評估報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參與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應按照做出貢獻的大小排序,必須經過所有參與完成單位加蓋公章和主要完成人簽名確認。
第三十一條 推薦單位(人)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提出迴避申請,需在提交材料時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凡因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三十三條經評定未獲獎的候選項目,原則上第二年不再受理申請。如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申報。
第三十四條 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複推薦參加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中不同類別獎項的評審。
第三十五條 申報項目中主要成果權屬需清晰,否則不得推薦參加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三十六條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內已被推薦其他同級別獎項評審的,將不予受理。已獲同級別的其他獎勵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受理與評審
第三十七條受理及評審過程分為形式審查、初評、終評、公示、最終審定5個環節。
第三十八條 獎勵辦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一)推薦單位(人)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二)被推薦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獎勵範圍;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的數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推薦表中有關內容的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五)項目的證明材料是否有效;
(六)是否符合當年推薦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通知中規定要求。
第三十九條 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應要求推薦單位(人)和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由獎勵辦提交評審委。
第四十條項目初評可根據項目專業方向設立專業評審組。每個專業評審組由7-9名評審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2名。初評對所有的項目材料進行全面的綜合評審,填寫《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表》、對照《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評價標準》予以記分,提出初評意見並建議授獎等級。
第四十一條獎勵辦對初評意見進行匯總和統計,作為終評的基礎性檔案。
第四十二條評審委負責終評,須由評審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終評分為答辯和票決兩個環節。初評推薦為二等獎及以上項目由評審委組織進行答辯。在答辯基礎上,評審委通過票決確定評審結果。
第四十四條票決時,全體到會評審委成員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終評結果,得票數超過到會成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方能通過。
第四十五條在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網站上對終評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經公示沒有異議,或雖有異議但在規定時間內已解決的,由獎勵辦將終評結果提交獎勵委進行最終審定。
第四十六條獎勵委以會議方式對公示後的評審結果進行最終審定。審定會議須有獎勵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審定結果有二分之一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即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申報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項目的完成人如果是獎勵委或評審委成員,將不允許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 異議與處理
第四十八條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通過公示方式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個人對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項目、完成單位及完成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終評結果公示期內向獎勵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檔案。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簽署真實姓名並提供有效證件複印件和聯繫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五十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申報單位、申報人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獎勵辦不接受匿名提出的異議。
第五十一條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並對結果進行反饋。
第五十二條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負責協調,有關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申報單位或申報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核實、補充的材料提交獎勵辦審核。獎勵辦認為必要時,可組織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或申報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獎勵辦審核。涉及跨行業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最終審定。
第五十三條 獎勵辦應當向評審委如實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裁決。
第五十四條異議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可提交獎勵委進行本年度最終審定,逾期待處理完畢後,另行提交獎勵委進行審定。
第七章 授 獎
第五十五條由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頒發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證書和獎金。一等獎每項獎金三萬元人民幣,二等獎每項獎金兩萬元人民幣,三等獎每項獎金一萬元人民幣。
第五十六條 在當年召開的中國智慧型交通年會(或其他公開會議)上對獲得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項目進行表彰,並發布獎勵公告。
第八章 處罰與監督
第五十七條剽竊、侵占他人發現、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的,經核實後由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撤消獎勵、追回獎金,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參與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情節給予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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