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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時期退耕還林(草)工程的經濟分析》內容簡介:長期以來,中國在經濟落後以及發展戰略錯誤導向的雙重作用下,盲目開荒種田,以林(草)換糧,造成了嚴重的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已成為影響中國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發端於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的中國新時期退耕還林(草)工程,旨在通過一系列的政策激勵,引導與刺激廣大農戶參與到這項龐大的生態工程建設上來,以實現退耕區的生態重建並進而維持整箇中國的生態平衡。
近年來,退耕還林(草)工程無論是從廣度還是深度上講都在快速進展,同時在工程從啟動到推進的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諸多問題。對退耕還林(草)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如退耕還林(草)與糧食安全的關係問題,退耕還林(草)補貼標準與補貼期限問題,退耕還林(草)過程中各參與主體的行為互動與利益均衡問題,退耕還林(草)政策實施的內在機理以及進一步最佳化的問題以及如何建立起退耕還林(草)長效機制問題等,都需要進行更深入系統研究。有鑒於此,本研究以“中國退耕還林(草)工程與政策的經濟分析”為題,就上述問題進行一些探索,企圖在理論上有些創新,在套用上為有關部門評價、修正中國新時期退耕本研究由“2605項目”切入,討論了中國新時期退耕還林(草)工程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並分析了其有別於其他林業生態工程特點,揭示了本研究的特殊性與針對性;從生態學、生態經濟學、環境經濟學等學科角度揭示了中國退耕還林(草)工程的理論基礎,並定義了退耕還林(草)的概念;分“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兩個層面分析了中國新時期退耕還林(草)政策的科學含義並指出了政策設計中的一些缺陷;研究和比較了國內外退耕還林(草)工程實施的過程,並歸納出了國外類似的工程對中國退耕還林(草)工程的啟示;重點探討了中國退耕還林(草)工程與糧食安全之間的關係以及退耕還林(草)各參與主體在退耕還林(草)工程不同演進階段的利益互動問題;最後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建立退耕還林(草)工程長效機制的若干政策建議。
本研究的主要觀點和結論是:
(1)退耕還林(草)工程與中國糧食安全問題。本研究在科學認識“糧食安全”概念的基礎上,分析了糧食安全在中國的特殊重要性,認為能否保證糧食安全將是退耕還林(草)工程順利實施最為重要的前提條件;分析了影響中國糧食生產的生態因素,認為中國退耕還林(草)工程與糧食安全之間存在著既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又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的辯證關係;對中國退耕還林(草)工程啟動以後國內糧食供求關係的變化進行分析,並結合中央政府2004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糧食“新政”及其效果,認為主要不是退耕還林(草)工程導致了中國糧食供給形勢的緊張,更不能因此否定和停止退耕還林(草)工程,批判了退耕還林(草)工程“懷疑論”和“錯誤論”的思想。
(2)關於工程啟動階段的補貼問題。儘管影響中國退耕還林(草)工程啟動的因素很多,但本研究認為最為重要的因素就是“補貼”,認為這是工程啟動最重要的原動力;通過建立退耕還林(草)農戶生產行為的經濟模型,從理論上分析了不同的補貼數量對退耕面積的影響,認為補貼越多,農民退耕的積極性就越高;通過同一補貼數量對優劣等土地退耕比例將產生不同影響的分析,指出了我國現行政策中補貼標準“單一化”的弊端,並提出了進一步細化補貼政策,實行“差別補償”的觀點;通過對我國現行補貼標準的實證分析,得出了現行補貼標準相對較高的結論,並由此揭示了中國退耕還林(草)工程超計畫推進的原因;結合樣本地區數據分析,認為我國退耕還林(草)補貼中有相當部分轉移到了國營糧食企業,並因此得出了解決國營糧食企業巨額虧損和掛賬問題也是退耕還林(草)工程一個暗含的目標的結論;結合林草業發展的自然特徵和退耕區社會經濟狀況,提出了應進一步延長補貼期限的觀點。
(3)關於工程推進階段的利益互動問題。本研究認為退耕還林(草)工程推進過程中一條最為重要的主線是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係,參與主體都將依據於各自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對其他參與主體行為的判斷,以實現各自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理性地選擇自己的行為;將退耕還林(草)的參與主體分為三個,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退耕農戶,並結合工程實施中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分析其成本與收益的大小,得出了在現有政策框架內中央政府既得利益明顯,而地方政府和退耕農戶卻利益有限且風險很大的結論;運用“博弈論”嘗試分析了退耕還林(草)工程各參與主體彼此之間博弈行為,認為由於存在著目標衝突,因而相互博弈的結果使得地方政府和退耕農戶都傾向於選擇消極地參與退耕還林(草)工程行為,從而導致政策實施的低效率;運用“委託-代理”理論嘗試分析了退耕還林(草)中政府與農戶之間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認為政府必須與農戶之間通過簽訂建立在各自利益基礎上的契約並進行必要的監督,才能實施預期的目標。
(4)關於工程後退耕階段的可持續機制問題。本研究認為克服退耕還林(草)短期行為,建立起長效機制的關鍵問題是能否使退耕區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增加,並分別從生態補償、林(草)產權制度以及退耕區產業結構調整和後續產業發展三個方面探討了努力方向;在探討“生態補償”概念的基礎上,探討了退耕還林(草)工程的外部性校正的兩種流行理論——庇古的“利益調整理論”和科斯的“改變利益調整的初始條件理論”——的作用機理和內在的統一性,並從節約總交易費用(包括外省交易費用和內生交易費用)的角度提出了退耕還林(草)工程外部性校正的思路;結合我國生態補償的探索實踐,提出了退耕還林(草)生態補償的基本方向;以產權理論為基礎,分析了退耕還林(草)工程中的產權形成與產權殘缺的特徵,以及產權殘缺對退耕還林(草)工程的不利影響,在分析國外生態公益林產權制度安排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實際,提出了以“混合產權制度”來最佳化退耕還林(草)產權結構的構想;在分析結構調整與經濟成長互動效應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退耕還林(草)政策的實施,揭示了退耕地區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後續產業發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基於上述研究結論,針對中國新時期退耕還林(草)工程與政策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別從八個方面提出了建立退耕還林(草)長效機制的政策建議。糧食安全是退耕還林(草)工程實施最為重要的前提條件,更事關國家整體安全,一定要採取綜合措施予以確保;探討了科學地確定補貼標準的方法,應以此為依據實行“差別補償”,並改變簡單補貼錢糧的方式,輔之以政策支持、生態移民和發展教育事業等多種補貼方式,同時要結合不同地區實際,延長補貼期限;針對退耕還林(草)過程中各參與主題存在目標衝突和“非合作博弈”的傾向,提出了“參與式退耕還林(草)”的思路,以便有效地解決工程實施中的激勵和監督問題;引入市場機制也是實現各參與主體利益均衡的有效方式,通過進一步強化私人承包制,實現經營方式創新,建立中介組織等方式,逐步克服退耕還林(草)由政府操作的種種弊端;按照以“混合產權制度”來最佳化退耕還林(草)產權結構的構想,提出了林業分類經營的觀點,並就退耕還林(草)以後形成的不同林(草)的性質(生態林和經濟林)提出了具體的思路;強調了一定要運用法律手段有效保護退耕還林(草)工程中所形成的林(草)的私有產權,包括林地的承包權和收益權,林地使用權的流轉和地上林草權的保護等,切實保護退耕農戶的利益;結合退耕區的政策環境、資源稟賦、社會文化背景以及結構調整的基本原理,提出了退耕區農村產業結構和後續產業發展的基本思路,認為應從以市場為導向和發揮自身比較優勢出發,進一步最佳化農林牧結構、大力發展農林牧產品加工業、積極發展第三產業、促進勞動力異地轉移和大力推動退耕區城市化發展等方面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