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藝術發展研究會

中國文化藝術發展研究會

中國文化藝術發展研究會是國內外知名文化藝術界人士共同組成的民眾性團體,依法登記註冊,中國文化藝術發展研究會的宗旨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政策,企業文化藝術工作者,開展文學、文藝、創作、展示、表演、交流、研究等有關活動,弘揚中華民族文化,與時俱進,積極拓展新世紀文化藝術交流的深度和廣度,拓展社會主義文化市場,使文化藝術更好的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2016年9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十二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文化藝術發展研究會在名單中。

協會簡介

中國文化藝術發展研究會 是國內外知名文化藝術界人士共同組成的民眾性團體,依法登記註冊,中國文化藝術發展研究會的宗旨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政策,企業文化藝術工作者,開展文學、文藝、創作、展示、表演、交流、研究等有關活動,弘揚中華民族文化,與時俱進,積極拓展新世紀文化藝術交流的深度和廣度,拓展社會主義文化市場,使文化藝術更好的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範圍形式

組織有關方面進行文化藝術研究交流;舉辦有關文化藝術作品展覽;舉辦有關文化藝術人才培訓,培養提高文化藝術人才;協助會員提供文化藝術信息,使文化藝術更好的面向社會,服務民眾,促進文化藝術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中國文化藝術發展研究會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系由熱愛文化藝術的人員自願聯合組成非營業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聯結我國文化藝術界及政府相關部門專家、文化藝術服務機構和經營單位, 院校學者、研究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熱心文化藝術的有識之士,致力於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致力於研究探索促進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把中華文化藝術推向世界; 宣傳國家文化產業政策和法規,積極組織交流各種形式的文化藝術和運營經驗,維護文化藝術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藝術產業關係的和諧發展, 營造公平公正的文化藝術從業環境和依法誠信發展文化藝術的社會氛圍, 為改善人民文化藝術生活積極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本團體重大活動須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文化藝術方面的研討和交流

(二) 舉辦有關文化藝術作品的展覽和拍賣、慈善捐助。

(三) 舉辦有關文化藝術的培訓、講座; 選派文化藝術人才支持有關單位發展文化藝術事業。

(四) 協助有關方面提供文化藝術信息。使文化藝術更好地面向社會、面向市場。服務民眾,促進文化藝術的發展。

(五)拓寬信息資源渠道,建立全國文化藝術人才信息網路,分設各類文化藝術人才信息庫,向社會推薦介紹文化藝術人才,為文化藝術生產服務;

(六)進行兩岸三地及國際間的文化信息交流與藝術傳播活動,增強中國文化國際影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是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合法公民, 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熱心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藝術交流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賬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員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新生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本團體由:名譽主席、主席、秘書長、常務副主席 、副主席、常務理事、理事、會員等成員組成。 本團體採取邀請社會各界熱心文化藝術事業的知名人事入會,或會員、理事、副會長、會長推薦的形式發展會員。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主席 、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情況特殊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議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的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籌劃並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提名副秘書長為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聯絡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員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需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一般性開支由秘書長審批,大項目開支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賬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審核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協定需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領導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團體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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