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的宗旨是:代表會員意願,向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傳達政府政策意圖,規範執業行為,弘揚職業道德,倡導公平競爭,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創新、交流與合作,推動房地產經紀行業進步。
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自主設立,自我管理,自律運行,自我發展,不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業務活動,不與會員爭利。
協會的職能是:
(一)研究探索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理論、方針與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制定房地產經紀行業標準、行為規範與自律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體系建設,規範執業行為,弘揚職業道德,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規、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採取相應的自律措施。
(三)為政府、行業、社會、會員之間溝通信息,提供服務;根據會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代表本行業反映會員的呼聲與建議;對涉及會員與其他行業、企業或消費者之間因經營活動產生的重大爭議,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協調。
(四)採集、整理、發布國內外專業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和信息資料,推動行業內交流合作,提高全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授權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相關工作。
(六)開展行業評比和行業自律檢查,總結交流經驗,創建行業品牌,樹立行業典範,促進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七)組織專業培訓及繼續教育,提高中國房地產經紀行業整體素質與專業水準。
(八)開展與國內外同業和社會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組織出訪考察,加強交流合作,學習先進經驗,推動行業發展。
(九)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英文譯名:Chineserealestatebrokerage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CRBIA)
第二條 本會性質:中國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是由全國房地產居間介紹、代理行銷、諮詢策劃和房地產金融服務、信息服務等機構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在註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揮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房地產經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或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圍繞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提出建議和訴求;根據會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代表本行業反映會員的呼聲和建議;對涉及會員與其他企業、消費者之間因經營活動產生的重大爭議,協同有關部門協調或調解。
(三)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努力打造行業誠信體系,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引導企業誠信經營、規範從業、公平競爭,協調行業利益關係,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對違反行規、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採取相應的自律措施;涉及違法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四)根據行業發展和會員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行業培訓,為企業培訓房地產經紀人員和管理人才,提高房地產經紀隊伍的素質。
(五)整合行業資源,提高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創新水平。開展行業評比和行業檢查,總結交流經驗,培育行業品牌,樹立行業典範,促進。
(六)開展與國內外同業和社會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組織出訪考察,加強交流合作,學習先進經驗,推動行業發展。
(七)加強行業信息化建設,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房地產市場信息、行業動態及經營管理經驗,辦好會刊和網站,及時向會員傳遞信息。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的行業調查統計、企業資信審核、組織專業培訓、行業價格協調、制訂行業服務標準等職能。
(九)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完善內部管理和運作機制,增強自主辦會能力,提高協會在行業內外的公信力,切實發揮好指導、服務、協調、自律等功能。
(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房地產經紀行業調研、行業培訓、行業評比與檢查、執業資格註冊與年檢、會展服務、中介諮詢、國內外行業信息交流和編輯出版等。
第六條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應符合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
(二)本會開展活動,應堅持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房地產經紀企業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註冊房地產經紀人;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會員證牌。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五)要求本會幫助與相關方面溝通;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換屆的會員大會稱第某次會員大會;其餘稱某年年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單位理事由該單位推薦一位主要負責人出任理事。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者因工作變動等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單位理事由該單位另行推薦人選,報本會秘書處予以變更。個人理事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的名單;
(五)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六)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七)決定設立和撤消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制定年度工作計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房地產經紀業務,在行業內有較高聲望;
(二)熱心行業協會工作,有較高的工作能級;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會長、常務副會長的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駐會副會長的任職年齡按照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加強協會學會管理的規定執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由房地產經紀企業經營者或業內專家擔任,實行屆內輪值制。新一屆理事會選出兩位輪值會長,同時確定輪值次序,第一位的任期為換屆履職之日起兩年,第二位的任期為接任履職起到屆滿。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駐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輪值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輪值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簽署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決議。
(二)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駐會主持本會工作;
3、簽署除理事會和會長會議外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長必須是專職人員。秘書處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其人事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專職人員也可以由副會長單位以及相關單位給予支持或承擔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指導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內設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是本會下屬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在本會的領導下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制訂的工作條例,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的聘免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財務應納入本會財務的統一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及贊助;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任會計人員辦理責任明確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主管部門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以及換屆之前,須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對年度或整屆財務進行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會團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於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經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守則
為使中國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成為一個優秀的行業自律性組織,為房地產業依法有序健康發展作出貢獻,制定本會員守則:第一條 會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房地產政策、條例。
第二條 會員應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從事諮詢、經紀、評估、代理及其他中介服務。
第三條 會員應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第四條 會員應自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會員應遵守行業自律性公約,遵守社會公德,提高職業道德水準,規範操作程式,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正確對待與處理投訴。
第六條 會員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及時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及建設性意見。
第七條 會員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 會員必須參加協會舉辦各類業務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管理水平和隊伍專業素質。
第九條 會員應自覺維護協會形象,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未經授權與批准,不得以協會名義開展經營與活動。
第十條 會員應按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之間應加強交流,互學互幫,共同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必需按章程履行手續。
入會要求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房地產經紀企業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註冊房地產經紀人;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會員證牌。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五)要求本會幫助與相關方面溝通;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牌。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