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地產住宅產業化協會
協會簡介
中國房地產住宅產業化協會(英文名稱:CHINA RESIDENTIAL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RREIA)於2010年3月31日成立,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流通服務、投融資、法律諮詢、修建裝飾等企事業單位、地方房地產業協會及有關院校、科研、部品(部件)生產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總部設在北京。協會宗旨
中國房地產住宅產業化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為政府決策和行業發展服務,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自律,促進行業信用建設,為提高城鄉人民居住水平,促進城鄉建設,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服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房地產住宅產業化協會,英文名稱:CHINA RESIDENTIAL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RRE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經紀中介、修建裝飾、物業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地方房地產開發協會及有關單位、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為政府決策和行業發展服務,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自律,促進行業信用建設,為提高城鄉人民居住水平,促進城鄉建設,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國資委、國土資源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加強與房地產產業鏈有關的組織及單位的合作,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房地產行業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
(四)收集、分析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行業和市場發展需要舉辦展覽,開展諮詢服務;
(五)加強與地方房地產業協會的聯繫與合作,組織經驗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權下制訂行規行約,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檢行評,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六)組織培訓企業人才,提高企業素質;
(七)組織開展同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同業組織的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八)承辦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應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經紀中介、修建裝飾、物業管理及與房地產產業鏈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地方房地產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行業組織。
(二)個人會員應是熱心房地產事業,並有一定理論基礎或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及與房地產領域有關的執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支持本團體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團體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31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