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急管理協會

中國應急管理協會是經香港政府批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成立於2014年5月。 中國應急管理協會是由與應急管理產業相關的應急體系系統建設、應急產業研究設計、產品製造、應急預案策劃、技術服務、人才培養等領域以及熱心應急管理、應急救援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的社會團體。

協會介紹

中國應急管理協會是經香港政府批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成立於2014年5月。

中國應急管理協會是由與應急管理產業相關的應急體系系統建設、應急產業研究設計、產品製造、應急預案策劃、技術服務、人才培養等領域以及熱心應急管理、應急救援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的社會團體。
中國應急管理協會的業務,接受國安委、公安部、教育部、衛生部、安監總局、國務院應急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地震局、民政部減災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政府部門的專家指導。
中國應急管理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其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市場工作部、信息工作部、對外工作部。
中國應急管理協會在政府的巨觀指導下,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溝通政府與應急產業及應急組織的聯繫,為各級應急組織、行業服務,為政府、社會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以服務、自律、維權、協調和規劃為基本職能。

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應急管理領域及應急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開展應急行業發展戰略和重大課題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開展國內外應急管理領域及應急產業狀況的研究,進行產業市場預測和行業經濟分析,及時向會員單位通報有關信息;
三、組織會員單位之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應急安全文化建設;
四、受各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策劃和各地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及應急救援預案的評估;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經驗反饋活動;
五、配合政府部門組織應急產業和應急管理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應急管理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及從業資格認證;
六、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應急產業領域標準的編制;
七、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公眾宣傳,辦好會刊和網站;
九、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團及個人的諮詢,提供信息、教育、培訓和專項技術服務;
十、組織和開展同國外應急管理、救援組織和行業協會及其它機構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中國應急管理協會將在政府部門的指導下,進一步依靠廣大會員單位,為實現我國應急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中國應急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中國應急管理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與應急管理產業相關的應急體系系統建設、應急產業研究設計、產品製造、應急預案策劃、技術服務、人才培養等領域以及熱心應急管理、應急救援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關於中國應急管理髮展的方針政策,推動中國應急產業行業的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為提高中國應急產業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提供服務,促進中國應急產業行業的發展。
本協會的中心任務是做好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維護全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建言獻策,為企業排憂解難,努力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安委、公安部、教育部、衛生部、安監總局、國務院應急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地震局、民政部減災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政府部門的專家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駐地為: 北京市朝陽區廣百東路2號應急管理辦公樓2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和貫徹我國有關應急管理領域及應急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開展應急行業發展戰略和重大課題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開展國內外應急管理領域及應急產業狀況的研究,進行產業市場預測和行業經濟分析,及時向會員單位通報有關信息;
三、組織會員單位之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應急安全文化建設;
四、受相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策劃和各地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及應急救援預案的評估;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經驗反饋活動;
五、配合政府部門組織應急產業和應急管理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應急管理崗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
六、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應急產業領域標準的編制;
七、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公眾宣傳,辦好會刊和網站;
九、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團及個人的諮詢,提供信息、教育、培訓和專項技術服務;
十、組織和開展同國外應急管理、救援組織和行業協會及其它機構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採取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我國與應急產業相關及熱心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的企事業單位,凡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繳納本年度會費;
五、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協會的決議事項有表決權;
二、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技術、科研成果、經濟情報、經營管理經驗和人才培訓等各種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協會請求援助的權利;
六、有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和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問題;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研究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聽取並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按本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並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含)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單位和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各項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和管理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單位的資助和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協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控制度,保證會計資料 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年度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參照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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