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鞋業發展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家委員會成員分別由黨和國家有關領導人,國家主管部、委、局相關負責人,業內著名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擔任;鞋業發展委員會創辦有《中國鞋業市場》雜誌社、鞋業發展委員會網、中國鞋業協會網、中國鞋業市場網、中國鞋報四大官方網站,組建了鞋業專家委員會、法律專家委員會、媒體專家委員會;鞋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下設業務處、外聯處、市場處、宣傳處、會員處和投訴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職能部門。鞋業發展委員會擁有豐富的資源優勢,包括全國300多家大型鞋類市場(鞋城),近10萬家鞋類及相關產品生產企業,30多萬家規模型鞋類經銷商,400多萬從業人員,是全球最大的鞋業社團組織,在國內外鞋業市場具有廣泛的影響並享有較高的聲譽。
鞋業發展委員會主要工作職責為:宣傳貫徹黨和國家行業政策,承擔國家課題研究項目,建立行業標準、規範市場行為、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爭先創優,舉辦展會培訓、實施資質認證,組織協調會員單位開展各種交流合作等活動,引導和推動全國鞋業市場健康發展。
鞋業發展委員會,是關於中國鞋業市場發展的全國性組織機構,簡稱:中鞋委,英文譯名China Shoes Development Committee,英文縮寫CSDC。
組織
鞋業發展委員會是由國內從事市場流通、市場行銷、信用管理、法學等理論與實務研究的著名專家學者、企業及經濟管理部門的高層主管,根據自願的原則聯合組織的全國性社會團體。鞋業發展委員會上級主管部門。中國市場學會鞋業發展委員會理事長由俞曉松擔任,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由邵建功擔任。張榕明擔任中國市場學會鞋業發展委員會名譽理事長。宗旨
樹立優質服務理念,發揮自身專業人才優勢,為政府部門和鞋業企業起到橋樑與紐帶作用,以“誠信、監督、協調、溝通、服務”為基礎,加強鞋業發展委員會自身建設,組織鞋業行業開展各種交流與合作等活動,著力為全國鞋業市場的健康發展服務。業務範圍
鞋業發展委員會的業務範圍主要為: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業務培訓、書刊編輯、國際合作、行業諮詢、會員服務等七大方面。主要工作
(1)研究國家政策與商貿流通行業的發展規律、發展現狀、發展趨勢,舉辦大型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論壇/研討會,匯聚商品流通領域權威專家及市場管理精英,搭建商貿流通企業與政府、企業同行之間溝通、交流的權威平台。(2)按照國內貿易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安排,在商務部的指導下,立足行業發展大局,組織業內專家,制定鞋業流通領域的行業標準。
(3)根據鞋業市場實際發展情況,協調業內專家開展考察、調研活動,撰寫鞋市場行業發展分析報告;開展市場職業資格標準的研究制定,指導行業職業認證的發展。
(4)開展職業資格認證和培訓工作,並推出市場行銷資格證書培訓考試項目和信用管理師的培訓及考試認證項目,通過不同的形式為鞋業市場領域培養各類管理人才。
(5)依靠相關部門支持和海內外華商機構合作,為中外企業和海內外華商經濟技術合作和擴大貿易往來服務;為地方政府和企業提供招商引資服務;為鞋業市場提供規劃、開業慶典、公關活動、市場升級改造等方面的理論支持和諮詢服務。共同為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促進海峽兩岸企業合作交流服務。
(6)利用網路鞋業市場貿易中的套用,契合市場需求,提供專業的電子商務和網上交易諮詢服務。
(7))引進開發鞋業市場電子商務的資金及技術力量,為各企業提供管理及交易的電子商務解決方案。
(8)利用專業化人才隊伍,為鞋業市場的前期招商、中後期的市場策劃、培育、經營、管理等提供優質、專業的服務。
(9)編寫行業發展報告,蒐集發布鞋業市場行業資訊,促進鞋市場行業的信息共享與交流。
入會程式
入會條件
(一)普通個人會員:承認鞋業發展委員會章程,能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可申請加入。(二)資深個人會員:承認鞋業發展委員會章程,能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具有高級職稱(副教授、高工或以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可申請加入。
(三)企業團體會員:承認鞋業發展委員會章程,能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重視鞋業市場行銷工作並經合法註冊的工商企業均可申請加入。
入會手續
入會申請人或企業、單位,可從鞋業發展委員會網下載會員登記表及鞋業發展委員會章程,或直接向鞋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聯繫,索取會員登記表。填寫蓋章後附本人照片用信函形式寄到鞋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收到會員登記表後,及時提出審批意見報秘書處審批通過。然後以電子郵件或郵寄形式向入會申請人或企業、單位發出入會通知書。在收到入會申請人或企業、單位繳納的入會費和當年會費後,辦公室及時寄發會員證書。中鞋委為會員提供的服務
1.授予鞋業發展委員會會員證書。2.免費贈送鞋業發展委員會會刊——《中國鞋業市場》(月刊)。
3.優先參加鞋業發展委員會舉辦的全國性或專業性的會議或活動。
4.在鞋業發展委員會會刊:《中國鞋業市場》和鞋業發展委員會網、中國鞋業協會網、中國鞋報、中國鞋業市場網上優先發表論文或研究報告。
5.對參與鞋業發展委員會重點研究課題和重點著作編撰的會員給予必要的支持。
6.優先推薦參加鞋業發展委員會組織的全國優秀市場評選和表彰活動。
7.優先組織高水平專家為企業發展提供研究諮詢和培訓服務並在費用上給予優惠。
8.優先參加海外華商服務中心組織的海內外華商投資與經貿合作洽談會。
9.通過海外華商的渠道為企業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並通過海外華商網路擴大商品出口。
10.優先獲得鞋業發展委員會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委員會提供的各種法律服務。
中鞋委章程
為了充分發揮中鞋委的職能作用,有效規範行業行為,強化行業服務,推動全國鞋業市場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鞋業市場發展委員會(原名:中國鞋業市場聯盟,以下簡稱:中鞋委),英文譯名:China Shoes Development Committee,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SC。
第二條 中鞋委的性質:中鞋委是在中國鞋業市場聯盟的基礎上發展成立的,由從事鞋業生產經營企業、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業界高層管理人員、專家學者,根據自願的原則,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目前我國鞋業領域規模最大,最具影響力的社團組織,也是目前國內鞋業領域唯一的國家級社團組織。
第三條 中鞋委的宗旨:組織專家隊伍和實際工作者,研究鞋業市場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建立鞋業市場學科理論;聯合社會各界力量,開展各種活動,交流經驗,推進我國鞋業市場的規範化、現代化發展;積極為政府、為市場、為會員單位服務,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貢獻。
第四條 中鞋委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民政部、國家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鞋委的辦公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鞋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專家隊伍和實際工作者,開展鞋業市場建設與發展的研究,努力探索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鞋業市場的特點與發展規律,創立科學的鞋業市場評估體系。
(二)組織會員單位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鞋業市場管理創新、組織創新、交易創新、制度創新、誠信自律等課題的研究,為鞋業市場的創新與發展提供服務。
(三)利用本學會的人才優勢,為建立全國性大型鞋業市場和區域性專業市場提供可行性研究與論證。為各地經濟主管部門制定市場建設與發展規劃提供服務。
(四)建立與國際鞋業市場行業組織及企業的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國外先進技術與管理經驗,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服務。
(五)開展學術交流,深入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行銷規律,促進市場行銷學科的建設與發展;總結交流我國鞋業行業市場行銷經驗,幫助企業提高行銷管理水平和市場開拓能力,為促進企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六)根據我國經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開展有關流通產業的理論、政策與實務問題的研究,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培育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改善企業市場行銷環境,為不斷深化商品流通體制改革服務。
(七)根據鞋業市場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鞋業生產管理和市場經營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
(八)創辦會刊,建立網站。開展學術研討、經驗交流、業務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鞋委實行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鞋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1.擁護中鞋委章程;
2.開業一年以上,經營作風良好,有一定規模的鞋業企業;
3.從事市場研究的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
4.地方相關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
(二)個人會員
1.擁護中鞋委章程;
2.從事鞋業市場研究並有獨特見解的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
3.鞋業市場中的經營業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須經本會秘書處批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鞋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鞋委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中鞋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鞋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中鞋委章程,執行各項決議;
(二)維護中鞋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鞋委交辦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中鞋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鞋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中鞋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鞋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中鞋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鞋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鞋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中鞋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中鞋委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中鞋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條 中鞋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鞋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任免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五)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 中鞋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辦理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前期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中鞋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中鞋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中鞋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中鞋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中鞋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中鞋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單位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中鞋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中鞋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中鞋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中鞋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中鞋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鞋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中鞋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中鞋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中鞋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中鞋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鞋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1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鞋委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