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懲處由教區主教在徵得教區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實施,並將所做的懲處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備案。暫停或撤銷職務的,還應向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辦法
(2010年12月10日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八屆一次常委聯席會通過,2011年7月4日公布)
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和《中國天主教教區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天主教堂區司鐸是指按照《中國天主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認定的,在依法登記的教堂或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主持各項教務工作的主任司鐸(本堂神父)、副主任司鐸(副本堂神父)
第三條
主任司鐸是接受委託管理堂區的本有牧者,在教區主教的權下,為托給自己的團體從事牧靈工作,被召分擔基督的職務,為該團體履行訓導、聖化與治理的職責。一個堂區只能有一個主任司鐸。
為更好地做好堂區的牧靈工作,主教可給主任司鐸委派一位或幾位副主任司鐸,協助主任司鐸執行牧靈職務。
第四條
被任命為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者,必須領過司鐸聖職,具有較高的學識和品德,具有牧靈的熱誠和其它德行。
第五條
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由教區主教在考慮教區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後委任。主教出缺或受阻時,可由教區長委任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委任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的職務亦可通過考試方式,來確切鑑定其是否合格。
第六條
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一般任期3至5年,可連任。
第七條
主任司鐸只能管理一個堂區,但由於司鐸短缺或其它原因,可將數個相鄰堂區委託同一主任司鐸管理。
第八條
被任命為一個堂區的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者,自就職時起,即獲得該職,並應行使職權。
第九條
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依法管理,協助宗教事務部門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維護教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應完整地向廣大信教民眾宣講天主的聖言、講解信仰的真理,忠於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聖教會;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抵禦各種滲透;貫徹執行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和本教區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十一條
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根據民主辦教原則,對堂區事務實行民主管理,重大事務由堂務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並以適當方式徵求教友代表的意見。
第十二條
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的職務,因主教依法所做免職或調任而終止,也可由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以正當理由所做的辭職而終止,但其辭職必須由教區主教或教區長接受才有效。
第十三條
任命、調離或免除主任司鐸職務、副主任司鐸職務,應按《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誡警告、暫停職務、撤銷職務等懲處: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的;
(二)違反《中國天主教教區管理制度》的;
(三)違反財務管理制度,侵吞、揮霍教會財產的,或因自己錯誤行為造成教會財產損失的;
(四)違反教會紀律、觸犯國家法律,在信徒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撤銷懲處決定的程式同作出懲處決定的程式。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天主教主教團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