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基本信息
中文 中國大眾文化學會
英文 Popular Culture Society of China
登記證號:社證字第3990號
成立時間:1987年5月20日
中國大眾文化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各民族從事大眾文化事業的專家學者、作家、藝術家和大眾文化工作者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學術性團體和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大眾文藝家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繁榮文化事業、進行學術交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海內外大眾文化作家、藝術家、研究家的聯誼中心。
中國大眾文化學會前身是中國大眾文學學會。經中央宣傳部批准,1987年5月20日在北京成立。後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由中國作家協會作為業務主管單位。2012年經國家民政部批准,中國大眾文學學會正式更名為中國大眾文化學會,由國家文化部作為業務主管單位。
中國大眾文化學會名譽會長是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國家文化部原代部長、黨組書記、著名詩人、劇作家賀敬之,中國作家協會原黨組副書記、著名作家瑪拉沁夫。第一任會長是著名作家馬烽、第二任會長是著名作家浩然、第三任會長是著名文化學者、文藝評論家、書法家趙鐵信。
中國大眾文化學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中央一級的全國性文化工作團體。現有團體會員 50餘個,個人會員 1600餘人。學會的主要任務是:繁榮大眾文藝創作、活躍大眾藝術表演、開展大眾文化交流、加強大眾文化研究,建設大眾文化隊伍、普及大眾文化知識、保護大眾文化遺產、守衛民族精神家園。
學會自1987年成立和2012年更名後,28年來開展了文學評獎、理論研討、作家採風、藝術表演、新人培訓、作品徵文、書畫展覽、出國交流等文化活動200餘次。培養扶持文學新人、文化骨幹、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2000餘人,編寫出版《中國大眾文學叢書》、《中國貢品文化叢書》20餘部。組織大眾文學作家創作小說、詩歌、散文、報告文學等3000餘部(篇),在國內外、海內外的文化界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學會的秉承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的發展方向,廣泛團結國內外文藝界和熱心支持大眾文藝的社會各界有志之士,共同繁榮和發展大眾文藝事業。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努力提高我國的文化管理水平,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大發展,進一步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業務範圍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大眾文化學會。
第二條中國大眾文化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從事大眾文學創作和研究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各民族大眾文學作家、研究家、編輯出版家自願組成的以繁榮大眾文學事業為目的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中國大眾文學學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藝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以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培養中國大眾文學研究和創作人才,推動我國文學事業健康發展為宗旨。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大眾文化學會的會址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中國大眾文化學術研究,促進大眾文學研
究和創作的發展;
(二)開展學術諮詢和服務活動;
(三)組織團體會員單位進行編輯出版合作,推動優秀大眾文
學作品的出版和發行;
(四)與港、澳、台海外作家和出版商聯繫、介紹、引進優秀
大眾文化作品在大陸出版;
(五)組織大眾文化評獎,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大眾文化人才
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在條件成熟時,申辦《大眾文學》刊物;
(七)開展豐富多彩的大眾文化活動,努力搞好為廣大人民群
眾所喜聞樂見的民間藝術和書畫等方面的研究、創作和評獎工作;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興辦文化實體,為本會開闢財
源。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大眾文學創作、理論研究、翻譯作品;從事大眾文學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熱心大眾文化事業,為繁榮大眾文化做出突出成績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會的宗旨,發展新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緩解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指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採取通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具體人數由常務理事會推舉。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所作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一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員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 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只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作家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1999年8月14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