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英文譯名為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 英文縮寫名稱為FUSC。

第二條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是由全國高等學校的學生、體育教師及其他體育工作者志願結成,非營利性的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高等學校體育運動發展,提高大學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本協會努力倡導社會公德、體育道德風尚,為豐富高等學校校園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本協會積極推動高等學校課餘體育訓練,培養大學生運動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努力學習、刻苦鍛鍊,為提高我國高等學校體育運動技術水平而努力。

本協會致力於加強中國與世界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亞洲大學生體育聯合會及各國大學生體育組織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大學生體育交流與競賽活動,以增進我國大學生與世界各國大學生之間的友誼,擴大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影響。

本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的全國高等學校學生的民眾性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世界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亞洲大學生體育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地址為北京市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積極宣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 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關心我國高等學校體育工作;

(三) 在教育部領導下舉辦,組織全國大學生運動會;舉辦全國性高等學校(大學生)體育比賽和其他體育活動;

(四) 負責與世界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亞洲大學生體育聯合會和各國高等學校體育組織及其他國際大學生體育組織的對外聯絡工作;組織參加世界、亞洲大學生運動會及國際大學生的單項體育比賽、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高教)廳(局)指導下建立的地區性大學生(學生)體育協會(工作委員會)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向本協會提出申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加入本協會必須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導下建立,在當地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並經批准成立的省級大學生(學生)體育協會(工作委員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只能有一個省級大學生(學生)體育協會(工作委員會)成為本會的會員;

(四) 委員會或委員會授權的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及委託承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

(三)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1/3),由本協會主席、部分副主席、秘書長及教育部學生體協聯合秘書處主要負責人組成。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教育部學生體協聯合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者;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 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任命;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合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 徽

第四十六條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會徽為五顆紅星照耀下的“U”字形田徑跑道圖案(五顆紅星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U”意為英文“大學”的首字母,田徑跑道意為體育),會徽圖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1999年1月19日在北京召開的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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