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中國地震局第二監測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能,根據《中國地震局工作規則》和本中心的職責範圍,制定本規則。
二、中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中國地震局各項工作部署,堅持“嚴謹、創新、誠信、高效”方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中心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管理,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職 責 分 工
四、中心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領導中心的全面工作,中心副主任協助中心主任工作。
五、中心主任出訪、出差期間,由中心主任指定的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出訪、出差期間,由中心主任或中心主任指定的其他副主任代行其職責。
六、中心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七、中心各部門要依照部門職責範圍,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中心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工作職能
八、中心要認真履行中國地震局下達的職能職責,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及地震系統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與防震減災三大工作體系相適應的體制機制,推進地震科技創新,提升地震監測預報科研整體能力和水平。
九、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基礎建設,完善流動形變、重力等多功能綜合監測網路布局,採集和提供真實可靠的第一手觀測資料,努力推進地震預測理論及實踐的探索和創新,深化對地震孕育發生機理的認識,為地震預測預報提供有效信息。
十、積極參與震災預防、抗震設防的各項工作,大力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開展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為提高城鄉綜合防禦地震災害能力和公眾防震減災素質作出應有貢獻。
十一、積極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完善地震應急預案,加強學科、區域的聯動機制,增強地震應急工作隊伍的實戰能力,常備不懈,保證完成地震應急工作任務。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二、中心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領導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十三、中心制定的規章制度、重要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和計畫、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年度經費預決算、重大項目立項、重大突發事件和關係到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事項等必須經中心政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四、中心研究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必須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涉及社會其他單位的,應充分諮詢協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應廣泛聽取職工意見;涉及重要科技問題的,須經中心科技委論證。
十五、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中心的各項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保障政令暢通。
第五章 推行政務公開
十六、中心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切實執行中心《政務公開實施辦法》,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十七、遵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完善信息發布制度,凡應公開的事項,要通過中心入口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十八、中心要自覺接受中國地震局的行政監督,自覺接受陝西省委科技工委的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相應部門報告。
十九、加強中心內部監督,完善監督機制,健全監督制度。堅持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職工代表的建議、提案,要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和管理行為。
二十、中心要重視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中心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二十一、中心要推行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明確績效目標,建立科學評價體系,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加強廉政建設
二十二、中心要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二十三、中心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管理成本,建設節約型單位。
二十四、中心領導、各部門負責人要嚴格執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二十五、中心實行政務會議和主任專題會議制度。
二十六、政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中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政務會議由中心主任根據情況決定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政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中心重要工作事項;
(二)部署中心重要工作。
二十七、主任專題會議由中心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主任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中心重要專項工作;
(二)部署中心重要專項工作;
(三)對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進行預協調;
(四)聽取部門工作匯報,討論決定部門請示的重大事項。
二十八、提請政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主任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中心主任確定。經主任確定提交政務會議審議的事項,涉及幾個部門分管的,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分管領導組織協調後再提交會議審議。
二十九、提請主任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主辦部門提出,報會議召集人確定。
三十、政務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由辦公室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主任專題會議的準備工作由相關主辦部門負責。會議議題和有關檔案材料應在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三十一、不能出席政務會議的人員要在會前向召集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政務會議時,根據需要,部門其他負責人可參加會議。
三十二、政務會議的記錄、會議紀要、簡報等由辦公室負責;主任專題會議的記錄、會議紀要、簡報等由主辦部門負責。
三十三、與會人員必須遵守會議紀律。按時到會,不得隨便退席;會議期間不處理其他公務;會議上不宜公開的內容,要嚴格保密,不得向外傳播和擴散。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三十四、中心要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地震工作部門公文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規範辦理各類公文。
三十五、中心收到的中國地震局檔案,由辦公室報送中心主任閱批。
中心收到的中國地震局有關司、室和地方政府的檔案,由辦公室報送中心分管副主任閱批,重大事項報送中心主任閱批。
中心各部門的請示、報告,由辦公室按照中心領導職責分工呈批,重大事項由中心主任審批。
三十六、中心領導審批公文時,應有明確意見,並簽署本人姓名和審批日期;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應簽署“已閱”;對於需部署辦理的公文,應批示相應部門承辦。
三十七、中心所發檔案均須按照中心公文處理程式辦理。相關部門起草文稿後,由辦公室審核,中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簽發。中心下屬各部門均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章 紀律和作風
三十八、中心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中國地震局工作部署和本中心形成的各項決策,要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九、中心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中心及各部門要努力建設學習型、團結型、創新型、服務型、實幹型團隊和集體。
四十、中心領導要密切聯繫民眾,考察調研,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外出考察時要減少隨員,輕車從簡。
四十一、中心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堅決執行中心的各項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中心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中心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中心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中心同意。
四十二、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領導幹部、專家學者出國(境),嚴格按照有關外事工作規定執行。
四十三、嚴格執行請假制度。中心主任出差(出訪)或休假,要按規定向中國地震局報告;副主任出差(出訪)或休假,應事先向中心主任報告並得到批准;各部門負責人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分管主任並得到批准。
四十四、各部門負責人要向分管主任主動報告工作,重大問題也可直接向中心主任報告。遇突發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分管主任報告,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隱瞞或延誤。
四十五、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中國地震局或地方政府、黨委組織的各類會議,會後要向中心分管主任匯報。中心分管主任視具體情況安排,將會議精神傳達到一定範圍。
四十六、專家學者、課題項目負責人等出差、考察、調研、學術交流等活動,應事先向分管主任報告,外出工作結束後應向分管主任報告工作情況。
四十七、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工作規則》(〔2003〕18號)同時廢止。中心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中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