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清理本單位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條

第一條 清理政府信息,是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為做好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第492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結合中國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以下簡稱各省級地震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清理本單位政府信息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的辦公室或綜合部門負責組織本單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第四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全面清理本單位成立以來形成的,特別是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當前應當重點清理2003年1月1日以來至條例施行前本單位製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並將此類政府信息形成電子文檔(文本格式)。以上信息清理完畢的,進一步清理歷史信息。
凡未移交國家、省級檔案館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單位檔案部門的政府信息,均屬於清理範圍。
第五條 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原則上應當遵循“行政職能確定業務工作,業務工作確定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
第六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參照《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有關保密審查程式的規定,對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進行審查,科學界定公開和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
對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標註公開類別;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法做好答覆預案,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七條 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時確定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受理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反映本單位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清理時確定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並按照《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規範(試行)》中對公開類別的要求,標註“主動公開”。
第九條 屬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時確定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並按照《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規範(試行)》中對公開類別的要求,標註“依申請公開”。
第十條 清理工作中,要將已經無效的法規檔案類的政府信息註明“無效”,確保政府信息利用的準確和有效。
第十一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要根據《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規範(試行)》的要求,將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匯總,通過中國地震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並編製紙質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二條 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在做好本單位的政府信息清理工作的同時,還應做好對市、縣地震工作部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中國地震局所屬各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