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省、市和區對外經貿工作的方針政策,促進對外經貿活動,促進擴大進出口和投資,促進中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發揮民間外交的獨特作用,開展對外經貿交往。
(二)組織會員參與外國經貿界人士和代表團來南沙訪問,協助安排來訪客人與南沙區對口行業和政府機構的交流活動;組織南沙區經濟貿易代表團出國訪問與考察,與有關國際組織、區域性組織及各國貿促機構和商(協)會開展交流與合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他們的活動;協調組織會員參加或與外國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國際商務法律法規方面的國際會議;協調與國外對口組織在南沙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在南沙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促進與港澳台地區的經貿界人士和代表團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協調、組織南沙區企業出國參加世界博覽會、中國貿易展覽會和國際貿易博覽會;協調國外來市、區舉辦的經濟貿易展覽會、博覽會。
(四)進行經貿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工作;協辦中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聯繫、組織經貿洽談和技術交流活動;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經貿信息、諮詢等各類服務。
(五)為會員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研究經貿領域的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參考意見;舉辦各種類型的講座,開展務種形式的培訓;介紹國際經濟貿易情況和發展;介紹國家的貿易政策和國際經濟貿易的法規以及各種專業知識。
(六)經上級主管部門授權出具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書;簽發和認證對外貿易和貨物運輸業務的檔案和單證;承擔暫準進出口貨物單證冊(ATA)的出證和擔保業務;辦理對外貿易有關檔案單證的公證;開展產地證業務培訓、交流和諮詢。
(七)協調南沙區民間商務組織及商協會的對外活動。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貿促會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