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英文全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縮寫CAFIEC,原譯文為: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ociety,縮寫CIECOS,以下簡稱“學會”)於1983年在北京成立,是我國改革開放後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由商務部直接領導、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中介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和學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專門從事國際經濟合作理論、政策的研究與交流,參與策劃和制定國際經濟合作戰略,為政府部門和從事國際經濟合作事業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提供有關國際經濟合作理論政策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諮詢服務及人才培訓,是溝通政府與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國內外相關組織的橋樑和紐帶。
本學會的宗旨和任務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團結和組織我國從事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研究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以及廣大從事國際經濟合作業務的實際工作者,在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和世界經濟全球化形勢下,對我國國際經濟合作事業發展與改革的理論與實踐進行深入研究、探索,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和國際經濟合作企業發展戰略策劃、經營管理提供有效的服務,推動中國企業特別是會員單位實施“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戰略,在開放型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促進和加快我國國際經濟合作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縮寫:CAFIE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國際經濟合作學術研究和業務活動相關的人員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和我國對外投資合作迅速增長的形勢下,為更好地實施“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戰略,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開展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的理論、政策研究,進行學術、經驗交流和信息諮詢等活動,提高我國對外經濟合作管理水平,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和國際經濟合作企業經營提供有效的服務,為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經濟合作事業貢獻力量。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活動中體現民間性特點,用自身的有效服務求生存、求發展、取得會員的承認和支持。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調查研究規劃,研究國際經濟合作理論與實踐及其發展趨勢;研究我國對外經濟合作的體制、戰略、政策、措施以及企業經營發展狀況;舉辦綜合性國際經濟合作學術會議(年會)和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座談會;總結、交流調查研究成果和改革開放經驗。
(二)編輯發行內部訊息刊物,宣傳我國對外經濟合作政策,發表優秀的調研成果和學術論文,傳送國內外國際經濟合作信息,傳播國際經濟合作業務知識,反映學會和會員單位的工作動態。
(三)與海內外有關社團和其他經濟組織建立業務聯繫,開展考察、洽談、訪問活動,促進我國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四)面向社會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及其他涉外經濟事項的信息諮詢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惠訂閱或無償取得學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當入會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時,及時向學會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愛國際經濟合作事業。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6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