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會議規程

條中央評議委員之職權依黨章之規定,以會議方式行之。 條中央評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本黨主席召集之。 條本會議之決議事項,由本黨主席交中央委員會處理之。

修改歷史

1976年11月19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1988年7月14日,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1993年8月23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規程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黨章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央評議委員之職權依黨章之規定,以會議方式行之。
第 三 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本黨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四 條
本會議開會時,由本黨主席主持,主席未主持時,由評議委員會議主席團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五 條
本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如作決議,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 六 條
本會議之決議事項,由本黨主席交中央委員會處理之。並於下次會議提出處理情形報告。
第 七 條
本會議開會時,中央委員會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單位主管同志應列席會議。
第 八 條
本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事務,由中央秘書處承辦。
第 九 條
本規程由中央委員會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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