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業會計學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簡介

本會名稱:中國商業會計學會。
英文名稱:CHINACOMMERCIAL ACCOUNTING INSTITUTE ,縮寫:CCAI。
商業會計學會其職能是: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推選名譽會長,決定聘請本會顧問和名譽理事;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6)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7)選舉常務理事會;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9)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10)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11)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中國商業會計學會現有會員:168人。

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廣大商業財會工作者,開展民眾性財務會計的學術研究活動,豐富和發展我國會計理論,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商業財務會計理論、方法體系,實現商業財會現代化,提高商業財會工作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為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二區11號樓116室

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財政經濟方面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向業務主管部門反映商業財會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研究制定商業財會學術研究的發展規劃,推動和協調各會員積極從事財會學術研究活動,加強信息交流;
(三)總結商業財會工作的實際經驗,研究商業財會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探索發展財會理論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途徑;
(四)協助商業主管部門培訓財會人員,提高商業財會專業知識水平;
(五)開展商業財會諮詢服務工作,協助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解決實際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組織編寫商業財會方面的專業書籍、資料,舉辦多種形式的報告會、討論會,開展學術交流傳播活動;
(七)加強與國內有關學術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商業財會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組織介紹和研究國外財會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學會章程

總 則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商業會計學會,英文名稱:CHINA COMMERCIAL ACCOUNTING INSTITUTE,縮寫:CCAI。
本會是我國商業部門的財會工作者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廣大商業財會工作者,開展民眾性財務會計的學術研究活動,豐富和發展我國會計理論,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商業財務會計理論、方法體系,實現商業財會現代化,提高商業財會工作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為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二區11號樓11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財政經濟方面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向業務主管部門反映商業財會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研究制訂商業財會學術研究的發展規劃,推動和協調各會員積極從事財會學術研究活動,加強信息交流;
(三)總結商業財會工作的實際經驗,研究商業財會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探索發展財會理論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途徑;
(四)協助商業主管部門培訓財會人員,提高商業財會專業知識水平;
(五)開展商業財會諮詢服務工作,協助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解決實際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組織編寫商業財會方面的專業書籍、資料,舉辦多種形式的報告會、討論會,開展學術交流傳播活動;
(七)加強與國內有關學術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商業財會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組織介紹和研究國外財會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會 員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申請加入本會團體會員的,必須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會計學會,商業企業的財會機構,高等院校和高職高專院校的會計系;
(五)申請加入本會個人會員的,必須具有中、高級會計職稱,在商業財會學術界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 通過;
(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評審通過,向理事會報告會員入會情況;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通過會員代表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提交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等學術研究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推選名譽會長,決定聘請本會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每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在理事中推選和聘請若干人為學術委員組成學術委員會,負責擬定長短期學術研究規劃,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24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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