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保障研究

在一定時期,社會資源(或稱財富)的稀缺性,決定了社會資源(或稱財富)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必然是相對的:此消彼漲。 從對大多數統治者(或者說管理者)和被統治者(或者說被管理者)的關係考察,統治者(或者說管理者)很難自願為被統治者(或者說被管理者)提供持久的、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或者生存的保障。 因此,無論在何時,何地,社會保障制度都是逐漸建立和完善的,這是被統治者(或者說被管理者)與統治者(或者說管理者)鬥爭的結果,也是統治者(或者說管理者)不斷學習,逐漸積累統治(管理)經驗、教訓的結果。

內容介紹

《中國古代社會保障研究》通過對史料的研究,回答了社會保障的基本問題。如:社會保障的主體、客體;基金(財物)的籌集;基本制度:保障對象的確定(資格認定)、待遇的標準、待遇的發放(給付時間、地點、期限)、具體措施實施的效果、管理機構等。對社會保障歷史的研究,以現有社會保障理論作研究的理論體系,以社會學作理論指導,以經濟學、心理學、生理學作分析方法和工具,以歷史學作研究基礎。在對古代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制度進行深入、全面、詳細研究的基礎上,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相對於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家庭(或者家族)財力作後盾、對家庭(或者家族)成員提供的保障,以地緣為紐帶、以社會共同財富為後盾、對社會成員提供的保障產生的時間要晚得多。而從國家產生之後,社會保障就成為國家的重要職能,成為財政的一項重要支出。在一定時期,社會資源(或稱財富)的稀缺性,決定了社會資源(或稱財富)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必然是相對的:此消彼漲。但掌握分配權的人如何分配社會資源(或稱財富),關係到社會成員之間彼此的相互關係。從對大多數統治者(或者說管理者)和被統治者(或者說被管理者)的關係考察,統治者(或者說管理者)很難自願為被統治者(或者說被管理者)提供持久的、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或者生存的保障。在中國歷史上雖然也不乏個別統治者具有仁愛之心(傳統教育所致),但更多的統治者是在吸取被推翻者的教訓中,越來越認識到救濟百姓的行為,也是在維護自己的統治利益:民安是國安的必要條件。因此,無論在何時,何地,社會保障制度都是逐漸建立和完善的,這是被統治者(或者說被管理者)與統治者(或者說管理者)鬥爭的結果,也是統治者(或者說管理者)不斷學習,逐漸積累統治(管理)經驗、教訓的結果。社會成員們也在這種鬥爭中,逐漸爭取到些許自己應該擁有的權利——在遇到個人難以抵禦的風險時,得到國家的救助。在古代的一定時期,無論統治者自願或者不自願地實施社會保障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進"國家安定、百姓樂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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