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中國十大憲法事例評析(2011年)》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因“剛果(金)”案解釋香港基本法——釐清中央的涉港外交事務權;深圳“驅逐高危治安人員”事件——公民人身自由的憲法保護;“金山”訴“360”引發微博言論自由之爭——網際網路言論自由與微博治理模式的改革;李承鵬等人在人大直接選舉中自薦參選——公民如何實現被選舉權;清華女生起訴國土資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開——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上海和重慶實行房產稅改革試點——憲法財產權保護與法治行政;廣電總局禁止電視劇插播廣告——對法人的商業性言論自由、廣播電視自由的限制;居民身份證添加指紋信息——人格尊嚴的憲法保護;成力因裸體“行為藝術”被勞動教養——前衛藝術表達與言論自由;烏坎村民因土地問題向政府抗議——村民自治與遊行示威權這10個事例,評析了2011年中國憲法。
作者簡介
胡錦光,1960年1月生,男,徽州人。1983年6月、1986年6月和1998年6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分別獲法學學士學位、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學位。1986年7月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現任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人民大學MPA首席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長、國家級重點學科點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憲法研究所所長。
主要從事中國憲法學和行政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代表性學術成果有:《中國憲法問題研究》(獨著)、《行政處罰研究》(獨著)、《違憲審查比較研究》(主編)、《中國十大憲政事例研究》(主編)等,並發表學術論文150餘篇。2005年入選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2007年獲北京市教學名師獎:2008年獲中宣部、法務部和中國法學會“雙百活動最佳宣講獎”。主要社會兼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暨政策法規司法律諮詢顧問、國家統計局法律諮詢顧問等。
圖書目錄
緒論:中國社會的基本問題與憲法實施
事例1:全國人大常委會因“剛果(金)”案解釋香港基本法——釐清中央的涉港外交事務權
一、剛果(金)案事實背景及發展脈絡
二、剛果(金)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三、對案件主要法律問題的梳理、討論和評價
(一)國家豁免與中國的實踐
(二)“口徑一致”原則與中央政府外交事務管理權
(三)“國家行為”與特區法院司法管轄權
(四)終審法院提請釋法與制度整合
(五)人大常委會釋法對香港司法制度和法院的影響
(六)“香港原有法律”與“合憲性推定”
事例2:深圳“驅逐高危治安人員”事件——公民人身自由的憲法保護
一、事件回溯
二、社會評議
三、憲法視點
(一)運動式執法
(二)歧視性分類
(三)限制人身自由
四、法理評析
(一)“驅逐”行為限制人身自由權
(二)“驅逐”行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五、餘論
事例3:“金山”訴“360”引發微博言論自由之爭——網際網路言論自由與微博治理模式的改革
一、事件始末
二、言論自由初探
(一)言論自由的內涵
(二)言論自由的外延
(三)判斷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
三、微博與網際網路言論自由
(一)網際網路言論自由
(二)作為新興言論自由平台的微博
四、微博實名制的合法性分析
(一)網際網路微博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探析《北京市微部落格發展管理若干規定》的合法性
(三)微博實名制不足以解決現實問題
五、探求微博治理模式的改革
事例4:李承鵬等人在人大直接選舉中自薦參選——公民如何實現被選舉權
一、事件回放及主要問題
二、候選人制度及其問題
(一)候選人提名及其資格限制
(二)我國的候選人制度及實踐
三、建議(代結論)
事例5:清華女生起訴國土資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開——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一、案件始末
二、制度背景
三、信息公開與知情權:理論與規範基礎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理論依據
(二)信息公開與知情權:術語的整理
(三)知情權與信息自由
(四)知情權的憲法基礎
(五)知情權的功能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與申請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二)信息公開的申請
五、結語
事例6:上海和重慶實行房產稅改革試點——憲法財產權保護與法治行政
一、事件始末
二、房產稅改革試點引發的爭議
(一)支持方的觀點
(二)反對方的觀點
三、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合憲性分析
四、公民財產權保護和政府行政權制約
五、法治國家與法治行政
六、美國房產稅的借鑑及其與中國的比較
七、結語
事例7:廣電總局禁止電視劇插播廣告——對法人的商業性言論自由、廣播電視自由的限制
一、事件始末及其法理問題
二、商業性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
(一)保護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
(二)商業性言論自由是否受憲法保護
(三)保護商業性言論的理論基礎
(四)商業性言論的保護方式
三、廣播電視自由的憲法保護
(一)廣播電視自由的內涵
(二)廣播電視自由的限制
(三)廣播電視自由在我國憲法上的根據
四、法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
(一)私法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
(二)公法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
五、對本案的分析
(一)企業和電視台是否作為基本權利主體
(二)國家廣電總局的《補充規定》是否侵犯企業的商業性言論自由
(三)國家廣電總局的《補充規定》是否侵犯電視台的廣播電視自由
事例8:居民身份證添加指紋信息——人格尊嚴的憲法保護
一、事件回溯
二、基本權利審查模式
三、可能被侵犯的基本權利:人格尊嚴
(一)人格尊嚴的規範含義
(二)人格尊嚴保護公民指紋在內的個人信息
四、干預
五、干預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的要求
(一)審查思路
(二)登記指紋信息是否能夠達到立法目的
(三)必要性審查:為了達到立法目的,是否存在對公民侵害更小的其他手段
(四)狹義比例原則:所維護的公共利益與公民基本權利所受干預是否成比例
六、結論及其相對性
(一)結論
(二)結論的相對性
事例9:成力因裸體“行為藝術”被勞動教養——前衛藝術表達與言論自由
一、事件始末及問題呈現
二、“行為藝術”與公民的言論自由、藝術創作自由
(一)行為藝術與言論自由
(二)行為藝術與藝術創作自由
三、言論自由的限制——淫穢的構成與界定
(一)英國
(二)美國
四、行為藝術創作與表演適用的我國憲法與法律規定
(一)“行為藝術表演”保護與限制的憲法依據
(二)“行為藝術表演”的法律適用
事例10:烏坎村民因土地問題向政府抗議——村民自治與遊行示威權
一、事件回放
二、補償分配和村委會選舉:村民自治的憲法保障
三、官民糾紛的解決途徑——村民的裁判請求權
四、非正常渠道的啟動:遊行示威的條件和限度
五、結語
編輯推薦
《中國十大憲法事例評析(2010年)》主要內容包括:事件始末;安元鼎事件社會背景:信訪與“截訪”;安元鼎案中的憲法問題及權利救濟途徑;結論:從安元鼎“截訪”事件的細節看憲政環境等。
目錄
緒論社會管理創新不能游離於憲法和法律之外
事例1:北京安元鼎“截訪”事件——行政領域合作治理框架下憲法權利的保護
一、事件始末
(一)安元鼎公司“發跡史”
(二)“截訪”作為“護送部”主要業務
(三)安元鼎“東窗事發”
二、安元鼎事件社會背景:信訪與“截訪”
(一)作為公民民主參與權和訴訟權補充機制的信訪制度
(二)維護社會穩定框架下的“截訪”
三、安元鼎案中的憲法問題及權利救濟途徑
(一)安元鼎案中的法律問題與憲法問題
(二)憲法權利侵害與可能的憲法救濟
(三)國家賠償作為最有效的救濟手段
四、結論:從安元鼎“截訪”事件的細節看憲政環境
事例2:趙作海冤案——公民人身自由的憲法保護
一、事件始末
二、憲法視點
三、相關法規
四、評析
(一)概述
(二)公民人身自由的保護
(三)法、檢、公三機關相互制約機制
(四)國家賠償制度的完善
(五)餘論
事例3: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被責令解散事件——律師權益的憲法保護
一、事件始末
二、法理評析
(一)解散律師事務所的性質及其救濟
(二)中國律師執業困境與律師權益保障
(三)獲得公平審判與辯護的權利
(四)比例原則與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五)政法委的憲法地位及其角色
事例4:北京市2010年行政區劃變更事件——行政區劃變更的憲法模式與憲法上例外狀態之處理
一、事件始末
二、法理分析
(一)問題之說明
(二)憲法上行政區劃變更的基本模式
(三)北京市案例中變更模式之合憲性分析
(四)過渡條款、憲法解釋與憲法上例外狀態的處理
事例5:李國喜專職人大代表工作室被撤銷事件——人大代表專職化問題考察
一、事件始末
(一)李國喜事件經過
(二)羅江縣專職人大代表工作室現象的背景
(三)代表兼職制相關法律規範
二、羅江縣專職人大代表工作室的三個特點
(一)官方推動
(二)接訪功能
(三)專職代表
三、代表專職化問題探討
(一)代表專職化的必要性與功能
(二)代表專職化的阻礙及其評析
四、餘論:孤掌難鳴、扳機何在
事例6:四川巴中市白廟鄉“財政公開”事件——“財政公開”的規範基礎、憲政價值與制度保障
一、事件始末
(一)白廟鄉“財政公開”事件回放
(二)白廟鄉“財政公開”之“效果”
二、“財政公開”的規範基礎
(一)“財政公開”的憲法規範基礎
(二)“財政公開”的法律法規基礎
三、“財政公開”的憲政價值
(一)“財政公開”之於人民的基本權利
(二)“財政公開”之於政府的合法性
四、“財政公開”的憲法保障
(一)財政監督體制的統一與協調
(二)財政轉移支付機制的法制化與規範化
五、餘論:財政立憲主義如何可能
事例7:陝西國土廳否決法院判決事件——行政機關的有限法治
一、事件始末
二、行政許可與採礦權性質檢討
三、行政許可的審查密度
四、司法審查行政許可的邊界
五、法院判決有既判力嗎?
六、有限法治及其出路
事例8:王鵬舉報公務員考試作弊遭刑事拘留事件——刑法誹謗罪與憲法監督權之間的意義連線
一、事件始末
(一)王鵬舉報以及被拘留
(二)一些不容忽視的信息
二、刑事法層面的分析
(一)是否構成公訴的誹謗罪
(二)誹謗與誹謗罪
三、基於憲法的考察
(一)《憲法》第51條也構成對監督權的限制
(二)憲法監督權規範所涉的法益
(三)監督權的界限
四、結語
事例9:謝朝平出版作品被刑事拘留案——出版自由、監督權、人身自由的憲法保護
一、事件始末
二、陝西渭南警方的行為侵犯了謝朝平的出版自由
(一)出版自由是世界公認和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
(二)出版自由的性質與界限
(三)《出版管理條例》的合憲性與謝朝平行使出版自由的合法性
三、陝西渭南警方的行為侵犯了謝朝平的監督權
(一)監督權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
(二)監督權的保障與限制
(三)謝朝平出版作品行使監督權應當受到保護
四、陝西渭南警方的行為侵犯了謝朝平的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一項基本自由
(二)人身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三)陝西渭南警方對謝朝平的刑事拘留違法
五、警察辦案要有憲法思維
(一)警察辦案離不開解釋法律
(二)警察有權解釋法律
(三)警察解釋法律時應開展依憲解釋
(四)警察辦案要有憲法思維是我國憲法的明確要求
(五)警察辦案應當充分考慮保護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
事例10:首例愛滋病教師就業歧視案——身心障礙者的平等就業權
一、憲法上平等權案件的判斷方法
(一)是否存在不同
(二)審查基準的選擇
(三)分類目的的審查
(四)分類與分類目的的匹配程度(分類的精確性)
(五)差別待遇與分類目的的關聯性
二、美國愛滋病就業歧視的判斷方法
(一)審查基準的確定
(二)歧視的種類
(三)僱主的合法抗辯
三、我國愛滋病平等就業的現狀
(一)我國愛滋病就業歧視的現狀
(二)我國愛滋病感染者平等就業權的法律保護
四、本案的分析
(一)審查基準的選擇
(二)分類目的的合理性
(三)分類手段與分類目的的關聯性
附錄1:2010年中國十大憲法事例發布會暨學術研討會實錄(節選)
第二階段:2010年中國十大憲法事例評論(一)
第三階段:2010年中國十大憲法事例評論(二)
附錄2:2010年中國十大憲法事例評選過程
一、評選宗旨
二、評選標準
三、評選機構
四、評選步驟
五、公布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