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國化學纖維工業協會宗旨是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進步,推動全行業的發展。職能範圍是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受政府委託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和技術經濟政策,制定和修改化纖行業標準、推進化纖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進行技術成果鑑定和推廣工作;研究國內外化纖行業現狀及發展趨勢;組織開展技術經濟及市場信息交流、諮詢及發布;開展化纖新產品市場培育及推動工作,組織國內外市場促銷及展覽活動,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考察、培訓活動;促進國內外有關經濟團體和組織的交往活動和貿易合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公益事業和其它活動。 中國化學纖維工業協會下設11個專業委員會和2個工作委員會,並在華東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委員會分別是聚酯及滌綸短纖專業委員會、滌綸長絲專業委員會、非纖用聚酯專業委員會、粘膠專業委員會、錦綸專業委員會、腈綸專業委員會、帘子布專業委員會、丙綸專業委員會、PVA及維綸專業委員會、特種纖維專業委員會、再造纖維專業委員會和信息工作委員會及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中國化學纖維工業協會今後仍要發展,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協會要進一步做好服務工作,加強行業自律,為我國化纖工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中國化學纖維工業協會章程(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化學纖維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HEMICAL FIBRES ASSOCIATION,縮寫CCFA。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化學纖維生產、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促進技術進步,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在企業和政府部門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意圖,協助政府推行經濟政策法規和完善行業管理,業務範圍包括:
(一)開展對本行業企業狀況、市場需求和發展趨勢等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二)協調行業內企事業單位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中的問題,推動橫向聯合與專業化協作;在產品出口,技術引進方面,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
(三)研究國內外化纖工業發展動向,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行業技術標準方面的建議;協助政府部門貫徹技術經濟政策和法令、法規;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行業相關任務。
(四)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在生產、經營及科研、教育等方面的實際問題。認真反映會員單位的正當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組織技術經濟交流,做好為會員服務的工作;發展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六)加強本行業與相關行業之間的聯繫,協調本行業與相關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促進行業與行業的均衡和共同發展。
(七)根據行業的特點,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律行為,促進企業平衡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八)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單位等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對會員單位普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討論、研究,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要求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9月4日第五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