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氣混凝土協會

第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加氣混凝土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erated Concret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AC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加氣混凝土行業的生產、配套材料、技術裝備、施工、流通等企業和科研、設計、教學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進行行業管理,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經貿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經貿委委託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的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本會辦理的各項任務。
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行業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實施。
制定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和各種管理規範,並監督遵守,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行業平等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展覽,展銷及技術、管理經驗的交流活動,指導企業的經營與管理。
採取各種形式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提高企業素質。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及各種技術資料。
開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在會員企業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以及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進行協調。
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間的關係,調處會員糾紛。
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開辦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
參與制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向社會推薦名優產品,協助政府打擊假冒偽劣產品。
做好政府部門交辦的其它具體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加氣混凝土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作為特邀會員,參加協會活動。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加氣混凝土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秘書處註冊登記;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的活動;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會決議;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繳納會費;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又不作說明的,且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超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超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處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副會長或秘書長亦可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在職人員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1年12月22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